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令人惊愕的视频在网上流传。
当然,如果不是视频的迅速发酵,我们或许都不会知道,松江警方所言的“遭一名违停女性车主暴力阻挠”指的只是一个抱着孩子的妇女的推搡;而“民警在控制该女子过程中未顾及手中怀抱儿童的安全,致使女子与儿童倒地”,又是这样一副决绝和狠辣的摔倒技。
警察执法时能够使用何种程度和性质的暴力,在理论上一直是一个争论颇大的问题。因为警察执法所面对的通常是高风险的险恶情境。如果对警察行为限制过于严格,将导致警察在面临风险的时候难以做出有效应对,也难以保障公务的有效完成。
尤其是在执法风险越来越高的当下,警方所面对的对象可能危险性更高,后果更难预料。正因为此,近年来才有人提出,在考量警察执法的暴力限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具体的执法情境。
然而,即便如此,即便我们要考虑到一切应当考虑的因素——警察的安全与尊严、公务的有效执行,这个抱着孩子的妇女,可能造成的最大威胁又在哪里呢?
可能她的推搡动作很过分,可能她的言辞很过激,可能警员受了很大的委屈,但以如此重的手法将妇女和小孩一起摔到地上,对于公务而言,是不必要的——我实在不相信两个大男人除了这样的暴力没有其他办法能够制止撒泼耍赖的行为。
从法律上说,这样的行为经不起比例原则的检验;从人情上说,这样的行为缺乏最基本的“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同理心。
回顾和审视整起事件:
第一阶段,警察按照法律规定、职责要求,治理违章停车——合法。
第二阶段,妇女对执法活动有不满,没有在法定途径内陈述申辩、复议诉讼,而是阻碍对抗执法活动,推搡执法人员——违法。
第三阶段,制止违法行为合法。但是,身强力壮的警员,将手无寸铁还抱着孩子的妇女径直摔倒在地,完全不顾儿童安危,致使小孩从高处坠落并重摔于地——采用这种方式制止违法行为,同样是违法。
第三阶段的违法,并不因为第二阶段的违法存在就自动变成合法的了。在社会管理中,我们向来都愿意强调秩序价值当先,但秩序并不是唯一且绝对的价值,普通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也是需要被考量的对象。
当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妇女的行为也依然需要追究责任。第二阶段的违法,并不因为第三阶段的违法存在就被省略。两个法律关系,不应该被混为一谈。
无需去揣测警员的人品如何。这盛气凌人的一摔,在根本上是长久以来的职业习惯所导致。如同一篇广为流传的毕业致辞里所提到的:“长期从事司法相关职业,会使人形成职业麻木,心越来越狠。”话虽然有些绝对,但却也揭示了暴力执法频发的一部分原因。
在动手那一刻,警员的心中有气、有恨、有怒,但却少了一分怜悯和同情。在那一刻,他们记着公务责任、个人尊严,却忘了在“警察”这个称谓的前面,还写着“人民”两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