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文:
熊猫债绿色项目认定范围可依据《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银发〔2021〕96号)、《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等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对于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以下简称“两类机构”)等声誉约束较强的发行人,允许其采用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GBP)中的绿色项目类别。
《通知》增加了中欧《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和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等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作为绿色项目认定依据;由于《绿色债券原则》提供了较为宽泛的绿色项目类别,《通知》对于两类机构在绿色项目认定方面要求更为宽松。总体而言,本条规定一定程度上放宽了绿色熊猫债项目认定标准,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提高了绿色熊猫债注册发行的效率。
原文:
允许在国际市场上发行过绿色债券,且声誉良好的境外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优质境外主体”)及两类机构使用其绿色债券框架发行绿色熊猫债。
《通知》引入了框架发行这一国际绿债市场惯例,承认境外机构在国际市场的成熟经验,认可优质境外企业及两类机构可直接沿用其原有绿色债券框架,但同时也要求包含《中国绿色债券原则》的核心要素,在把握绿色债券核心要素的同时,大幅减少重复工作量,增加发行便利度。
原文:
两类机构应通过建立专项台账或其他适当途径管理绿色债券募集资金,并经发行人内部正式程序确保用于合格绿色项目,允许多只绿色债券以组合形式集中管理。对于开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境外非金融企业,可将NRA账户作为监管账户,如募集资金出境使用,且境外银行账户无法作为监管账户的,发行人应妥善保存境外银行转账记录或专项台账等证明文件。
《通知》明确了募集资金管理的要求,允许以NRA账户作为监管账户,境外资金使用可保留转账记录或台账替代传统监管账户,结合实际情况的同时,破解了跨境资金监管的难点,既防范了监管风险,又不妨碍资金高效流通。
原文:
使用绿色债券框架发行的优质境外主体及两类机构应按照年度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项目进展情况、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等,鼓励按半年度或季度进行披露,并在注册发行文件中约定披露时间安排。
《通知》明确了信息需按年披露,鼓励按半年度或季度披露。对投资者而言,绿色熊猫债的透明度更高;对市场而言,持续的数据积累将为绿色项目评价体系提供更好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