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阳兵,原某中级人民法院副庭长,2014年响应李克强总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和“互联网+”国家战略,辞职从事法律创业,长期关注互联网金融并从事相关法律业务。现就职于北京德和衡(前海)律师事务所。
为规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从2016年起,从中央到地方发布了诸多监管法规和实施细则,其中包括了: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1月,银监会、工信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2017年2月4日,厦门市金融办发布《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文共计五章三十二条内容,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全国首个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终于出台;2017年2月13日,广东省金融办发布了《广东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国首个地方性网贷监管细则征求稿正式面世; 2017年2月14日,广东省金融办发布《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17年2月23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全文内容共计五章二十九条。这一系列的法规与细则,无疑是标志着网贷平台进入了整治风暴中,网贷平台的征信体系也在逐步走上正轨。
下面将以《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例简单解读地方的网贷平台备案的一些亮点。
1.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广东省(深圳市除外)内依法注册,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依申请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不作为出借人资产安全的保证。
解读:已经明确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广东省(深圳市除外)内依法注册,这款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归属地有了一定的要求,这对于一些广东省外注册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将不能在广东省内设立公司总部,这款规定有利于规范省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和打击一些试图通过异地注册登记来逃避公司所在地和注册地监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这里明确了备案登记的对象仅是网络中介平台,并不能参加任何的借贷的活动,不提供担保责任,也不提供收益上的承诺义务。
并且此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不作为出借人资金安全的保证,从这可以看出,备案登记并没有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起到任何增信的作用,而相关部门也不会对备案登记完的结果承担担保责任。
2.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实行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受理,省金融办统一备案制度。根据需要,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可负责相关资料受理工作。
解读:管理备案登记的相关部门包括了省金融办、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区(县级)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分工明确,流程清晰,各自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各地方人民政府作为第一责任管理人员,并且形成了以金融部、公安部、网信等多部门联合监管,同时也发挥着银监局的日常监管作用。
3. 第六条 鼓励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引进有实力的法人股东,增加注册及实缴资本至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健全内控机制,聘用具有丰富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增强机构实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解读:这里鼓励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增强机构实力,但在目前的环境下,能做到这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比较少的。一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负责人不仅面临着实缴资本能超过5000万元,还得向银行缴纳至少2000万元风险准备金用于产品违约兑付。但是他们又不得不加快脚步,否则将面临着平台停摆的风险。
据新闻报道,某平台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经验,跳槽三次,年薪50万,从这里可以看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管理人员的确存在着良莠不齐的状况。意味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登记备案后的机构经营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内部机构的运转与运行也将影响着整个网贷平台的对外发展。
4. 第七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包括下列程序: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字样;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文件材料;
(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文件材料齐备、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在收到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材料提交至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由省金融办设计、印制,其中应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省金融办公章等要素。
第八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地、实际办公地、组织形式、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等(附件1);
(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附件2);
(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合规经营承诺书(附件3);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风控、信息技术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基本信息资料(附件4)和近1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
(七)公司主要发起人及前三大股东近1个月内的信用报告,主要发起人及前三大股东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八)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附件5);
(九)公司主要业务类别及描述;
(十)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管理办法;
(十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包括对递交的备案文件资料真实性、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内控制度、拟开展业务模式的合法合规性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十二)与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平台签订合同存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十三)省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
(一)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二)依法依规配合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银监分局的监管工作;
(三)同意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公示;
(四)准确、及时填报或提供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系统相关数据、信息,并做好技术配合,同意并授权电子数据存证服务平台、资金存管银行机构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提供数据。
(五)确保及时向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银监分局报送真实、准确的相关数据、资料。
解读:这三条规定了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的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与承诺书。程序流程清晰,办事机构工作内容与期限明确。广东省出台的这份细则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相比,内容细致了很多,例如提交的基本信息,本细则不仅包括了住所地,还添加了实际办公地,方便实际的监管。
5.(六)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风控、信息技术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基本信息资料(附件4)和近1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
(七)公司主要发起人及前三大股东近1个月内的信用报告,主要发起人及前三大股东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解读:对机构的一些主要负责人进行基本信用信息核实,这样能有效地避免在失信名单上出现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6. (十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包括对递交的备案文件资料真实性、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内控制度、拟开展业务模式的合法合规性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解读:是新增亮点,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备案登记前提条件之一。互联网金融作为专业性较强的一种经济形式,涉及到更多的是法律问题。引入第三方的专业机构对网贷机构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的意见是极有必要的。参照新三板、IPO的做好,网贷机构要想顺利通过备案登记,如仅是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那是远远不够的。更应聘请律师参与平台在申报备案登记前的合规整改,整改合格后律师才可作出“合法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7. 第十三条 已存续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需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监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并递交申请材料。
解读:在几个月的时间内,要求那些不合规的机构完成整改工作,无疑是个挑战,在这条的约束,很多已存续的机构如果无法在4月30日之前进行完整改工作,将意味着这些机构将无权申请备案。当然这条也去除了很大一部分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中浑水摸鱼的不法机构。
8. 第十四条 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除需要向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提交本指引第八条所列备案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机构经营总体情况、产品信息以及违法违规整改情况说明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银行资金存管合同或框架协议(如有);
(二)待偿余额前三大借款人尽职调查报告(如多次借款,提供最新一期);
(三)最新一期平台待偿余额前十大借款人名单及待偿金额(列表);
(四)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用户画像;
(五)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安全测评报告;
(六)人行征信系统信用报告;
(七)第三方征信等机构专项评估报告;
(八)上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三个月内)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成交量、标的种类、标的成交金额、借款人数量、出借人数量);
(九)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开展整改的整改报告。
解读:本条对比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详细了很多,对需要整改而提交的材料也进行了具体列表,这样是有利于进行整改工作的部门与需要整改机构的工作,毕竟这是首次如此大范围地进行备案工作,如果很多材料都不一一列举,那么在实践中是没有一个好的标准去衡量它们的。
9. 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持省金融办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该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
解读:银行资金存管≠资金安全保证,很多人都会关心,银行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的资金存管是否能够真正降低平台“卷款”的风险呢?事实上,目前银行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资金存管合作有三种模式,分别是银行直连、直接存管和联合存管。那么此细则中具体实施的是哪一种了,还需要我们再研究。
10.第二十条 备案变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以及出现合并、重组、股权变更比例超5%、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变更。
解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中只提到股权重大变更,而在此细则中,严格要求到股权变更比例超过5%,这在具体的实践中有了一个衡量标准,只要股权变更比例超过5%就需要进行备案变更登记。
11. 第二十二条 网贷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省金融办有权注销其备案
解读:省金融办也有权注销备案,增强了金融监控部门的监管职能,这种惩罚性条款可以说是一个亮点,这就意味着网贷平台不可肆意运行,是被牢牢地拴在笼子里。
12.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若被发现与事实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省金融办有权拒绝接受由该机构出具的报告。
解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承担的责任并未突出,省金融办也仅仅只是拒绝接受他们出具的报告,对他们本身并没有任何惩罚性措施,这些机构在备案登记中的作用也是十分重要的,如若时常被发现他们有弄虚作假或工作上的疏忽而导致与事实情况有重大差异的,那么这无疑增加了省金融办的工作负担。
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互联网金融已经经历了五六年的发展历程,鉴于之前的种种乱象,国家对该领域的规范、整顿将是必然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会逐步落实。那些还想在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中浑水摸鱼大捞一把的想法都是极其危险的。8.24大限日益迫近,与其想着钻政策的空子,还不如好好地做好网贷平台的合规工作,为投资人、为社会负责,同时也是为自己、为家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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