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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2017年1月6日因本案被
刑事
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武咏梅,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本院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自丽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武咏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QQ网络途径买到他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并通过微信联系他人为其制作“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印章。之后,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出多份扫描
二维码
就可以缴纳罚款的“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违法停车告知单”,并在该告知单上加盖“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印章,于2016年12月25日晚在昆明市西山区望江路同德锦江嘉园小区附近路段,对多辆没有停在停车泊位内的车辆进行粘贴,意图使他人扫描
二维码
付款到自己绑定的银行卡获利(经查,本案无人受骗)。经鉴定,加盖于该告知单上的“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印章印文与交警部门提供的真实印章印文不同一。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1月5日在其工作的昆明市安宁市昆钢新区型材厂内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无异议,且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本院质证、认证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伪造交警部门违法停车告知单及印章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且其系初犯、偶犯,本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充分予以考虑。据此,本院为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被告人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兆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