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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部分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副院长 刘诚燃; 院长 孙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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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1日,《上海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监罚字[2017]16号)显示,该局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罚没人民币420.3428万元。主要违规事实为“2016年,该行以“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发放信托贷款”为通道,向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放款,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
从处罚来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属于典型的“监管套利”。3月29日,银监会印发的《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6号)在附件“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中专门提到规避监管政策违规套利行为,其中就包括“是否通过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或拆分为小额贷款等方式,向房地产和“两高一剩”等行业领域提供融资”。
该行未对企业直接授信,可能是想规避房地产信贷“四三二”的规定。四是指四证齐全,三是指30%比例,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二级资质。如果房地产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使用贷款交纳土地出让金,会导致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上升,《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第十六条就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其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
本次处罚的处罚依据为1999年《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0号令) 第十六条第(四)项:“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处罚金额为违法所得的一倍,金额为210.1714元,假设为一年,利率为8%,那该企业借用贷款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费用约为2600万元左右。
对于通过同业投资房地产的行为,除在《G31投资业务情况表》中需要穿透处理看最终投向行业外,在《S67房地产贷款风险监测表》中也需要记录相关业务。其附注项目[2.3投向房地产及其相关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就要求填报机构填报以自营资金或理财资金通过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各种渠道投向房地产及其相关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及填报机构代销的投向房地产及其相关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该项目按照[2.3.1自营资金投资类]、[2.3.2理财资金投资类]、[2.3.3代销类]和[2.3.4其他类]分别填报。
同业投资穿透力度明显强化,从此次银监会检查的思路看肯定需要穿透看底层资产;笔者大致可以做一下分类:
自营同业投资的穿透主要是为了资本计提、拨备计提、统一授信、不良和产业政策(包括房地产、两高一剩等);
理财投资的穿透主要集中在产业政策层面,尤其监管自从去年以来强调表外理财比照表内自营贷款管理,这里的所谓参照主要是针对产业政策而言。以下和房地产企业融资相关的内容列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