涂改他人已经失效专利证书上的信息,放在自己公司的网站上宣传自家产品,这
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呢?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大河公司主要经营智能自动化产品、智能安防产品、轨道交通自动检票产品、电子产品、射频卡、读写设备及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生产与销售。2012年,大河公司取得了第1975838号名称为“拍打门安全通道(ISG-B型)”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以及第2692964号名称为“智能自动化摆闸机芯”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2015年,“拍打门安全通道(ISG-B型)”因未缴年费失效,2022年,“智能自动化摆闸机芯”因专利保护期期限届满失效。
小天公司主要经营电子产品技术研发,自动人行通道设备、门禁系统设备、安防设备研发、生产、销售,智能终端设备的维修及技术服务,经营范围与大河公司相近。2023年初,经客户提醒,大河公司发现小天公司修改了自己享有的安全通道和摆闸机芯的专利证书上的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等信息,并将修改后的证书放在自己的网站上对外宣传,用以销售和大河公司生产的相同产品。大河公司随即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小天公司对其网页相关内容进行了整改。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小天公司罚款3000元。
大河公司认为小天公司以此骗取了客户资源,让相关公众对小天公司所售相关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恶意侵害了自己的权利,遂分别就小天公司侵害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向法院提起诉讼。小天公司对此并不认可,认为大河公司的相关专利已经过期,已经转为了公共资源,其行为并未侵害大河公司的知识产权。
法院合并审理两案,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小天公司在商业宣传过程中,通过修改专利证书的方式,将大河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作为自己的专利进行宣传。
小天公司的行为欺骗、误导了消费者,易使自己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市场交易机会,损害了与其作为同业竞争关系的大河公司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大河公司在本案中并非诉请专利权保护,大河公司的涉案专利证书已失效,并不影响小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法院最终认定小天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由于两起诉讼当事人主体一致、主张侵权行为性质一致,大河公司在其中一案中一并主张维权合理费用。法院综合考量小天公司的侵权情节、范围、性质、影响及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小天公司因侵犯大河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赔偿大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9760元;确定小天公司因侵犯大河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赔偿大河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专利会因专利期限届满、未缴纳年费、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被宣告无效等原因失效,失效后,社会公众均可以使用该项技术生产经营,这既可以促进技术不断创新进步,也推动良性市场竞争。商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采用正当合理的手段宣传销售产品,在使用过期专利技术时,应当尊重原专利权人的商标和品牌,避免让消费者误认为该技术与原专利权人有关联,不要在产品宣传中暗示与原专利权人存在合作关系,更不能通过涂改、加工、改造已经失效的专利证书制造误导性信息来推广产品,这不仅欺骗了消费者,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