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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关于开展2024年嘉定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3+1”产业专项扶持资金——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产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科新咨询  · 公众号  ·  · 2024-04-29 15:3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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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嘉定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3+1”产业专项扶持资金——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产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嘉定区促进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嘉经〔2021〕10号)和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嘉定区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2024年嘉定区促进业高质量发展“3+1”产业专项扶持资金——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产业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5月15日至7月14日。
二、申报流程


1、项目申报采取线上申报方式。


2、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对照《嘉定区促进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条款的材料要求,在上述申报时间范围内,通过嘉定区产业政策扶持信息管理系统平台(https://jwjc.jiading.gov.cn:9060/zcpt/login)进行线上申报(首次登录用户须注册),申报材料递交后须所在街镇线上预审。


3、通过线上预审和初审的项目,打印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报送至所在街镇;


4、各街镇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24年7月30日前统一汇总报送至区经委。


临近截止时间系统易拥堵,建议错峰申报。


联系人:许丽霞、陆武彬,69989850


2024年嘉定区促进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促进嘉定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嘉定区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产业发展千亿级产业集群,根据《嘉定区促进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嘉经〔2021〕10号),进一步做好2024年嘉定区促进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嘉定区依法注册且税收落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三年内未发生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并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1条(支持医疗器械创新)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首次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本区内实现产业化或销售结算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扶持:

1、对首次获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不超过研发费用的30%给予支持,最高100万元;

2、对首次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不超过研发费用的30%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3、对进入国家和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或优先评审程序,并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不超过研发费用的40%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

4、对本区研发生产的二、三类医疗器械获得美国FDA、欧洲CE、世卫WHO等国际注册或认证,按不超过注册或认证服务费的10%给予支持,最高100万元。

5、以下情形,不属于支持范围:注册证延续;注册证变更;同款产品不涉及核心技术重大改进的升级、型号增加等注册。

6、单个企业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委、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

(二)申报材料

子项1、2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截止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日期前的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4、生产许可证或者销售合同及销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5、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子项3进入国家和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或优先评审程序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创新医疗器械审查通知单,或进入优先审批的相关证明;

4、截止进入国家和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或优先评审程序前的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5、生产许可证或者销售合同及销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6、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子项4获国际注册或认证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境外相关注册或认证材料及翻译件、注册或认证服务委托协议、已完成支付的服务费用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生产许可证或者销售合同及销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5、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2条(支持研制创新药)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企业研发的一类创新药(包括一类中药、一类化学药和一类生物制品)和二类改良新药(包括二类中药、二类化学药和二类生物制品及生物类似药),在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首次取得相关批件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扶持:

1、对在国内通过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审评,按照不超过临床前研发投入1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2、对在国内完成Ⅱ、Ⅲ期临床试验的,按不超过临床试验研发投入的10%给予支持,分别为最高100万元、200万;

3、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的,并在本区内实现产业化或销售结算的,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4、对本区研发生产的创新药获得美国FDA、欧洲EMA等国际药品生产规范(cGMP)注册或认证的,给予不超过注册或认证服务费的10%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

5、同一药品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

6、单个企业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委、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

( 二)申报材料

子项1通过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审评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公示或通过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审评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临床前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子项2完成Ⅱ、Ⅲ期临床试验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临床试验批件或通知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临床试验研究报告、伦理委员会出具的药物临床试验审批件、与国家药品审评中心沟通记录等与临床试验相关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与临床试验机构签订的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5、临床试验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子项3取得药品注册批件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药品注册批件、补充注册批件等(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 、生产许可证或者销售合同及销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子项4获得国际药品生产规范认证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境外相关注册或认证材料及翻译件、注册或认证服务委托协议、已完成支付的服务费用支付凭据等(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3条(鼓励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取得一致性评价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并在本区内实现产业化或销售结算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扶持:

1、对全国首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不超过研发费用的15%给予支持,最高100万元;

2、对其他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不超过研发费用的10%给予支持,最高50万元;

3、同一药品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

4、单个企业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委、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

( 二)申报材料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通过一致性评价获得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件(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 、生产许可证或者销售合同及销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截止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日期前的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4条(鼓励中药产品开发)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1、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首次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中药类产品每项奖励10万元;

2、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首次列入国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中医传承疗法,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3、单个企业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文化旅游局)

( 二)申报材料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地理标志商标的授权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公告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中医传承疗法新列入国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证书、批复文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5条(支持重大专项)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牵头国家级、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的,对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获得国家或市级财政支持,且不需要区级配套资金的,按照项目资金的10%给予支持,国家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参考国家、市级财政支持资金拨付的批次予以分批拨付,原则上立项时拨付50%,项目验收后拨付50%。

(责任单位:区经委、 区科委 )

( 二)申报材料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国家、市级主管部门批准重大科技项目的合同、批复等有关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国家、市级相关部门的拨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6条(支持企事业单位进行标准制定)

按照《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嘉市监规〔2021〕1号执行。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7条(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按照《嘉定区关于加快本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嘉府规〔2021〕5号)、《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执行。

(责任单位:区科委)


第8条(鼓励医产学研合作)

按照《嘉定区产学研合作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嘉科〔2019〕19号)执行。

(责任单位:区科委、区卫生健康委)


第9条(保障产业项目用地供应)

按照《嘉定区统筹项目评审准入的实施意见》(嘉产促〔2021〕6号)、《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8〕21号)、《关于加强上海市产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沪规划资源规〔2021〕6 号)执行。

(责任单位:区规划资源局、区经委)


第10条(支持引进重点企业和设立总部)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新迁入或新设的重点企业和总部企业,按照以下方式扶持:

1、对于在本区新设或迁入的成长性高、效益好、带动性强、潜力大的重点企业,根据产业带动作用和区域经济贡献,根据项目总投资的10%分阶段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2、对世界500强、中国医药工业百强(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名)或境内外上市生物医药企业在本区设立总部,加速上下游产业链集聚的,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责任单位:区经委)

( 二)申报材料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上年度《财富》发布的世界500强名单、上年度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名单、或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总部企业认定名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投资协议、实际投资资金等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5、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11条(鼓励销售总部企业集聚)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对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引进的年销售额5亿元(含5亿)以上的销售总部企业(注册型销售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视其对区贡献,前两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给予半额奖励;对现有年销售额5亿元(含5亿)以上销售总部企业,视其对区贡献的新增部分,前两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给予半额奖励。

(责任单位:区经委)

( 二)申报材料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12条(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1、对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年度主营收入首次突破1亿、5亿、10亿、30亿的企业(非注册型企业),分别给予20万、50万、100万、200万元的支持。年主营收入档次升格后,对扶持差额部分给予补足;

2、对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年度规上企业年产值增量达到1亿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产值增量达到10亿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年度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区经委)

( 二)申报材料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申报前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首次纳统当月统计月报及申报前两个月统计月报;

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13条(推动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实施)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1、对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本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医疗器械注册人(在本区无生产基地)委托区内企业(与持有人无投资关系)提供生产服务且产品销售结算在嘉定区的,按不超过该品种较上年度新增销售收入的1%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单个持有人或注册人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2、对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医疗器械注册人将注册批件转移到本区,并委托区内企业(与持有人无投资关系)提供生产服务且产品销售结算在嘉定区的,按不超过该品种较上年度新增销售收入的1%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单个持有人或注册人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3、对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获得本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医疗器械注册人授权委托生产的企业(与持有人无投资关系,不包括CMO、CDMO),按不超过该品种较上年度产值新增额0.5%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8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市场监管局)

( 二)申报材料

子项1委托方申报材料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申报前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委托生产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药品上市许可或医疗器械注册相关批件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5、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子项2被委托方申报材料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申报前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委托生产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药品上市许可或医疗器械注册相关批件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5、委托方与被委托方无投资关系证明和承诺书;

6、产值专项审计报告;

7、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14条(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利用本地中药材资源开发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

( 二)申报材料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采购本地中药材资源的相关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15条(鼓励提高生产质量管理水平)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1、对于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新建生产线通过药品/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符合性检查,按不超过项目投资的10%给予支持,最高100万元;

2、对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首次获得的药品/器械生产许可给予支持,最高100万元;

3、单个企业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市场监管局)

( 二)申报材料

子项1申报材料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通过药品/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符合性检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子项2申报材料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药品/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16条(加快创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1、鼓励本区重点医院、医药批发零售机构对区内企业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创新药品及医疗器械首购,按不超过采购额的10%,以科研经费形式给予支持,最高100万元;

2、对首购产品生产企业,按不超过所投保险费50%给予支持,最高5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医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科委)

( 二)申报材料

子项1购买方申报材料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销售合同和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创新药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子项2生产方申报材料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销售合同和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创新药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所购保险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5、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17条(支持降低企业生产用地和用房成本)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1、在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新引进的生物医药企业,受让区内土地使用权用于自建生产、研发、办公的,视其项目情况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需符合出让用地相关规定);

2、在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新引进的生物医药企业,购买区内生产、研发、办公用房自用的,按不超过购置价的1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3、在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新引进的生物医药企业,租赁区内生产、研发、办公用房自用的,面积在500平方以上的,三年内按不超过租赁价格的30%予以支持,三年累计最高3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

(二)申报材料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办)、土地出让合同或房屋购买、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18条(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1、对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新引进的药物及医疗器械第三方检测服务、GMP共性实验室、实验动物服务、药物筛选、药理毒理研究、成效性评价、新药报批等公共服务平台,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支持,最高100万元;

2、对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专业服务平台,且不需要区级配套资金的,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

3、对已建成运营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区内企业(无投资关系)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按不超过当年度服务金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委 、区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

(二)申报材料

子项1公共服务平台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服务设施或设备仪器清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子项2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专业服务平台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市级以上主管单位的平台认定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子项3已建成平台提供专业化服务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市级以上主管单位的平台认定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19条(加快培育专业技术平台)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对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新引进的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生物医药产业专业技术平台,按不超过当年度合同金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经委、区科委)

(二)申报材料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服务合同和付款凭证等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20条(支持医学研究中心建设)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对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新引进的医工交叉创新平台、临床样本资源库、健康大数据平台、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等平台,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经委 、区卫生健康委)

(二)申报材料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3、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21条(鼓励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1、对于通过年度考核的特色产业园区运营单位,按不超过园区内企业对区贡献新增部分的1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2、鼓励相关单位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结构、研发机构等共同合作,在本区进行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园区开发运营、项目引进、成果转化等,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经认定为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园区的,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20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委、区科委)

(二)申报材料

子项1通过年度考核的特色产业园区运营单位(包括园区运营的机构或企事业单位)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特色产业园区考核公示

3、园区企业近两年贡献汇总表;

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子项2在本区建设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园区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特色产业园区认定证书;

3、相关合作协议书;

4、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24条(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育)

按照《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实施办法》(嘉人社规〔2018〕5号)、《嘉定区优秀人才租房补贴实施办法》(嘉人社〔2017〕100号)、《嘉定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嘉人社〔2017〕101号)、《嘉定区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引荐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嘉人才办〔2016〕1号)、《关于推行嘉定精英人才服务卡的实施办法》(嘉人组发〔2016〕2号)、《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26条(支持绿色发展)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1、支持微小型、孵化类生物医药研发项目,在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获得环评批文并完成验收备案后,按不超过环评服务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2万元;

2、鼓励规范化收集、分类、暂存及处置危险废弃物,对生物医药研发生产中小企业,按不超过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危废处置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5万元,支持年限为3年;

3、鼓励配强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对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专业园区实施的危险废弃物收集建设项目,获得经营许可后,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支持,最高100万元;

4、对企业在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实施的危险废弃物自行利用、处置建设项目,经验收通过后,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支持,最高5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委、区生态环境局)

(二)申报材料

子项1微小、孵化类生物医药企业环评补贴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企业环评服务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子项2企业危废处置补贴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危废处置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子项3园区废弃物收集建设项目补贴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子项4企业废弃物收集建设项目补贴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3、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28条(加大金融扶持)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1、支持金融机构为重点产业相关企业提供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融资担保和贴息贴费等金融服务,对提供担保的嘉定区内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当年度担保额的1.5%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2、对当年度实现股改上市挂牌的企业,在按区上市挂牌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另行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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