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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烦”?七旬老人急难事如何解……

福建高院  · 公众号  ·  · 2024-05-29 18:36

正文

“吴法官,要是没有您的帮助,我可能就流落街头了!”日前,再次见到福清市人民法院法官吴叔凯,年过七旬的吴大妈难掩激动情绪,紧紧握住吴叔凯的手感谢道。

“这个案子如果判下去,必然会引发一系列追偿纠纷,吴大妈也将老无所居,必须慎重处理。”能得到一个各方都满意的结果,吴叔凯也十分欣慰。

法官前往吴大妈家中了解案件情况

住了十余年的房子,却不是我的?

这是福清法院受理的一起返还原物纠纷。

刚拿到案卷,吴叔凯十分费解,既然有一份2002年的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某国企对案涉房子享有所有权,且该房子至今不能办理产权证,那么房子里又怎么会住着吴大妈呢?

“这是我和老伴用了一辈子的积蓄,通过中介从韩某那里买来的房子。好好地住了十年,怎么就成了被告?我可太冤了!”面对这种情况,吴大妈也感到既错愕又担忧。

第一次庭审中,当吴大妈掏出两份卖断契后,吴叔凯便明白了——吴大妈两口子并不是第一手买家,问题出在前手。

原来,这套房子是韩某2012年从吴某明手上买的,而吴某明曾是某国企的员工。2007年,某国企将房子分配给吴某明的居住。

该国企表示,其仅授权吴某明居住在这个房子里,并没有将房子的所有权转移到吴某明名下。

吴大妈则认为,要还房子的话,购房款也要退给她。可话一说出口,她就后悔了。这么多年过去,房价今非昔比,即便真把十年前的40万元拿回来,她又该住到哪里去?

场面一时陷入僵局。

事实已经清楚,为何不能简单下判?

至第一次庭审结束,事实已十分清楚,判决的思路也清晰了。但是,吴叔凯却迟迟无法下判。因为他知道,一旦判下去,将会形成“一案结多案生”的困局。

要想彻底化解本案纠纷,就要把全链条当事人全部纳进来,争取一并处理。就此,尽管吴大妈丈夫与吴某明均已过世,吴叔凯仍然坚持追加韩某以及吴某明的法定继承人为案件第三人,再次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吴叔凯向各方释明,若案件无法协调处理,可能引发多个环节的追偿权纠纷,陷入多输局面。

经过多轮沟通,各方都接受了调解的思路。但该案调解有两个难点,一是案件涉及国企员工住房安置的历史遗留问题,现在调解过户是否还有政策空间,是否还有先例可循;二是补偿金额多少合适,具体该如何分担。

为此,吴叔凯多次走访各方当事人,一边和国企的诉讼代理人沟通买断政策的可能性,一边动员韩某等增加补偿金数额。

在走访的过程中,吴叔凯了解到,2022年某国企曾通过签订协议方式将案涉房屋所在小区另外两套房屋所属权利定向转让给职工家属。

有了这样的先例,这个案件能否循例而为?

巧用调解建议,破“多案生”困局

就在调解工作推进到“临门一脚”的时候,国企诉讼代理人表示,此前的例子是将房屋转让给职工家属,现吴大妈并非职工家属,代理人没有相应调解权限。

“临门一脚”被绊住了。

在多次走访中,吴叔凯了解到吴大妈膝下本有一子,但因意外去世了。若不能推动调解,径行下判,吴大妈该到哪里去?想到这里,吴叔凯辗转反侧、难以入眠。

这时一个念头忽然跳进他的脑海——既然有司法建议函,为什么不能有调解建议函呢?

吴叔凯惊坐而起,立刻动手撰写《调解建议函》。 从法理情三个角度,充分考量吴大妈通过购买途径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后续存在诉讼风险以及简单下判后存在的 执行难等因素,成功说服某国企在符合政策条件基础上,参照另外两套房屋资产处置形式,将案涉房子所属权益定向转让给吴大妈,由吴大妈、韩某共同向某国企支付相应价款。

各方就此达成调解,本案纠纷至此了结,吴大妈又能安心地在自己住了十多年的房子中继续颐养天年了。

在案件了结后,不但吴大妈多次向吴叔凯道谢,某国企亦送来了一封感谢信和一面写着“一案调解多案消  能动司法解民忧”的锦旗。



办案心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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