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遇害案”,成了“江歌刘鑫案”——这几天的舆论,因为惨死、冷漠、仇恨而沸腾。
2016年,刘鑫在与前男友陈世峰分手后,搬来与一起在日本留学的江歌同住。江歌性情善良,多次为刘鑫出头,以摆脱陈的纠缠。某日,陈世峰尾随至公寓,江歌为保护刘鑫,单独与陈在门外交涉,不幸被陈残忍杀害。江歌是单亲家庭,母女相依为命。江歌母亲想见刘鑫,但在事件发生之后的300天内,刘鑫迟迟没有面对媒体和江歌母亲。在双方隔空对话过程中,刘鑫母亲一句“是你女儿命短”,彻底激怒了网友,从此人神共愤。
口诛笔伐中,有观点认为,刘鑫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但须承担道义责任。也有人表示,“在人性与法律之间,我选择了人性”。更有网友直接发问:“有的行为,违反法律但不违反道德;有的行为,违反了道德但不违反法律;我不知道,这两种行为,到底哪一个更加恶劣?”
刘鑫此举,违背了道德,当无疑义,这也是其备受舆论谴责的原因。
问题在于,法律之于刘鑫,真的无能为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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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向来是一个备受瞩目的问题
。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形象地把它比喻为法哲学的“好望角”。
总体而言,
道德确立的是更高的倡导性标准,并不具有强制力;而法律确立的则是行为的底线要求。
有些行为悖德但不违法,例如,在公交车上没有给老人让座,身家过亿却在灾难面前一毛不拔,等等……
是的,芸芸众生中,每个人都有权选择做一个不那么高尚的普通人。
甚至,最极端的见死不救,也未必是违法行为,它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负有救助义务。
这种救助义务源于三种情形:
江歌案尚未审理,并不清楚的是,在生死瞬间,刘鑫是否关上房门,见死不救,任由江歌被连捅十余刀致死。如果是这样,可以认定刘鑫因不履行先行为(前男友冲其而来,闺蜜劝阻在前置身险境)产生的救助义务,而负有一定责任。
但就目前情况而言,日本警方并没有逮捕刘鑫。也就是说,警方并没有认定,刘鑫在应当救助且能够救助的时候未施以援手。这似乎表明,刘鑫对江歌之死并不负有刑事责任。
但这只是“刑事责任”。
还有一种法律责任,叫“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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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事发后,对于江歌母亲的见面要求,刘鑫一直逃避,冷漠,甚至出言不逊。就常理常情而言,江歌母亲想与刘鑫见面,希望了解女儿死亡之前的每一个细节,哪怕是痛苦的哭喊声中可能留下的只言片语,也可以稍稍弥补母亲对女儿的那一份挂念与不舍……
但
刘鑫却一直拒见,长达300个日日夜夜。这只是道义问题吗?
事实上,法律并非无能为力。接下来的分析,以适用中国的法律为基本语境。
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里所谓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公序”
指的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所依附的一般秩序,它是宪法秩序在民法上的体现,反映着社会基本价值取向;而
“良俗”
也被称作是善良风俗,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公序良俗承担着矫正法律或者填补法律不足的功能
。例如,男子将财产遗赠给“二奶”,虽然赠予双方的意思表示均为真实,但该行为以非法同居为基础,破坏了家庭,显然有悖公序良俗,法院会判决该遗赠无效。
当然,并非所有的道德,都会成为法律所称的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被称为法律底线性的道德,在认定时必须从严把握,只有那些最低的道德标准和要求,才有可能成为公序良俗。
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发展历程,孕育了大量的传统美德,例如,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意识,舍生取义、精忠报国的爱国情怀,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优良品格,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荣辱观念……凡此种种,必须遵循一定的技术路线,才可能成为公序良俗所涵摄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