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转向单层制。
新《公司法》第121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可以看出,只要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则不再设置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是二选一的
。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审计委员会为上市公司必设的机构,因此上市公司以及准备上市的股份公司后续很可能完全放弃监事会,所以董事会单层制改革的最大影响对象是上市公司群体。
针对这一转变,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实践问题值得考虑:
第一,关于审计委员会制度。
由于新《公司法》第69条和121条引入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具有其相对独立的特征,可能面临着两个核心问题:
一是审计委员会能否完全替代监事会?
在前述两个法条描述中,审计委员会需要替代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这种职能替代可能会产导致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内部实现分层,形成以独立董事、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为主的监督层和以执行董事为主的执行层,在这种分层之下,最终可能不是简单的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职能,而是整个董事会替代了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清华大学沈朝晖老师有相关论述)。
二是审计委员会决议的决议性质、产生方式问题。
尽管公司法对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决议方式等进行了规定,但是仍然有一些待考虑的事项,比如审计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董事会可以否决吗?审计委员会如果出现程序瑕疵会导致和董事会瑕疵一样的结果吗?又比如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按照当前上市公司的普遍实践,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指定,甚至不需要有正式的提名和决议程序,但是按照新《公司法》关于类别股特别决议的事项中出现了关于监事和审计委员会成员需要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选举的规定,是否意味着今后有可能审计委员会成员也需要在选举董事会成员的时候一并决定?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该类事项可能需要一个单独的审计委员会规则指引予以规范。
第二,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规模问题。
上文提到,在单层制的改革背景下,上市公司不再设监事会,这将减少公司中三个监事的名额,同时上市公司在取消监事会后需要增设职工董事职位,可能会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规模的。长期以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平均人数在9人,其中6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为主要配置。监事会撤销后,公司有可能还要继续让这三名监事享受高管待遇,一种可能是将他们放入董事会,从而需要扩充董事会成员到11名或者从原来的7人增加到9人,但是无论哪一种情形,都首先会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的增加,因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能少于三分之一。因此,公司需要另外聘请独立董事。同时考虑到职工董事的任命,公司董事会中多元化情况将会更丰富。
第三,职工董事设置。
新《公司法》第6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该规定同样适用于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
因此,基本可以作出如下初步判断:1.如果实行单层制董事会,也就是通过设立审计委员会替代了监事会,而职工人数又在300人以上,则必须设立职工代表董事;2.如果保留了监事会并且设置了职工监事的,则可以不设职工董事;3.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产生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4.法律对职工董事并未设人数上限,是否可能出现通过设立2名职工董事进行反收购的情况?(在过往案例也曾出现);5.职工代表的范围在法律中并未明确,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职工董事的人选不能在法定(包括章程中规定的)高管中产生,但是仍然会有一些疑问,比如公司党委副书记或党委班子成员是否可以任职工董事?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但不在公司中任职法定高管是否可以任职工董事?这些问题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