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下乡的“小儿麻痹”基层社会秩序维系所需的“价值”来自于自发生成或者外部植入,无论是“送法下乡”还是“迎法下乡”,尽管主体发生了变化,但形式上均是为基层社会引入法律制度资源,其根本意义在于“价值”的外部植入。如果法律制度能够得到基层社会的接纳和认可,其所蕴含的“价值”便可在新的社会土壤中“生根”,由此形成接近于法律预设的秩序;相反,如果法律制度不能被基层社会所接纳、认可和包容,尽管民众对法律规定耳熟能详,由于其内在的“价值”尚处于悬浮状态,法律制度与基层社会仍处于“两张皮”,则难以形成法治化的秩序。
基层社会特别是农村,时至今日,法律下乡仍面临关于本土化治理的对立观点:一种观点坚持对法律的完全接纳,希冀通过正式的制度资源来破解历史传统中形成了“顽疾”,尽快地实现基层社会的现代转型。这种路径秉持着法治建构主义立场,比如基层乡镇干部在调和国家法律与乡土情结时更倾向于此,但在基层的法治化实践中面临着重重障碍,甚至在个别事件的处理中往往会引起地方家族势力的集体反对,出现法治秩序建构与传统秩序解构之间的冲突;另一种观点则立足于基层社会的原生秩序,尽管对“法律下乡”并不强烈反对,但总体上态度保守或“安于现状”,更注重于传统治理资源的运用,通过地方习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的润滑作用,维持基层社会间隔阂孤立的内部稳定。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这种现象越来越受到关注,学界也掀起了研究习惯法或地方性知识的热潮。就方法论而言,在正式的法律制度与非正式的地方治理资源的二元格局中,始终未能找准二者的契合点,导致出现“非此即彼”的简单逻辑,甚至将“法律应当关照现实”混同于“法律与地方习惯的对立”。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尽管法律下乡“声势浩荡”,目前“七五普法”业已启动,但法律制度与基层社会的固有价值尚未完全对接,民众可获知的是法律文本但却无法完全地依据法律权利义务调整社会关系,或者正如笔者在西部某省份调研时一些基层民众所言的“知道依法治国好,但不知道法律到底是什么”或者“知道用法律武器维权,但真遇到问题时不知怎么办”,法律、法院这些昭示法治的事物仍很神秘、很有距离感。因此,如何使建构性的法律制度与基层社会完全融合,是法律下乡过程中需要不断地“补课”,甚至这个过程较为漫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