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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风险防范研究——以20个民营企业家涉黑案例为样本

法律逻辑  · 公众号  · 法律  · 2018-11-14 14:18

正文

【摘要】

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既有民营企业生存环境不佳的客观原因,又有企业家刑事法律意识薄弱的主观原因,还与司法机关对打黑政策及涉黑罪名把握不当有关。国家相关部门要严厉打击涉黑犯罪组织渗透经济领域,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大对受害企业及企业家的救济力度,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国家相关部门要强化企业家恪守刑事法律底线意识,促使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企业自身要加强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远离涉黑犯罪;公安司法机关则须准确把握“严打”的打黑政策和“打早打小”的打黑策略,严格界定涉黑犯罪的四个特征,保障未涉黑的企业家应有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袁林,1964年生,西南政法大学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佘杰新,1990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关键词】

民营企业家  黑社会性质组织  涉黑犯罪  风险防范


问题提出

据《法人》杂志公布的近6年企业家犯罪数据显示,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呈大幅增加态势,2009年可确定罪名的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43件,2014年增加到163件,总数增加近4倍。而民营企业家涉黑案件数在可确定罪名的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数中所占比例却呈下降态势,从2009年9件占20.93%,下降到2014年3件占1.84%(见表1)。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案件下降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或因近年来实务部门认定涉黑犯罪更加慎重,或因严打的威吓效果致涉黑犯罪下降等。尽管如此,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仍然较为突出,在近6年内,793例可确定罪名的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涉黑案件共63件,占7.94%。民营企业家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一类重要主体,本应是最具创新力的群体:之一,为何成为涉黑犯罪的高发群体?应当如何有效防范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为回答上述问题,我们搜集l0年来民营企业家涉黑案例2O件,考察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状况,以期揭示民营企业家涉黑现象发生的原因,探讨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风险的防范对策。②


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状况考察

分析20个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案件,主要考察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的基本样态、涉黑民营企业家的个人情况、涉黑犯罪组织成员构成、涉黑犯罪发生的主要领域、涉黑犯罪所触犯的罪名情况等,了解民营企业家如何与涉黑犯罪结缘,为揭示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的原因及防范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提供基本参考依据。


(一) 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的基本样态

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的基本样态,主要指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的过程形态。通过对2O个民营企业家涉黑案件的分析,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主要有三种基本样态:首先,“企业黑社会性质组织化”。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民营企业家为了扩大经营、垄断市场、解决纠纷或防止被害,发展或者借助黑社会性质组织,实现“以黑护商、黑商互促”。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企业寻求黑恶势力的帮助。如龚某某案中,龚某某的金融公司被他人强行借款,龚某某便寻求樊某某的犯罪组织为其经营活动提供暴力支持,龚某某则为组织的发展和扩大提供资金等支持。其二是企业将社会闲散人员、刑释人员吸纳到企业中,组成保安队或护矿队。如袁某某案中,杜某某纠集刑释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到袁某某企业中,以“护矿队”为名保护企业矿产免受周边村民偷盗。其次,“黑社会性质组织企业化”。犯罪组织通过敲诈勒索、豪赌强夺、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积累了原始资本后,通过创办实业、投资入股变身为企业负责人,实现“以商养黑、以白洗黑”。如林某某案中,林某某从事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活动获得巨额经济利益后,投资开设水泥公司,通过暴力排挤同类经营主体,非法控制了水泥销售市场。再次,企业的一般违法犯罪被不当拔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由于市场生态环境不佳,企业家法治意识淡薄,企业和企业人员在长期经营发展过程中实施了多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司法机关对“严打”刑事政策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基本特征理解不当,不当地把企业及企业人员的一般违法犯罪认定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把民营企业家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二) 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个人身份情况

考察涉黑案件中民营企业家的年龄、文化程度及政治身份情况,揭示哪些类型的民营企业家容易涉黑犯罪。20件民营企业家涉黑案件中,民营企业家的个人情况呈现以下特点:首先,涉黑企业家年龄多在4O岁以上。20个案件中涉黑企业家出生年代分布为50年代4人、60年代11人、70年代5人、60年代出生人数最多,占总人数55%(见图 1)。这一时期出生的企业家,多在新旧经济体制交替中成长,企业发展的法制环境不成熟,企业家的法治观念薄弱,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权益保障的制度供给不足,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容易为了企业生存和自身利益,实施多种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涉黑企业家文化程度无典型特征。20例涉黑民营企业家中,大学文化程度的8人,占40%;高中文化程度的4人,占20%;初中文化以下的7人,占35%(见图2)。与盗窃、抢劫、毒品犯罪等犯罪中犯罪人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职务犯罪等犯罪中犯罪人文化程度普遍偏高的特点不同,涉黑民营企业家的文化程度未能显示出明显特征。可见,文化程度的高低并非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的重要关联因素。

第三,涉黑企业家多具有“政治身份”。20位涉黑企业家中,15人曾拥有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委员或行政职位的“政治身份”,占总人数的75%(见图3)。从民营企业家具有高比例的参政热情看,企业家本应有更高的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然而,部分民营企业家获取“政治身份”,更多地是为了突破行业壁垒、获得稀缺资源等私利。

(三) 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中组织成员构成情况

考察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中的组织成员构成,有助于分析民营企业家涉黑的过程及民营企业家涉黑组织的结构。分析20个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案件,其组织成员情况显示以下两个特点:首先,组织成员层级分工明确。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了企业化的管理模式,组织的形式较为高级,涉黑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多是该企业的负责人或管理者,而涉黑犯罪的执行机构是企业的职能部门,如企业的保安队,组织成员较为稳定,层级分工较为明确。正是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企业呈现一体两面的特征,也导致个别违法犯罪的企业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次,家族成员共同涉黑比例高。分析20例民营企业家涉黑案件发现,民营企业涉黑犯罪中组织成员的家族性明显,至少有11例家族成员共同涉黑。⑨如样本案件中,姜某与其弟弟、刘某与其弟弟、岳某与其妹妹、吴某某与其胞弟等家族成员共同涉黑。由于传统家族文化观念的浸淫、产权保护力度的不足、市场信任机制的不健全等原因,大多数民营企业沿袭家族式运营模式,家族成员掌控着公司的决策权,企业负责人经营活动缺少制约和谏言,其决策容易具有专断性和随意性,而家族成员也容易为了“自家人”的利益,共同走上违法犯罪甚至涉黑的道路。


(四) 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罪行情况

考察民营企业家涉黑所触犯的罪名数量及触犯罪名的频率,既可以看出涉黑犯罪的危害性,又可以揭示涉黑犯罪的领域及原因。这分析样本案件发现以下特点:首先,民营企业家涉黑触犯罪名多。除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外,20个涉黑民营企业家共触犯54个罪名,每人平均触犯8个其他罪名,55%的企业家触犯8个以上其他罪名(见图4)。

其次,民营企业家触犯罪名频率反映出暴力性特征。除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外,按触犯频率从高到低的罪名依次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非法运输、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频率排在第一、二位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70%的案件中有故意伤害罪,65%的案件中有寻衅滋事罪,显示暴力特征是涉黑犯罪的主要特征(见图5)。民营企业家触犯罪名多、暴力性特征明显这两个特点,是民营企业家被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者、领导者的重要原因。


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原因分析

分析民营企业家何以成为涉黑犯罪的高发群体,是当前加强社会治理、有效保障人权的需要。特别是在打黑专项行动或打黑高潮过后的相对冷静期,应理性分析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的原因,检讨打黑的刑事政策与刑法的理解与适用,从而有效防范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风险,确保民营企业规范经营发展,保障民营企业家群体的创新力。通过对样本案件的分析发现,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既有市场经济法制环境不健全的客观原因,又有企业家法制意识薄弱的主观原因,还与司法机关打黑政策把握及刑法适用存在偏差有关。


(一) 民营企业生态环境不佳

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必须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如公平竞争机制、风清气正的市场氛围、界限清楚的生存空间、有力的权利救济机制等。分析样本案件发现,民营企业尤其房地产、运输、采矿、餐饮、娱乐等领域的民营企业,其生存状态不佳是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的客观原因。这主要表现为:首先,黑恶势力破坏了民营企业的生态环境。如前所述,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的一种类型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企业化”,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企业形式进入市场领域,除个别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企业化洗白外,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企业形式进入某市场领域后,仍会以暴力等手段强迫交易、排挤竞争对手,企图实现对某行业或某地区的经济垄断,以获取经济利益。以企业面目存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必然造成其所在行业或地区的企业运行环境恶化,有的企业或企业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或寻求更大的发展,则利用黑恶势力或利用黑恶手段经营发展,这是企业黑社会性质组织化的直接原因。其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未全面建立。市场经济即是自由竞争经济,公司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本应在法制的框架内通过比技术、比质量、拼服务等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构建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初期阶段,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制度仍不健全。主要表现为:第一,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竞争不平等。国有企业占有资源、资金等众多优势,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占有资源等相对有限,有的民营企业家借助非常规手段如行贿、偷税漏税、非法集资、骗取贷款等获得资金与资源,或通过暴力手段直接抢占市场资源。根据《法人》杂志近6年企业家涉黑案例的统计,几乎没有国有企业家涉黑。第二,有公权力背景的民营企业与无公权力背景的民营企业之间竞争不平等。同为民营企业,是否有政府或官员公权力支持,决定了其获取资源、资金、机会等的多少,直接影响其企业的发展,为此,有的民营企业通过行贿等方式与公权力结盟,或努力获取一定的政治身份。当权力与金钱结合、政治与商业关联,企业当然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样本案例中,有政治身份的民营企业家高达75%。第三,涉黑涉暴违法犯罪的企业与守法经营企业之间不平等竞争。在公平竞争、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资源、资金及机会的企业,必然排挤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在某一行业或区域容易占得先机与优势。面对种种不平等的竞争,“身处洼地的民营企业,基于逐利的本性,经济犯罪遥遥领先。涉黑犯罪是民营企业以黑道弥补政府反应不足的选择”。再次,民营企业受害时公权力救助力度不强。民营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当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权益遭受侵害时,国家必须给予强有力的救助,使犯罪受到严惩,正义得到伸张,权利获得保障。而分析20个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例发现,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面临多方面的侵害危险:一是黑恶势力的威胁;二是社会闲散违法犯罪人员的滋扰;三是竞争对手的不当竞争;四是个别国家公职人员的索贿、敲诈、卡压等;五是企业之问难以及时合理解决纠纷,导致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民营企业面临的诸多危险,虽然有正规的救济制度,但常常因为法律实施者与政府管理者不作为或不及时作为、不当作为甚至违法犯罪,使救济不及时不充分,民营企业家缺乏应有的安全感,转而走上以暴制暴、以黑抗黑的违法犯罪道路。如均为从事矿产行业的郑某某、袁某某、黎某某三位民营企业家涉黑案件中,面对周边矿主越界采矿、周边村民盗矿等侵害,通过正规渠道难以保障其合法权益时,三位企业家或成立护矿队或借助其他黑恶势力以暴力手段来摆平事端,最后走上涉黑犯罪道路。


(二)民营企业家刑事法治意识薄弱

民营企业家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经营企业、解决纠纷,是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内健康运行发展的基本保障,尤其是民营企业与企业家强化在刑法的限度内活动的意识,是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不踩踏刑事法律红线,确保民营企业家自身安全的重要方面。分析样本案件发现,20个涉黑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意识较为薄弱,主要表现在:首先,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欠缺。大多民营企业家更注重企业经营规模、利润多少等经济指标,忽视了经营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往往认为刑事法网与自己无关,犯罪离自己很远。实际上,合法与违法甚至犯罪仅一线之隔,在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随时都有可能触犯刑事法律,企业家必须高度重视企业经营行为及纠纷解决等触犯刑事法律的可能性,需要对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决策进行刑事风险论证与评估。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触犯刑事法律的风险很高,企业经营的范围与方式、企业纠纷解决的渠道与方式、企业获取资源与资金的手段、企业内部管理的方式与手段、企业家与公职人员交往的方式与限度等多个方面,刑法都规定了一定的界限,稍有不慎就可能越过了刑法的边界。据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2012年发布的研究报告,民营企业家触犯的罪名高达70余个,本文研究的20个涉黑民营企业家所触犯的罪名也有55个。企业家由于忽视对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其往往有意、“无意”地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并且随着违法犯罪的不断积累,逐渐演变为涉黑犯罪,或因长期实施多种犯罪成为司法机关证成企业涉黑的证据。其次,坚守刑事法律底线意识不强。分析民营企业家涉黑案例发现,有的民营企业家不仅缺乏刑事风险防范意识,更有甚者漠视刑事法律边界的存在。“部分企业家成功后,产生了‘淡漠’、‘侥幸’、‘自大’或‘自私’心理,因而忽视法律,游走在法律边缘,妄自尊大,挑战法律,或者努力排除异己,以求独大。”④样本案例中,涉黑民营企业家所犯罪名主要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非法运输、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由此也可看出,有的民营企业家并不是不懂法不知法,而是明知行为的性质为刑事法律所不容,但无视法律,突破刑法边界。而有的企业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或解决企业纠纷,投机取巧、不择手段,以黑养商、以暴力获取暴利,以暴力抵抗暴力,尤其当某些企业或个人用违法犯罪方式实现了其目标,并且其违法犯罪行为并未受到追究或通过进一步的违法犯罪手段逃脱了应有的惩罚后,会变相鼓励部分企业家蔑视规则,践踏法律,触犯刑法。


(三)打黑政策与法适用存在偏差

正确把握打黑政策与准确适用刑法,才能准确打击涉黑犯罪、有效保障人权。分析涉黑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发现个别案件中存在对打黑政策、策略与刑法适用理解偏差,导致个别违法犯罪的企业被不当认定为涉黑犯罪。首先,打黑政策和策略理解偏差。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严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为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做大做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打早打小”的基本策略。然而,如何准确理解和在刑法适用中贯彻“严打”政策和“打早打小”策略,关系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正确界定。分析样本案例发现,个别地方的公安司法机关未能准确把握“打早打小”及“严打”的应有内涵,将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多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予以打击,混淆了蛋和鸡的关系,特别是在运动式打黑中,个别公安司法机关为了完成考核指标,没有谨慎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普通犯罪组织之间的区别,造成从事普通违法犯罪行为的民营企业被不当地拔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次,涉黑犯罪界定不当。我国《刑法》第294条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法依据,但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立法与司法、理论与实践都未能提供准确的、容易把握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关于 反推犯罪组织性,将企业家个人威望和企业的影响力当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控制特征等,忽视了涉黑犯罪的根本特点——犯罪组织性。


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风险防范对策

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既有企业生存环境不佳的外部环境原因,也有企业家法治意识淡薄的个体内部原因,针对企业家涉黑的两大诱因,寻找有效防范企业家涉黑犯罪的对策,才能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为防止民营企业家被误打的风险,亟需厘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和打黑政策的内涵,准确划定涉黑犯罪的界限,确保打黑不枉不纵。


(一) 营造良好的企业生态环境

民营企业生态环境不佳使得部分民营企业家不得已涉黑,欲改变现状,使民营企业家专注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创新转型,国家和政府就必须致力于创建良好的民营企业生态环境。首先,打击黑恶势力渗透经济领域。黑社会性质组织渗透经济领域以及民营企业家“以黑养商”的行为,扰乱了合法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部分民营企业为了保全自我而黑化了自身。国家和有关部门应该从经济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和严格执行两大方面,加大对涉黑犯罪的治理和打击力度,净化企业的生态环境。一方面,立法机关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制定适应新形势的法律法规,完善市场准入规则,堵住政策法律漏洞,防止黑恶势力乘虚而人;另一方面,公安司法机关则需要努力拓宽企业涉黑信息收集渠道,与经济职能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平台,鼓励、保护并奖励企业员工举报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涉黑高发行业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以全方位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渗透经济领域。其次,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电气之父尼古拉·特斯拉指出:“无数事实证明,最优秀的结果都是在健康的商业竞争环境下取得的。”⑧只有构建起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民营企业才能够通过合法正规的经营活动寻求生存与发展。第一,国家应消除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不平等问题,打破民营企业进入市场经济的壁垒,除与国家经济命脉息息相关的行业外,让不同性质的企业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竞争发展。第二,政府部门应适度节制公权力的使用,减少对企业的不当干预,避免对企业设置额外的准入障碍和经营条件,防止因公权力介入加剧市场竞争次生性不公平。第三,加大惩治官员寻租行为的力度,使企业家免于应付公职人员的寻租行为,或免于采取贿赂公权力的非正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再次,加大对受害企业的救济力度。“对于合法经营的企业家来讲,他们要么接受现行政府提供的虚弱的产权保护服务并承担产权遭到侵害的风险和成本,要么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更高效率和质量的私有保护并支付‘保护费’。”换句话说,现行法律和制度对民营企业家及企业的保护和救济力度不够,是部分企业家采取涉黑手段自救的原因。因此,为了防止企业家借助或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自身权益,国家应加大企业权益保护和受害救济力度,使企业家及企业的权益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获得正式力量的保护。第一,国家要明确企业合法财产及企业家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事由以外,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产权。第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打击力度。第三,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健全市场纠纷解决机制,公平、快速化解民营企业所涉纠纷,防止民营企业所涉纠纷进一步引发违法犯罪。


(二) 提升企业家刑事法治意识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培养全民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企业家群体作为创造社会财富、引领社会创新的群体,更应具有法治思维,并积极运用法治方式诚信经营、解决问题,寻求企业的长远发展。首先,强化企业家恪守刑事法律底线意识。一些民营企业家为了获得企业利益而突破法律界限,往往是企业家恪守刑事法律底线意识薄弱所致。为此,必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家自觉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经营发展。第一,国家应当加强对企业家刑事法治意识的培养,以典型生动案例等多种法治教育形式提升企业家刑事法治意识,促使企业家坚守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的刑法边界。第二,国家应建立企业及企业家遵守法律的激励机制,通过建立科学的评定机制,对于合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财政支持、荣誉表彰等,激励企业家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第三,国家应完善企业及企业家违法犯罪的惩戒机制,通过严惩企业犯罪行为,使犯罪的企业承受跨越刑事法律边界应有的不利后果,促使民营企业家遵守刑事法律底线。其次,提升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提升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是民营企业家避免触碰刑事法网、在风险中求生存与发展的基础。第一,企业要有刑事法律风险无处不在的意识。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企业家及其员工不仅要埋头经营、创新、发展,还应对企业经营与发展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有清楚的认识,否则企业将有意无意地走向违法犯罪。为此,企业内部应加强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的学习,认识到企业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方可在经营活动中预防刑事法律风险。第二,企业要采取相应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仅应对刑事法律风险有充分认识,而且应采取相应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对企业经营活动建立刑事风险评估机制和刑事风险防范机制,将企业Et常管理、合同签订、产品开发、企业融资、政商关系、财务管理、纠纷解决等全部纳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评估及防范机制中,及时化解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确保企业在法制轨道上运营。


(三) 合理把握打黑政策与刑法适用

合理把握打黑政策与刑法适用,目的是准确打击涉黑的民营企业家,对未涉黑的企业家给予有效保护,防止对未涉黑的企业家错误扣上涉黑犯罪的帽子。首先,正确理解“严打”政策和“打早打小”策略。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高级的犯罪组织,其形成往往表现为在较长时间内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或是由恶势力团伙、普通犯罪集团发展而来,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恶势力团伙、普通犯罪集团具有本质的区别,与企业长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或实施多种违法犯罪也具有根本区别。国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打早打小”的策略,目的是防止恶势力团伙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意味着将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恶势力团伙、普通犯罪集团、多次实施或实施多种违法犯罪的企业“拔高”当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予以打击。对于企业在长期经营发展中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只能按企业或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严打”和“打早打小”为名,对企业与企业家冠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其次,准确把握涉黑犯罪的四个特征。在坚持整体认定的基础上,公安司法机关要紧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大特征,实质判断企业家是否涉黑犯罪。第一,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认定一个企业涉黑犯罪,必须是该企业或企业内部具有一个等级分明、骨干成员稳定、主要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为标准,不能把公司的管理结构和管理章程当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第二,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判断一个企业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必须是该企业或企业内部的机构是有组织地、长期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经济利益,或该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或利益主要依靠其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实现,不能把企业的合法经营所得认定为具有经济特征。第三,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认定某企业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必须是该企业成员长期的暴力性违法犯罪行为均是基于企业领导人或骨干成员的安排、指示和默认实施的。从活动时间上看必须强调长期性、连续性,从活动内容上看必须强调暴力性、违法犯罪性,“从违法活动体现主体性看,必须强调其整体性、组织性特征”。第四,正确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特征。判断一个企业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特征,必须证明企业通过长期的违法犯罪实现并维持对一定的区域或行业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不能因为:业及员工实施了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且实施者多数为刑释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就认定该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重大影响;更不能因为企业经营规模大,:业家威望高,企业声名大,就认定该企业实现了非法控制或有重大影响。[本文受到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项目“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创新团队”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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