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股东出资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股东未予出资,另一种是股东出资后又抽逃出资。
作者:蒋阳兵
来源:法务之家
总序:执转破,即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企业具备破产原因,经任一强制执行申请人或被执行人企业同意,将被执行人企业移送进行破产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更是对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不能案件转破产程序提供了更详细的操作指引。对于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不能案件,转破产程序可作为实现债权的另一不错选择。
实际上,在某些情况下,破产程序亦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较好途径。如对于一些享有特殊资质的债务人(如享有专属经营权、有特殊资质或品牌等无形资产价值较大的企业),债权人申请其破产,债务人的股东为了保留企业主体,很可能会主动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一些因被执行物权属瑕疵或难以变现处置久拖不结的执行案件,通过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理、变现,较快的清偿债务。同时在破产程序中可追究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高管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实现债权。
执转破追债大攻略之一:依法追究股东出资责任
本系列文章之一为如何在破产程序中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追究股东出资责任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股东未予出资,另一种是股东出资后又抽逃出资。
(一)股东未予出资的处理
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以来,股东未予实缴出资的情形极为普遍。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按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即使对外转让所有股权,仍不能免除出资不实的责任。如(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36号陈某某与甲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鉴于股东的出资义务系法律所规定的股东基本义务,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约定和公司法的规定,故其应向甲公司履行相关的出资义务。上诉人陈某某虽已对外转让了其全部股权,但其出资不实的责任不应随着股权的转让而免除,故上诉人陈某某应当依法向被上诉人甲公司补足出资。相关的案例还有如韶关活力啤酒厂有限公司与鹰连投资有限公司追收股东出资纠纷(2014)粤高法民二破终字第103号一案,韶关活力啤酒厂有限公司在破产程序中起诉出资人鹰连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法院以出资人鹰连投资有限公司未出资到为由,判决出资人补缴出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