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民营企业家何以成为涉黑犯罪的高发群体,是当前加强社会治理、有效保障人权的需要。特别是在打黑专项行动或打黑高潮过后的相对冷静期,应理性分析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的原因,检讨打黑的刑事政策与刑法的理解与适用,从而有效防范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风险,确保民营企业规范经营发展,保障民营企业家群体的创新力。通过对样本案件的分析发现,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既有市场经济法制环境不健全的客观原因,又有企业家法制意识薄弱的主观原因,还与司法机关打黑政策把握及刑法适用存在偏差有关。
(一) 民营企业生态环境不佳
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必须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如公平竞争机制、风清气正的市场氛围、界限清楚的生存空间、有力的权利救济机制等。分析样本案件发现,民营企业尤其房地产、运输、采矿、餐饮、娱乐等领域的民营企业,其生存状态不佳是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的客观原因。这主要表现为:首先,黑恶势力破坏了民营企业的生态环境。如前所述,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的一种类型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企业化”,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企业形式进入市场领域,除个别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企业化洗白外,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企业形式进入某市场领域后,仍会以暴力等手段强迫交易、排挤竞争对手,企图实现对某行业或某地区的经济垄断,以获取经济利益。以企业面目存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必然造成其所在行业或地区的企业运行环境恶化,有的企业或企业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或寻求更大的发展,则利用黑恶势力或利用黑恶手段经营发展,这是企业黑社会性质组织化的直接原因。其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未全面建立。市场经济即是自由竞争经济,公司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本应在法制的框架内通过比技术、比质量、拼服务等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构建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初期阶段,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制度仍不健全。主要表现为:第一,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竞争不平等。国有企业占有资源、资金等众多优势,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占有资源等相对有限,有的民营企业家借助非常规手段如行贿、偷税漏税、非法集资、骗取贷款等获得资金与资源,或通过暴力手段直接抢占市场资源。根据《法人》杂志近6年企业家涉黑案例的统计,几乎没有国有企业家涉黑。第二,有公权力背景的民营企业与无公权力背景的民营企业之间竞争不平等。同为民营企业,是否有政府或官员公权力支持,决定了其获取资源、资金、机会等的多少,直接影响其企业的发展,为此,有的民营企业通过行贿等方式与公权力结盟,或努力获取一定的政治身份。当权力与金钱结合、政治与商业关联,企业当然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样本案例中,有政治身份的民营企业家高达75%。第三,涉黑涉暴违法犯罪的企业与守法经营企业之间不平等竞争。在公平竞争、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资源、资金及机会的企业,必然排挤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在某一行业或区域容易占得先机与优势。面对种种不平等的竞争,“身处洼地的民营企业,基于逐利的本性,经济犯罪遥遥领先。涉黑犯罪是民营企业以黑道弥补政府反应不足的选择”。再次,民营企业受害时公权力救助力度不强。民营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当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权益遭受侵害时,国家必须给予强有力的救助,使犯罪受到严惩,正义得到伸张,权利获得保障。而分析20个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例发现,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面临多方面的侵害危险:一是黑恶势力的威胁;二是社会闲散违法犯罪人员的滋扰;三是竞争对手的不当竞争;四是个别国家公职人员的索贿、敲诈、卡压等;五是企业之问难以及时合理解决纠纷,导致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民营企业面临的诸多危险,虽然有正规的救济制度,但常常因为法律实施者与政府管理者不作为或不及时作为、不当作为甚至违法犯罪,使救济不及时不充分,民营企业家缺乏应有的安全感,转而走上以暴制暴、以黑抗黑的违法犯罪道路。如均为从事矿产行业的郑某某、袁某某、黎某某三位民营企业家涉黑案件中,面对周边矿主越界采矿、周边村民盗矿等侵害,通过正规渠道难以保障其合法权益时,三位企业家或成立护矿队或借助其他黑恶势力以暴力手段来摆平事端,最后走上涉黑犯罪道路。
(二)民营企业家刑事法治意识薄弱
民营企业家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经营企业、解决纠纷,是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内健康运行发展的基本保障,尤其是民营企业与企业家强化在刑法的限度内活动的意识,是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不踩踏刑事法律红线,确保民营企业家自身安全的重要方面。分析样本案件发现,20个涉黑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意识较为薄弱,主要表现在:首先,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欠缺。大多民营企业家更注重企业经营规模、利润多少等经济指标,忽视了经营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往往认为刑事法网与自己无关,犯罪离自己很远。实际上,合法与违法甚至犯罪仅一线之隔,在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随时都有可能触犯刑事法律,企业家必须高度重视企业经营行为及纠纷解决等触犯刑事法律的可能性,需要对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决策进行刑事风险论证与评估。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触犯刑事法律的风险很高,企业经营的范围与方式、企业纠纷解决的渠道与方式、企业获取资源与资金的手段、企业内部管理的方式与手段、企业家与公职人员交往的方式与限度等多个方面,刑法都规定了一定的界限,稍有不慎就可能越过了刑法的边界。据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2012年发布的研究报告,民营企业家触犯的罪名高达70余个,本文研究的20个涉黑民营企业家所触犯的罪名也有55个。企业家由于忽视对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其往往有意、“无意”地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并且随着违法犯罪的不断积累,逐渐演变为涉黑犯罪,或因长期实施多种犯罪成为司法机关证成企业涉黑的证据。其次,坚守刑事法律底线意识不强。分析民营企业家涉黑案例发现,有的民营企业家不仅缺乏刑事风险防范意识,更有甚者漠视刑事法律边界的存在。“部分企业家成功后,产生了‘淡漠’、‘侥幸’、‘自大’或‘自私’心理,因而忽视法律,游走在法律边缘,妄自尊大,挑战法律,或者努力排除异己,以求独大。”④样本案例中,涉黑民营企业家所犯罪名主要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非法运输、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由此也可看出,有的民营企业家并不是不懂法不知法,而是明知行为的性质为刑事法律所不容,但无视法律,突破刑法边界。而有的企业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或解决企业纠纷,投机取巧、不择手段,以黑养商、以暴力获取暴利,以暴力抵抗暴力,尤其当某些企业或个人用违法犯罪方式实现了其目标,并且其违法犯罪行为并未受到追究或通过进一步的违法犯罪手段逃脱了应有的惩罚后,会变相鼓励部分企业家蔑视规则,践踏法律,触犯刑法。
(三)打黑政策与法适用存在偏差
正确把握打黑政策与准确适用刑法,才能准确打击涉黑犯罪、有效保障人权。分析涉黑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发现个别案件中存在对打黑政策、策略与刑法适用理解偏差,导致个别违法犯罪的企业被不当认定为涉黑犯罪。首先,打黑政策和策略理解偏差。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严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为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做大做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打早打小”的基本策略。然而,如何准确理解和在刑法适用中贯彻“严打”政策和“打早打小”策略,关系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正确界定。分析样本案例发现,个别地方的公安司法机关未能准确把握“打早打小”及“严打”的应有内涵,将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多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予以打击,混淆了蛋和鸡的关系,特别是在运动式打黑中,个别公安司法机关为了完成考核指标,没有谨慎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普通犯罪组织之间的区别,造成从事普通违法犯罪行为的民营企业被不当地拔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次,涉黑犯罪界定不当。我国《刑法》第294条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法依据,但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立法与司法、理论与实践都未能提供准确的、容易把握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关于
反推犯罪组织性,将企业家个人威望和企业的影响力当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控制特征等,忽视了涉黑犯罪的根本特点——犯罪组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