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 中的“神之听之”共3见:《小雅·伐木》1见,《小雅·小明》2见。《伐木》中的“神之听之”出现在第一章:
伐木丁丁,鸟鸣嘤嘤。出自幽谷,迁于乔木。嘤其鸣矣,求其友声。相彼鸟矣,犹求友声。矧伊人矣,不求友生?神之听之,终和且平。
台北故宫博物院 藏
《小明》中的“神之听之”出现在第四—五章:
嗟尔君子!无恒安处。靖共尔位,正直是与。神之听之,式穀以女。
嗟尔君子!无恒安息。靖共尔位,好是正直。神之听之,介尔景福。(《小雅·小明》,页803-804)
台北故宫博物院 藏
以往对《诗经》 中的“神之听之”的理解,多受郑玄笺注的影响,认为是讲神明(或神灵、鬼神等)对人世的监听。“神”被理解为拟人化的神明,“听”被认为指神明的听觉能力。本文通过考察“神之听之”的理解分歧,以古今主要注解为参照,细究文本以说明“听”在诗中的作用,将“神之听之”的理解视角从传统注解中的依赖神明监听人世,转移到人对自身认知行为的认识,凸显人的认识能力的重要性。
以往解释的关注点主要在“神”字。在先秦时期,“神”具有多种含义,除表示信仰对象的神明之外,还包含其他基本含义:
(1)神圣的,崇高的。如《尚书·大禹谟》曰“帝德广运,乃圣乃神,乃武乃文”。
(2)神秘的,难以把握的。如《周易·系辞上》曰“阴阳不测之谓神”。
(3)与人的形体相对的精神、灵魂、意识。如《荀子·天论》曰“形具而神生”。
(4)人的精神注意力等。如《墨子·所染》曰“不能为君者,伤形费神,愁心劳意”。
这几种含义分别属于不同的义项层面。(1)神圣崇高属于价值层面的评判,(2)神秘莫测既描述事物的存在方式,又说明人的认识能力的不足,二者都可看作是“神明”之“神”的特性。这两种含义有时还会纠缠在一起,同时出现。如《孟子·尽心下》中所见“圣而不可知之之谓神”。神明、鬼神是外在于人的信仰对象,人们想象其具有视听功能,赋予其神秘、超凡的力量。(3)“形神”之“神”与(4)“费神”之“神”,是就人的精神而言。古人认为,生命由身体“形”和意识、灵魂“神”共同构成。有“形”无“神”者没有生命活力,有“神”无“形”则类似游魂,是无根之水。“形具而神生”,体现的是古人对身体和生命的理解。“费神”与“形神”之“神”略有区别。“形神”描述人的生命构成,“费神”之“神”则指用于专注、思考的精神注意力。
“神”的观念构成较为复杂,这也是导致“神之听之”说法不一的原因之一。就《诗经》中提到的表示信仰对象的“神”而言,可分为祖先神——如“神所劳矣”(《大雅·旱麓》,页1007)、自然神或百神——如“维岳降神”(《大雅·崧高》,页1206)、“怀柔百神”(《周颂·时迈》,页1304)等类型。虽然郑玄将“神之听之”的“神”训为神明,但他对神明的理解并非单纯指信仰对象。如《礼记·乐记》中所见“幽则有鬼神”,郑玄训释为“圣人之精气谓之神,贤知之精气谓之鬼”。显然,郑玄用“精气”重新界定了“神”。
因此,对于“神之听之”的解释来说,不能仅就“神”字望文生义,而是要研究它在诗文中的所指对象究竟是什么。下文将以往主要的注解分四类进行考察。
▲ 《毛诗》书影,郑玄笺,清乾隆年间仿宋相台岳氏本
现存最早的“神之听之”注解见于郑玄的《毛诗笺》,“神”指神明,“神之听之”指神明能听到人间之事,并赐福保佑人们。因孔颖达《毛诗正义》、胡广等《诗传大全》等具有官方性质的经学注疏范本也遵从郑笺,两千年多来这种说法一直占据主流。其笺注曰:
此言心诚求之,神若听之,使得如志,则友终相与和而齐功也。(《伐木》郑笺,页577)
有明君谋具女之爵位,其志在于与正直之人为治。神明若祐而听之,其用善人,则必用女。是使听天任命,不汲汲求仕之辞。……神明听之,则将助女以大福。谓遭是明君,道施行也。(《小明》郑笺,803-804)
两诗笺注的重点略有不同。《伐木》笺注强调“心诚求之”,将人发自内心的真诚祈求作为神明满足人愿望的前提条件之一。
《小明》笺注则与《左传》有关。“明君谋具女之爵位”是说晋侯任命韩无忌的典故。《左传》襄公七年引《小明》诗句:“靖共尔位,好是正直。神之听之,介尔景福”,后文又说,“如是,则神听之,介福降之”,意在说明韩献子之子韩无忌具有体恤民众的仁德,可使神明降福,应当被任用。郑玄结合《左传》的说法,将《小明》诗文笺注为神明会赐福保佑正直之人。但“若”字亦体现了郑玄的一个看法:神明赐福并非必然。
神明信仰在早期中国是构成人的精神世界的重要内容。《墨子·天志上》曰:“以祭祀上帝鬼神,而求祈福于天。”人们专门设置祭祀仪式,以期向“上帝鬼神”沟通、祈福。在人们的想象中,这些超自然的对象像人一样具有视听能力。人神之间还能够通过声音相互感通,如《周礼·地官司徒》云“以雷鼓鼓神祀”。《春秋繁露·祭义》亦引包含“神之听之”在内的《小明》诗句,紧接前文孔子论祭神之语:
故圣人于鬼神也,畏之而不敢欺也,信之而不独任,事之而不专恃。
这一说法表明,即使是圣人也敬畏鬼神的力量。鬼神是否赐福取决于人的行为是否正直,故对祭祀一事应当高度重视。
▲ 《我将》“祀文王于明堂”
载清乾隆时期《御笔诗经图》,台北故宫博物院 藏
以往注家之所以将“神之听之”中的“神”理解为神明,不仅是遵循前代经典的解释,也源于这种神明信仰的观念预设。“神之听之”因此被解作“神之听”或“神听之”。清人牟应震(1745—1825)就认为,“神之听之”的下“之”字为语气助词,此句“如曰神之听兮”。今人程俊英等则认为,“神之”的“之”字是无义的语助词。
宋明理学兴起后,心性之学成为显学,如今所谓的主体精神力量日益受到重视,一些学者注解“神之听之”时,便强调以自身的诚敬、精诚来获得福禄的回报,传统的神明解释说有所动摇。南宋刘克明确提出质疑,认为“求友发于中心之诚”,而非“质之鬼神”。元末朱公迁等亦认为,此句意为“竭真诚以致其厚之之心”。明代许天赠(1536—?)、徐光启(1562—1633)甚至认为,诗中提及“神明”不过是“托神言之”而已。
完全弃用“神明”解释而改用其他说法,始于明人李先芳(1511—1594)。他在《读诗私记·二雅考》中这样解释“神之听之”:
神,精神也。言尔留神以听鸟声,自能笃朋友之义,以享和平之福也。后《小明》章内二句,亦与此类,言听上文云云也,不必用鬼神言。
李先芳将“神”解释为人的精神和人留神的动作。他在《伐木》注解中用“留神以听”来形容人听鸟声,认为听声音需要人的精神注意力的专注,与鬼神无关。《小明》中的“神之听之”亦与《伐木》类似,无需鬼神参与。
之所以要强调“留神”,是因为人的精神专注与否对“听”的结果有影响。只有“留神”,人才能专注地“听”,继而才能思考鸟声中的朋友之义。《孟子·告子上》中弈秋的故事可以说明专注对“听”的作用:
弈秋,通国之善弈者也。使弈秋诲二人弈,其一人专心致志,惟弈秋之为听。一人虽听之,一心以为有鸿鹄将至,思援弓缴而射之,虽与之俱学,弗若之矣。
弈秋的两个学生一同向弈秋学习,但专心致志者能够“听”有所得,心有旁骛者则没有什么收获。因为“听”并非只是“耳”的生理反应,还是思维、意识的认知过程。其过程中需要人的精神、心智发挥专注、思考等功能,才能获得声音包含的信息、理解语言表达的意义。对于《伐木》《小明》中的“听”而言,如果没有精神注意力的集中,那么人们只会对鸟鸣听而不闻,对谏言如秋风过耳。
今人“神之听之”诗句注释中亦有与李先芳类似的看法。如褚斌杰《诗经全注》释为“凝神谛听”,杨任之《诗经探源》释为“精诚所至心领神会”,刘文秀、孙燕、孙兰《诗经新解》注“神”为“心神、思考、智慧”等,但均未做详细的阐释。
自清代以来,受重申汉学、考证经史的思潮影响,学者们对传统注疏中“神”指神明的说法产生了更多怀疑。认为“神之听之”中的“神”其实为恭敬、审慎、顺从的态度,是对“听”的心态和行动的要求,主张将“神”训为用于表达态度的敬、慎、顺等字。这些学者的说法至今均有一定影响,典型的有:
(1)傅恒(1722—1770)等《御纂诗义折中》训“神”为“敬”。
▲ 《御纂诗义折中》书影
《摛藻堂四库全书荟要》影印本
清乾隆年间傅恒等编撰有《御纂诗义折中》,对《伐木》《小明》中的“神之听之”均作如下解释:“神之,敬之也。听之,从之也。”《小明》解释中,又进一步说:
且择正直之人相与,敬之如神明,惟其言是听,则朋友皆用善道与汝。
神明是古代先民的信仰崇拜对象,用“敬之”解释“神之”,明显是搁置对象而强调态度。“敬”本是人们对待神明应有的态度,但《折中》这里解读为应当像敬神一样恭敬正直之人,“神”成为用于说明恭敬程度的参照对象。“敬”的对象由“神”转变为正直之人,因而“神”的所指就由“敬”的对象转变成敬神的态度。“敬神”态度虽预设了“神明”,但重点在人自身之“敬”。对态度的强调能使“神之”与“听”的活动联系起来,“听”不再被看作是神明的听觉能力,而是指人听从他人时的恭敬态度。
(2)马瑞辰(1777—1853)《毛诗传笺通释》训“神”为“慎”。
清人马瑞辰释《伐木》“神之听之”曰:
以经文求之,并无求通神明之意,且“神之”与“听之”相对成文,不得言“神若听之”也。《尔雅·释诂》:“神,慎也。”“慎,诫也。”神之即慎之也。……《广雅》:“听,从也。”听之谓能听从是言也。《小明》诗亦无求神之意,两言“神之听之”,义同此。
马瑞辰认为,两诗中没有求神之意,“神”不能训为神明。他从句法角度提出,“神之”和“听之”并列,还例举了相似句式如“贵之神之”和“辨之明之,持之固之”来佐证。因《尔雅·释诂》中有用“慎”解释“神”一条,所以他认为这句是说“慎之听从是言”。“慎之”是听从他人时应有的态度。
不过《释诂》中说明“神”的解释还有“重”“治”:
《释诂》以共同含义为划定词条的依据,但共同含义仅是其成员词的若干含义中的一部分,不能以偏概全,用共同含义中的一部分含义去覆盖成员词的全部内容。“慎”指审慎、谨慎,但它不能和“神”的含义划等号。
(3)赵帆声《诗经异读》训“神”为“顺”“审”。
今人赵帆声在《诗经异读》中对“神之听之”分别解读如下:
依此(笔者注:指马瑞辰《通释》),神字可读如“慎”(shèn)。其义为“顺”,顺从。“神之听之”即言“顺之听之”。(《伐木》注)
“神之听之”,神,当读如“审”(shěn)。《周礼·遂师》:“审其誓戒。”《注》:“审,亦听也。”神、听并言,重述之也。(《小明》注)
赵帆声对两诗的“神”字解读不同,《伐木》中读作“慎”,解为顺从,《小明》中读作“审”,解为听从。他运用声训,采用其他经典的例句及注文来解《诗》,但这样做忽视了概念在不同语境中的含义差异。何况,采用递训之后,同样的诗句在不同诗篇中有不同的解释,难以令人信服,也违背解释的一致性原则。
以上所述傅恒等《折中》、马瑞辰《通释》、赵帆声《异读》,都将“神之”解释为听从他人或听从他人之言的态度,将“神之听之”的解读焦点由“神”转移到“人”,但同时也都忽略了听鸟鸣和听从谏言的具体场景,直接将他人之言理解为听的对象。
《伐木》中“听”的对象是鸟鸣,《小明》则是让君子听谏言,两诗都不应从恭敬、审慎、顺从的角度来描述“听”的行为。
上述观点的分歧主要在“神”,于省吾(1896—1984)另辟蹊径,新解“听”字,作为理解“神之听之”的突破口。他在《双剑誃诗经新证》中说:
圣、听古通。
《伐木》与《小明》“神之听之”并应读作“神之圣之”。《伐木》“神之圣之”应训为“神之明之”。《易·系辞》:“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孔疏:“若其人圣,则能神而明之。……”按诗人之旨,神谓神化,明谓明澈。
《小明》“神之圣之”,神圣有所指而言,实用之例也。《伐木》“神之圣之”,即“神之明之”,虚用之例也。……故下但以自心之和平为言。
于省吾认为,两诗中的“听”通“圣”,并将《伐木》中的“听”再训为“明”。《小明》中的“神”是实指,与其后的“圣”都是名词。此处的“神圣”可能不是指神明,而是指圣人。于省吾为说明古代常常“神”“圣”并举,引《庄子·逍遥游》郭象注曰:“夫神人即今所谓圣人也。”又认为《伐木》中的“神”是虚指,乃就下文“终和且平”而言。“神”和“听”是圣人具备的“神化”“明澈”的能力。“神化”指掌握微妙变化,“明澈”指对事物形成清晰认识,只有圣人才具备这两种能力。此处对“听”的定位,由具体的听觉行为转变为圣人的认识能力。
于省吾在方法上与赵帆声有类似之处,都使用了其他文本的例句来解《诗》,而未切实考虑语境。赵帆声凭靠音韵,于省吾依托字源,二人都采用了递训。但“圣”在字源上与“听”不完全相同:“圣”的甲骨文由“听”和“人”组成,表示擅听之人。徐复观(1903—1982)曾指出,在字义训诂上用原义替换衍生义,会忽视概念的区分和演变。递训词之间虽有联系,但词义各有区别,辗转递训会丧失本意,造成偷换概念的情况。因古书中有“神”“圣”并举的情况,就认为此处的“神”亦和“圣”并举,也有以偏概全之嫌。于省吾认为《小明》篇中没有祭告声音,所以“听”落不到实处。但其实《小明》 中的听者并非神明,而是君子。他将《伐木》“神”“听”二者解读为圣人的认识能力,也使“神”由信仰对象转变为了信仰对象的能力。
▲ 于省吾《双剑誃诗经新证》,1936年石印本
上述古今注解分别将“神之听之”的“神”看作:(1)神明——外在于人的信仰对象;(2)精神——与“形”一并构成生命存在,人的内在发挥专注功能者;(3)恭敬、审慎、顺从等“听”的态度;(4)圣人的认识能力。汇总这些意见可以发现,以往注解不仅对“神”指什么意见不一,也对诗文中究竟是谁在听、听什么有不同看法。如要消除不同注解的分歧,就应当解答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回归到对原诗文语境的理解上。
《伐木》中的听者是人,听的对象是鸟鸣。日常生活中人们即使听到鸟鸣,也不会立刻想到它包含多么深刻的意义。只有当人们专门对其进行思考,并由鸟的处境联想到人的处境,才能得出人要像小鸟一样主动交友的感悟。《伐木》中的小鸟之所以嘤嘤鸣叫,是因为生存环境中出现了伐木威胁,要呼叫其他小鸟共同进退。呼朋唤友、共同进退、度过危机才能享受和平之福。朋友之义不是直接靠听鸟鸣明白的,而是人们思考鸟鸣的缘由、类比小鸟的经历后,才对结交朋友的重要性有所理解。理解了其中的道理,才能享受和平之福。“神之听之”在这里即是表示专注并带思考的倾听,否则人们对交友意义的感悟无从得来。
马瑞辰等认为,“神之听之”是听从他人之言,这是跳过了类比的环节。诗中的“听”原本指听鸟鸣声,《伐木》类比的是小鸟和人的交友经验:小鸟鸣叫以相互沟通,人也是通过诉说相互交流。人们从对话中找到志同道合者,继而和睦相处。和朋友交往,必然要听他人之言。但在此之前还要先有听鸟鸣,产生感悟的经历——只有人们明白交友的重要性,才会重视听取他人之言。《伐木》后文说到主人为宴请亲朋好友精心准备,就是积极交友的举措。
《小明》中的听者是君子,听的对象是“我”的谏言。该诗第一章说:“念彼共人,涕零如雨。”其中“共人”常被认为是君子、大夫之友或者与诗人志同道合的人。因此,诗文最后的“神之听之”也常被解成作者希望神明保佑他思念的“君子”。但“共人”实指与作者一同在外的服役者。李山认为,对“共人”的误解导致了对《小明》主题的误读:
今将“共人”定为王朝征集军队中的兵士,诗的思路豁然通畅。……将士们在荒远边地卖命,而朝中君子之流却养尊处优,不恤下情,这才是诗人所以叙说军中痛苦的本因。因此,诗歌后两章的“嗟尔”之中,含有强烈的讽刺意味。
《小明》诗的内容是,“我”自述前往边疆服役的经历和忧虑痛苦的心情,告诫“朝中君子”不要贪图安逸,而是应当尽职尽责,与正直之人相处。如果“君子”能够听取“我”的劝诫,就能获得善和福。从人称代词来看,诗中自称“我”,称“君子”为“尔”,说明诗文表述的是一番以君子为对象的诉说。其目的是通过叙述自己的亲身经历,让君子了解边疆服役的艰辛,告诫君子勤勉尽责,不要耽于享乐。其倾诉对象显然是君子而非神明。
作为一首刺诗,《小明》的目的是告诫君子。很多注解认为“式穀以女”“介尔景福”指神明赐予福禄,但福禄也可以是自身正直行事的回报。《中论·法象》中引《小明》诗,表达意思即是福禄与神明无关,而是人自身的行为奖励:“四者备而怨咎不作,福禄从之。”因此,君子需要谨言慎行、恪尽职守。
《小明》告诫君子,“无恒安处”——不要贪图安逸,“靖共尔位”——认真做好自己的职责,“正直是与”——与正直之人相处。如果君子采纳了这些告诫,不需神明赐福,靠自身行为就能够获得回报。远离故土的服役者也可以因此减少辛劳,早日回乡。如果将其理解为神明赐福,那就相当于服役者在借用神明的权威来引导君子的行为。但这样一来,诗文主体的怨刺内容就没有在结尾处延续,而是由怨刺突然转变成了为君子祈福。一首诗的思想,甚至是传达的情绪,通常是一致的。由怨刺到祈福的转变不够合理,规劝君子更符合诗意。“神之听之”意在强调君子应认真听取作者自述,不能置若罔闻。
清道光年间内府朱丝栏精写本
综上,《伐木》 《小明》两诗的听者都是人,与神明感通无关。“神之听之”强调听者不能听而不闻,而是要认真听取声音,思考声音意义,进而理解交友和正确行事的重要性。
分析句式有助于定位“神”在句中的类型和作用,也能展示出“神”和“听”之间究竟是何关系。马瑞辰提到类似“神之听之”的句式有《荀子·非相》的“贵之神之”等。其实,这类句式已见于《诗经》,它由两个动宾结构组成,表达同一主体发出两个连续动作。
《诗经》中共有“V之V之”式语句34处。即使搁置3处“神之听之”,也可以发现其余31处诗句(含重复者)都是如此。这31处表达又分为两种情况:(1)V1、V2为动词(27处)。比如“燕燕于飞,颉之颃之”(《邶风·燕燕》,页122)中的“颉”指向下飞,“颃”指向上飞,二者的区别在于行动方向不同,但都属于鸟的飞翔动作。(2)V1、V2为名词活用作动词(4处)。比如“就其深矣,方之舟之”(《邶风·谷风》,页149)中的“方”原指筏子,“舟”原指小船,但名词活用作动词后,含义就成为“撑筏子”和“划小船”。不论是哪种情况,V1、V2都是连续且相关的两个动作,无一例外。甚至除了“谓之载之”(《小雅·绵蛮》,页935)是对车夫和路人两个对象发出命令以外,其他语句的动作对象都是同一个。
如果“神之听之”并非例外,“神之”和“听之”就应当是同一个序列的动作。朱家平指出,并列结构可以调整顺序而不影响其意义,因此“贵之神之”作为并列的动宾短语,可调整其次序为“神之贵之”,如此即与“神之听之”语法结构一致。这意味着“神之听之”也可调整语序为“听之神之”。
由以上《诗经》句式的分析可知,“神”(指“留神”)应当属于动词或名词活用作动词。这说明“神”在句中不是发出动作的主体,而是动作本身。“神之听之”是“神之”和“听之”两个动作之间互相搭配。二者共同作用时,“听”不仅是耳朵听取声音的生理反应,还是有意识、主动的思维认知活动。“神之听之”的“听”区别于“听而不闻”的“听”。
“听”的功能常被归结于耳。但如果只用耳“听”,就有可能心不在焉,充耳不闻。若想理解声音的意义,不能只有耳朵的生理反应,还要有意识、思考等环节。“听”也需要靠思维意识等精神层面的理性能力来帮助人们筛选信息,否则就有可能因为同时听到过多声音而导致思维过载。声音无时不在,人耳之“听”亦时刻进行。只有那些需要关注的声音才能进入到意识层面,而进入意识层面的声音也并非全部都能得到进一步思考。比如《伐木》诗中除了鸟鸣声还有伐木声,但伐木声并未引发太多感悟,这也显示出人们对于“听”和思考的对象是有意选择的。
感官层面的“听”不对结果有要求,只要耳朵发生感知活动就能称为“听”。这种感知也是被动激发而非主动设计的。《伐木》中就是先由鸟鸣产生声音,再使人耳感知声音。随后人们才会根据经验判断声音类型,继而思考鸟鸣代表的意义。如果人耳感知之后,没有将精神注意力放在鸟鸣上,或者在听到鸟鸣后,没有专门思考鸟鸣声意味着什么,虽然“听”的活动发生了,但是《伐木》中关于交友的种种感悟却不可能产生。
与耳的感知相比,人的专注一定是有意识且主动的。提供这种专注能力的就是人的精神。如果人们想要从“听”当中有所收获,就必须“神”“听”并用,将精神注意力集中到“听”的对象上,才能在诸多声音中主动选取对象,继而理解和思考。人的内在意识提出意愿、发出指令之后,人的精神就将注意力投注在特定对象上。“神”的作用就在于选择对象,继而持续关注这一对象。当“神”“听”二者共同发挥作用时,“神”选择的对象就是“听”的对象。此时的“听”就成为人有意识、有目的地听。它和“听而不闻”不同。前者有专注、有收获,后者则无专注、无收获。
《伐木》《小明》中之所以说“神之听之”而不说“听之听之”,就是强调诗文中的“听”不是“听而不闻”的“听”。“神之听之”作为一种有意识的、主动的“听”,使“听”的活动带有精神专注和意识思考的成分。“神之”作为一个限定,是说人在“听之”的同时,将自身的精神注意力同时投注到“听”的对象上。这一限定使“听”划分出耳朵感知、精神专注及思维理解等不同认知层级,不同层级的“听”在思考程度上有所区别。
在《诗经》中,意为“神明”的“神”字大都出现在明确表达追述祖先神、祭祀神明或祈求神明保佑的诗文当中。但这种理解不能直接套用到《伐木》《小明》两诗当中。正如认为“神”指精神或“听”的态度的学者们所言,两诗都没有祭祀祈福内容,不需神明、鬼神的介入。“终和且平”“式穀以女”“介尔景福”亦可以是人自身行为的回报。
不可否认,“神明”“鬼神”的信仰在早期中国是构成人的精神世界的重要内容。但在祭祀感通神明的仪式之外,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人自身的认知、交流等活动,并没有神明的介入。这类活动需要人将自身所拥有的感知、认识能力充分调动起来。马瑞辰等人虽然将“神”重新定位为“听”的态度,但是未能正确界定诗文中的听者和听的对象,而是在阐发诗文意义之后,将听者看作是他人或正直之人,所以他们对“神”的解释都不是听鸟鸣或者让君子听谏言的态度,而是对待言者的态度。
理解“神之听之”的关键在于,对于“神”字是否应该或只能从神明关照世界的角度来看,这涉及到宗教在现世中的作用问题。如果将理解的焦点从“神”转移到句中“神”与“听”之间的关系上,以及“神”对“听”的作用上,就会发现诗文中“听”的主体是人而非神明。《伐木》中人们没有对鸟鸣听而不闻,而是凝神去听,认真思考其意义,才能产生交友感悟。《小明》中劝谏者期望君子不要对他的谏言置若罔闻,而是要专注倾听他的讲述,采纳他的建议,通过恪尽职守来获得回报。
在《伐木》 《小明》两诗中,通过“神之”对“听之”行为增加限定,目的在于强调只有“听之”是不够的,还要“神之”。这是因为“听”有不同类型,“神之听之”与“听而不闻”的专注、思考程度不同。“神之听之”要求人将精神注意力高度集中在“听”的对象上。在此基础上,人们进一步理解和思考声音表达的意义,这是人充分发挥自身理性认识能力的表现。由此看来,早在《诗经》当中,中国先贤就对“听”的不同认知程度有所认识,对有专注的“听”和无专注的“听”做了明确区分,这未尝不可理解为认识理性、专注等思维能力的开端。
李永晖,深圳城市职业学院讲师,中山大学中国哲学专业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先秦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