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贷”行业近日被各类监管规定推上风口浪尖。
4月10日,银监会网站正式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该意见要求“稳妥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促进合规稳健发展”,并第一次将现金贷纳入银监会专项整治范围,《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并同时要求:“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确保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禁止欺诈、虚假宣传。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
紧接着,作为官媒风向标的《人民日报》在上文发布不到一个月之后,刊登了关于现金贷的记者采访报道,文中认为,该行业系以现金贷之名,行高利贷之实,指出利率畸高以及缺乏风控、非法暴力催收等问题,并认为现金贷将迎来行业严厉监管和清理整顿工作。
然而,就在5月11日,《央广新闻》报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现金贷相关案件,向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据朝阳法院相关法官介绍,该法院近年审理了大量“同一原告主体”的民间借贷纠纷,认为该类案件中普遍存在“出借主体利用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信访咨询费扣减借款本金,规避司法解释关于24%及36%借款利率上限规定”、“原告出借人同时系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或工作人员,债权系从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处受让取得债,转而再向借款人提起诉讼追偿借款本息”等情况。据此,朝阳法院向中国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中国银监会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出台细则,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禁止直接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中介费用。
当然,除上文列举之外,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地方金融办或互金协会在4~5月份纷纷做出了关于现金贷的排查、登记、清理整顿专项工作的地方性规定,另外,5月4日公布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其实也与现金贷息息相关。
现金贷行业究竟风险几何
鉴于上述种种纷繁复杂的规定,我们认为,目前现金贷的经营至少存在下述风险:
一、运营风险
现金贷中的高利率运营模式一直是被重点诟病的内容之一。但业内通常认为,高利率其实是行业内的“迫不得已”,由两个原因组成。
其一,放贷主体的“运营成本”高,且有越来越高的趋势。该运营成本包括:获客成本、数据成本、坏账拨付、资金成本、通道成本及运营成本等。有平台算过账,即使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上限年化利率36%来经营,那么不仅无法获利,反而会陷入亏损。
其二,现金贷中的大部分平台风控体系弱,体现为无征信数据,无消费借贷场景、无担保措施的“三无”产品。因此只能靠高利率来平衡覆盖高坏账率,从而达到收支平衡及盈利。
因此,很多人认为从某种程度来说,高利率更像是现金贷从娘胎里就带出来的特性,缺了高利率现金贷恐怕根本生活无法自理。
二、市场竞争风险
目前,现金贷尤其是超短现金贷业务增量迅速,据统计,多个超短期平台业务均呈现翻番增长的态势,不到两年时间,单月放款量达到亿级、甚至十亿级。现金贷平台一跃成为创投界的宠儿。据公开报道,十多个平台已获得启明创投、洪泰基金和顺为资本等多个VC、PE的数轮融资,其中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也不言而喻。但是现金贷经营中存在的共通问题,例如借款人门槛低、借款人及其亲属朋友隐私泄露、非法暴力催收一直都是悬在现金贷平台及其风投脑袋上的那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监管政策收紧,不管上述哪一项出了问题,即使前期获得了多少轮千万级的融资,外表看起来强壮的如同阿喀琉斯,恐怕也会因为那脆弱的脚踝而半路折戟。
三、道德风险
信贷行业的道德风险一般指从业人员逾越行为准则、职业操守、道德规范,无视信贷规章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自身或他人获得非法利益而故意违规逆程序或简化程序操作而形成的信贷资金风险。
而现金贷行业因近年来的爆炸式扩张,各大平台内的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且大都未受到完整全面的职业岗位培训,尚未形成正确的价值观、职业道德甚至是对行业规范、法律的敬畏之心。部分客户经理劣变为“客户的经理”,客户经理没能坚守自身的职业操守和底线。常常表现为:1、人性的弱点、个人私心,放大道德风险。2、从业人员因为更了解公司的制度和流程,加上利益直接驱动从而更容易从内部钻空子。3、公司考核激励模式残酷,部分客户经理业绩压力巨大,做不成业务就保不住饭碗,产生掩盖风险的主观动机。4、公司内控体系设置不完整或执行不到位而导致风控失效,对部分关键岗位人员的无法有效管理监督。5、缺乏长期监督机制,人性复杂,“好人”与“坏人”并非一成不变。
四、政策法律风险
1、将来放贷资质的认定及小贷公司金融牌照的发放必然是大势所趋。
目前的法律规定允许自然人及“不以放贷为常业”的法人及非法人机构进行以资金拆借为主的民间借贷。因此,现金贷公司比较常见的借贷模式是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或工作人员作为名义出借人对外出借资金。然而,根据2015年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放贷条例》)第四条规定:“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虽然该条例目前仅为征求意见稿,正式稿迟迟未能公布实施,但无论从理论上来考虑,金融业应是一个实行监管及行政许可的行业,还是从实践角度来看,现金贷及小贷行业确实急需重典以整治乱象,对于向合规企业发放小贷金融牌照,以及以牌照制度加强后续管理,已成为监管层将来会做出的大概率事件。也就是说,反过来,目前大部分现金贷公司适用的“自然人出借”模式已无法为继,同时,依据《放贷条例》第五十一条:“本条例实施之前设立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请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继续从事放贷业务。”即,正式条例一旦公布实施,留给各个现金贷公司申请办理牌照的时间仅有短短3个月,特别对于距合规要求较远的平台,极有可能瞬间沦为非法,业务开展全面受阻。
2、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从而引起资产荒?
这是朝阳法院向银监局提出的司法建议中涉及的问题,在此之前,银监会等四部委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网贷管理办法》)中曾提到“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份额形式的债权转让”。但仔细研读,司法建议和《网贷管理办法》中的债权转让并非完全一回事。司法建议所指的债权转(受)让是指网贷机构(广义上应包括部分现金贷平台,现实中两者也常常系关联机构)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再以自身的名义向借款人索要借款;而《网贷管理办法》禁止的是网贷平台不能够将债权份额化并上线供出借人购买受让的形式来经营P2P业务。从实质上来讲,法院司法建议想解决的是网贷平台既向借款人收取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在受让债权之后,又向借款人收取借款利息,从而导致年化收益超过法定上限的问题,最终的问题依旧是前文谈过的“综合利率高”。但是我们认为:网贷平台受让债权,特别是受让可能会导致投资人“爆雷”的不良债权,既是在保证平台自身声誉,同时也在客观上维护了投资人利益。虽然《网贷管理办法》禁止网贷平台提供担保,但是从监管趋向来看,监管层尚未对更类似于担保的“风险准备金”一刀切,因此更不会短时间内对债权转(受)让进行开刀,毕竟这关乎网贷平台的基本玩法,改变此基本规则监管部门一定会慎之又慎。
3、暴力催收被禁,“柔性”催收是否管用?
用“柔性”来形容深圳金融管理部门公布的《催收行为规范》一点儿不为过,其他地方性规章是否予以效仿尚不得而知。但这意味着现金贷平台要不然“创新”出不违规的其他催收方法,要不然只能将欠款客户诉讼处理。但对于现金贷金额小,无物保的特性来说,诉讼显得时间长、成本高、执行难,并非是解决问题的首选方法。一旦催收不畅,坏账本来就居高不下的现金贷平台恐怕更是雪上加霜。
现金贷平台转型的初步建议
面对上述新的监管政策法规及种种风险,我们提出以下的初步建议供各现金贷平台参考。
建议一、加强风控、风控、还是风控
对于一些中小平台特别是对于一些初创型的现金贷平台,风控征信数据的积累是一个从零开始的过程。目前网贷平台在开展业务中,普遍存在两大征信痛点。
一方面是线下线上相结合的传统征信方式导致成本过高,由于平台没有权利直接获得央行信用报告,只能通过传统第三方手段获取客户央行征信具体信息内容。
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各平台信息互不公开,导致同业内存在过度授信,增加了客户重复贷款可能性,客户偿还能力远高于实际,导致坏账率居高不下。
目前常用的解决数据冷启动问题的方法是从外部数据着手。寻求第三方如大数据公司、传统互联网行业巨头的合作会是中小现金贷平台的首选。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些通过提炼非结构化数据来服务金融的产品,例如某款商业短信语义分析服务。大数据风控模型的构建为风控授信提供了技术保证。以大量的网络行为数据、用户交易数据、第三方数据、合作方数据等为基础,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聚类算法等,模型能够为每一位贷款申请者创建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行为特征、心理特征、经济状况、兴趣爱好等在内的多维度数据画像。针对不同贷款人、不同额度、不同期限的不仅可以提供授信信息甚至可以将差异化定价策略将成为现实。
建议二、创新获客渠道、资金渠道,减小经营成本
如上文分析,经营成本大是导致利息高的主要原因,在高成本、高利息这一游戏规则已无法继续的今天,更多的国内现金贷公司通过进一步的拥抱互联网,即以线上APP获取借款人为主,结合大数据风控,使得平台经营成本进一步降低。另外,目前很多超短期现金贷平台通过网贷融资,其成本依然较高,建议拓宽资金来源,对于降低资金来源成本也是有极大帮助。例如有的平台结合银行拆借、发行ABS等途径获取便宜的资金。因此,其收取的借款利率也是行业较低水平,从而可以实现长久的可持续性发展。
建议三、未来小贷金融牌照的争取关键,是做好平台目前合规工作
争取小贷金融一事本来无需多言,君不见,自去年下半年开始,互联网小贷牌照成为了各大互联网企业抢夺的又一热门资源。据统计,截至2017年3月,全国共批准了82家网络小贷牌照,短期内即被各地方的巨头们抢夺一空。但是,我们想强调的是,目前全国性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正式稿仍未能公布,也就是说,各个现金贷平台将来仍有机会获得一个“明媒正娶”的合法放贷身份,如何取得该身份,因放贷组织条例暂未公布未闻其详,但参照国家整顿清理P2P网贷机构的经验来推测,合规依旧会是最大的考核重点,现金贷平台需要立即开展避免暴力等非法催收、保护客户隐私、出借资金来源合法,与P2P端做明确切割等自查自纠工作。
综上
无论从满足小金额、短期间的现金贷社会需求,还是从国家关于普惠金融的政策大方向来看,现金贷均有存在的价值及意义,但现金贷平台也该正视行业的各类风险及冷静思考应对策略,促使整个行业迈入新的良性循环。
本文转自“网贷天眼”“消费金融最前沿”,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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