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
享受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和热情周到的物业服务
成为大家对居所的普遍要求
但在物业服务成为生活重要部分的同时
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摩擦也不断增多
不少业主对于物业管理认识存在误区,未意识到双方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各自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不存在主次之分。
一旦发生物业服务纠纷,业主认为只要不交物业费就可以,结果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后,往往以败诉告终。
典型案例
业主小张认为小区物业对摩托车停放缺乏管理,导致进出困难,而且物业服务达不到收费标准,因此拒交2013年至2014年的物业费。
2016年3月,物业公司将小张起诉至集美法院,要求小张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1930元及水电费69元,合计为1999元,并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认为物业公司工作不到位,但仅有小张本人陈述,却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于小张的主张不予采信。小张还主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应赔偿其损失,但因为小张的主张与物业费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告知小张可依法另行向物业公司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小张支付物业公司水电费69元、物业服务费1930元及滞纳金。
除了上述情形
法官还梳理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业主常见问题
分析业主认识误区
以便提高其维权能力
1
因房屋质量问题而拒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房屋质量问题对应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物业费对应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物业服务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二者不能混淆。
物业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而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范畴,并非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业主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另行与开发商协商或诉讼解决,但无权以此而拒交物业费。
2
对社区环境不满意而拒交物业费
业主对社区环境不满意如施工噪音扰民、道路堵塞、违章搭建等问题,施工扰民、违章搭建等属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物业公司作为企业不具有执法权,也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范围。
物业公司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即属于履行了应尽的合同义务,业主以此拒绝交纳物业费自然无法得到支持。
3
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而拒交物业费
对于小区财物被盗、业主人身受到损害等情形,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确因物业公司安保措施不到位,疏于管理,业主可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但业主无权以失窃为由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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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或有瑕疵而拒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如保洁、绿化等通常属于一般违约,而非完全不履行,且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感知带有一定的个人主观因素,因此业主对于物业服务质量的个人判断通常难以被法院采信,业主以此拒交物业费自然无法得到支持。
如果服务质量与收费价格不符,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也可以依法改聘其他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小区。
5
以法不责众而拒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业主负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法律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部分业主因个别业主拖欠物业费而持观望态度,不愿按时履行缴费义务,不仅不利于小区的管理和维护,由此引发诉讼还须承担违约金并影响个人信用,最终损害自身的利益。
物业和业主的纠纷屡见不鲜
主要还是因为缺少沟通和交流
多一份宽容
多一份理解
携手共建和谐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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