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义务,表明了夫妻之间相互给予生活帮助和照顾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的内容当然包括了夫妻之间的相互救助义务。因此,在夫妻一方面临死亡威胁时,应当确认另一方具有给予救助的义务。从普通百姓的认知层面、道德层面上来讲,如此理解和认定应当说是比较合理的,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法律“常识、常情、常例”。从而,夫妻之间见死不救行为可以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这是我国目前比较通行的一种作为义务根据的解释理论(方法与途径)。
现在还有一种作为义务根据的解释理论,对于解释夫妻之间见死不救行为作出了有罪解释(其核心是有作为义务)。这就是德国刑法理论所提出的“密切的社会群体关系说”,即认为,作为义务的法理根据在于社会中人与人之间较密切的群体关系,如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关系(包括同居者之间的关系)、同事关系等,都能够成为作为义务的法理根据。尤其是特定近亲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之间,自然存在基于特定近亲关系而产生的作为义务(保护义务)。显然,作为义务根据的“密切的社会群体关系说”,十分有利于解释困扰中国刑法理论的夫妻见死不救行为的入罪根据问题。
已有判例的主导立场,是确认夫妻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应对有效防范谋杀。在仅有2人在场的封闭场合,通常又是自家里面,夫妻中的某一方若是谋杀对方,则往往在证据上难于取证,那么,通过夫妻之间救助义务的这种有效确认,十分有利于增强夫妻之间的救助意识,也有利于防止亲情谋杀的恶性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