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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还是不扶?今后不再是个问题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 公众号  · 社会  · 2016-12-21 19:19

正文

先来说个段子。

有人问:怎样用一句话证明你很有钱?

A说,我顿顿吃海参鲍鱼,都吃伤了。

B说,我豪车太多,出门都不知道该开哪辆好。

C说,我最发愁的事就是房产太多,每个月光收租金都花不完。

一旁的D过来说,我天天在街上扶老人,不知道算不算……

前面的三位听完都默不作声地走掉了。




近年来,由“扶不扶”、“帮不帮”引发的新闻热点,成为拷问社会道德的难题。好人伸出援手却遭遇“碰瓷”讹诈的事件,以及双方各执一词、舆论频频反转的“罗生门”,让不少人感叹:“当好人,太难!”。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曾做过一项关于“遇到老人倒地,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55.6%的人选择直接走开,仅有5.4%的人会毫不犹豫地去扶。而据某机构调查,当被问及“假如法律规定急救免责,你会毫不犹豫地出手相助吗”时,93.9%的人表示“会”。




为了保护善意,让好心人不再流血又流泪,“好人法”应声而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与二审稿相比,草案三审稿中关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新增了紧急救助免责条款


草案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针对“救人未果反被追责”这种尴尬局面,法律终于有了说法。




话说,好人的处境有多囧?


 “见义勇为”是很多人从小到大都在被倡导、学习的光荣美德。在危险时刻,这个信念支撑着他们勇敢向前。可有时候,却现实残酷、事与愿违……


救人误伤,赔钱!


2002年2月,8岁的小强、英英和几个小朋友在工地玩耍,突然蹿出几只野狗冲着孩子们狂叫。年纪最长的小强,希望能保护小伙伴不受伤害,赶忙拾起地上的焦炭驱赶野狗。没想到,小强的“见义勇为”帮了倒忙,脱手的焦炭灰飞到了英英的眼睛里。经司法鉴定,英英眼部十级伤残。上海闵行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强在伤害事件中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赔偿英英两万余元。




见义勇为,被抓!


2014年7月1日,深圳一名保安猥亵女网友,路过大学生见状救人,情急之下打伤保安。该保安因猥亵女子被处行政拘留五天,而见义勇为的大学生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刑事拘留。警方认为大学生将保安打成轻伤,行为存在“过度”的嫌疑,按相关法律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将案件提交南山区检察院审查。当时,此事引发社会舆论强烈关注,半个月后,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终于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警方亦撤销该案,小涂被无罪释放。



扶人被讹,自杀!


2014年1月2日,广东河源漳溪乡男子吴伟青自杀身亡,以死证明清白。几天前,他扶起一名摔倒的老汉并送其到医院治疗,对方却指控是被他的摩托车撞倒,要求他支付巨额医疗费。一时冤屈难张,吴伟青跳塘自杀。事后,东源县警方就此事发布调查结果称:未发现事件双方有任何碰撞或刮碰。可惜,这成为一个迟到的鉴定结果。




“好人法”就是来给好人撑腰的! 


作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奠基引路之举,民法总则草案的审议总是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对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是此次草案三审稿中一处颇为引人注目的改动。



新增加的这条,就是被称为保护好心人的“好人法”


“好人法”在国内多地试推


为了消除社会上好心人的纠结,保障他们出手相助时自身的权益,地方“好人法”作为以法律助推道德建设的一种创新尝试,北京、深圳、杭州、上海等地都曾出台,鼓励市民参与急救,明确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这些地方法规已经取得一定成效,相当于给公众注入一剂“强心针”。就在上个月,正式实施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更是首次在地方性的“好人法”中提出“社会救急免责”的原则。




这次,紧急救助免责条款加入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中,无疑具有示范作用和指标意义。见义勇为时造成受助人损害,做了好事还要赔偿,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这种情况或将得以改变。用法律保护好人,绝对是向善之举,大势所趋!





“好人法”在多国都有


那么,“紧急救助免责条款”的意义何在呢?有专家指出,很多国家已有相关法律条文,对于积极参与救治者免责。通过立法鼓励和倡导救助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折射出公共治理理念和手段的升级。


在国外,有许多类似于“好心人免责条款”、“见义勇为者保护”的法律。比如在美国有名为“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s)。用中国的话来说,好撒玛利亚人就是“活雷锋”。这部法规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




加拿大一些省的法律规定,施救者对受助者在救助过程中因一般疏忽造成伤害的,不担责。欧洲许多国家也将“见义勇为”规定在相关法律中,对于“见死不救”者进行了相关的处罚。


为了好人,立法者正在做更多


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第187条“好人法”,讨论焦点集中在:紧急救助毕竟是涉及医疗卫生等多领域的专业问题,究竟如何界定 “重大过失”?如何更好保障好人权益?来听听与会人员怎么说↓




现实生活中对“重大过失”的界定可能不好把握


全国人大代表范海涛:“重大过失”在实际生活中不好界定,也不利于我们弘扬社会正气,不是每一个人都能界定清楚我们能把控好什么叫“重大过失”。因此我建议删去“重大过失”这句话,来鼓励、引导更多的人传递正能量。


建议删除“除有重大过失外”,鼓励更多人传递社会正能量


许振超委员:实际上民法制定出来以后对社会风气影响是大的,我觉得现在最要紧的是要老百姓清楚什么事情是对的,要义无反顾去做,而不是这件事做了,还要担心我要承担什么责任。因此,建议删去187条中的“除有重大过失外”。 


“好人法”应该对见义勇为的人保障更大一点


全国人大代表陈勇:在这一点上我们期望“好人法”对一般不太了解法律的民众保障多一些,尤其是民事责任方面。现在社会上大家感觉是怕因为法律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我们应该鼓励大家做好事,假如有一天大家都是雷锋,那时候法律可以再细致平衡一点。现在这个阶段应该是好人,或者是不了解太多法律纠纷和细节的市民得到的鼓励和保障优先考虑,这是现在阶段立法部门应该更着重的。 


有人说,不是不想做好事,是现在做好事的成本越来越高。而当做好事的风险越来越大时,怀有善念的人们很可能会放弃善举,进而让整个社会的爱心降温。司法是社会良知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让每一位见义勇为者都感受到关爱,且无后顾之忧,才能让他们真正成为社会之楷模,从而引领社会风气风清气正。让法律为每一位见义勇为者,都提供更多的良心与勇气。



编辑:马文佳

微信编辑:周文超

记者:侯艳、刘会民

资料来源:新华网、中新网、深圳特区报、楚天都市报、新浪微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