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强调下,最新国十条关于“强化分级分类监管。健全保险机构监管评级制度,强化评级结果运用”的要求下,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
《评级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系统性地给出了8大评级依据、“两个得分一个结果”的评级方法、“5+1”个评级结果,并对评级程序以及评级结果的运用等市场关心的方面均有着详细的解答。
根据《评级办法》显示: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金规〔2024〕4号)有关监管评级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评级办法》第五条指出,保险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他。
并表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适当调整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级要素等级;再保险公司可不设置消费者权益保护评级要素。
各项评级要素均由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组成,评级要素的权重之和为100%。其中,公司治理、偿付能力权重不低于15%,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权重不低于10%,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权重不低于5%。
同时,《评级办法》指出,金融监管总局根据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业务和风险特征,可以设置
差异化评级要素,权重不高于15%。
《评级办法》第六条指出,保险公司监管评级采用三种评级办法:
一是评级要素得分。
监管人员按照评分标准评估后,结合专业判断确定
评级指标得分
。评级要素得分为各评级指标得分加总。即
评级指标得分
=评级指标1分数+评级指标2分数+…
各项评级要素
按照权重加权汇总
,得到
评级综合得分。
根据
评级综合得分
,确定监管评级
初步级别
,并结合监管评级调整因素、复评及审核情况,
确定监管评级结果。
《评级办法》第七条指出,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5和S级。评级结果1—5级数值越大,风险越大,监管强度越强。其中:
2级细分为A、B、C三个档次;
3级和4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
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不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流程。
同时,《评级办法》第八条补充道,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应在评级综合得分基础上,对评级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第一,出现下列风险因素之一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为4级及以下:
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偿付能力不足;存在严重数据造假、掩盖风险的行为;存在重大违规关联交易;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任意单项评级要素得分在45分以下的。
第二,风险化解明显不力、重要监管政策和要求落实不到位的,评级结果不高于最近一次监管评级结果。
第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下调监管评级的情形,视风险程度采取下调措施。
《评级办法》第二十一条指出:
评级结果为1级,表示保险公司
总体风险小
,风险抵御能力强。
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较轻且能够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予以解决。
评级结果为2级,表示保险公司
总体风险可控
,风险抵御能力良好。
但存在一些可以在正常经营中纠正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需要监管予以关注。
评级结果为3级,表示保险公司
存在明显的风险隐患
,风险抵御能力一般。
勉强能够抵御经营环境的大幅变化,但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若不及时解决,可能会进一步恶化,需要监管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