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林日升
拟IPO公司及其高管需要准备的承诺文件种类繁多,本文旨在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对其进行整理,希望能为业界提供帮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七号 新股发行上市后相关主体承诺履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签署人员为:
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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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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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避免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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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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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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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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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稳定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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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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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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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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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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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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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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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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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规范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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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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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填补被摊薄及其回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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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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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招股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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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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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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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签字,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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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自然人股东声明与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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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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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核心技术人员声明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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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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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财务人员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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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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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社保、公积金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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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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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司声明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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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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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中介机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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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介机构及项目人员盖章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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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37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37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证发〔2014〕65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5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2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七号 新股发行上市后相关主体承诺履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3年12月31日)
参考案例
以下内容摘自律师工作报告:
承诺事项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关于股份回购、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承诺的议案》;
2、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人股东根据《新股发行改革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要求,就强化诚信义务,已作出相关承诺,并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其中除本所律师已在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第(五)条披露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外,其他主要承诺如下:
1、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杜绝一切非法占用股份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股份公司向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在双方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股份公司《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长川科技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长川科技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1)除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本人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之外,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有限合伙)承诺如下:“(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部分股份公开发售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部分股份公开发售外,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如下:“(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如下:“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承诺如下:“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有限合伙)承诺如下:“本企业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如下:“本公司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100%。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承诺及约束措施
【】年【】月【】日,发行人【】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预案规定: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相应调整),则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具体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发行人回购股票,董事、高管增持股票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措施。
控股股东、发行人、除独立董事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出具承诺,其具体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如下:“当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相应调整)情形时,本人将采取下述措施:(1)本人将在5个交易日内将增持计划递交至公司并予以公告,自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实施增持计划,且合计增持股份数量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2)本人为稳定股价所增持股票的限售期限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3)本人实施增持计划的30个交易日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则停止继续实施增持计划。若合计增持股份数量未达到上述(1)项所述要求,亦可按照本项执行。若本人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完整实施增持计划的,且经公司要求仍未履行的,则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现金补偿=(公司股份总数的2%-实际增持股份数量)×每股净资产。若本人未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将未来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归为公司所有直至达到现金补偿金额为止。若本人多次未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完整实施增持计划的,现金补偿金额将累计计算。”
(2)发行人承诺如下:“当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相应调整)情形时,公司将采取下述措施: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会议,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予以公告:(1)控股股东无法实施增持股票行为时;(2)控股股东股票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关于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予以公告,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票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3、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资金状况、行业所处环境、融资成本等情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4、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即可停止继续回购股票。若公司未按本预案的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予以公告,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发行人除独立董事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当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相应调整)情形时,本人将采取下述措施: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本人应在15个交易日内将增持计划递交至公司并予以公告。本人将在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实施增持计划。(1)控股股东无法实施增持股票行为,且公司回购股票无法实施或回购股票的决议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2)控股股东股票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或公司回购股票行为已完成,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2、本人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的30%。3、本人为稳定股价所增持股票的限售期限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4、本人实施增持计划的30个交易日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即可停止继续实施增持计划。若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未达到上述第2项所述要求,亦可按照本项执行。若本人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完整实施增持计划的,且经公司要求仍未履行的,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现金补偿=本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的30%-实际增持股份数量×每股净资产。若本人未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将未来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归为公司所有直至达到现金补偿金额为止。若本人多次未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完整实施增持计划的,现金补偿金额将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