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物证:被害人的体内有男主角的精液。男主角在犯罪现场(被害人居住的公寓)外,因驾驶出租车违章被警察拘留,男主角随身藏着一把刀,刀上面有被害人的血。
证人证言:证人A证实其看见男主角在案发前与被害人一起进入公寓;证人B证实男主角慌慌张张地从公寓逃出,进入一辆出租车后,开车驶离犯罪现场。
视听资料:马路边监控视频显示,被害人在案发当晚,搭乘了男主角驾驶的出租车,而男主角在几分钟前曾拒载两名男性乘客。
从一名在校大学生,一下子变成谋杀案的犯罪嫌疑人,这是美剧《The night of》中的男主角面临的困境。男主角在警察局内,缩在一角,茫然无助。
犯罪嫌疑人否认自己杀人。真相究竟是什么?尘土之上,没有洞察一切的上帝视角。
如果无辜,却受犯罪指控。不管是谁,在委屈痛苦之余,都会感到无助、荒诞。不愿相信眼前世界为真,却不得不身处其中。
如果一个人平时遵纪守法,克制忍让,是不是就不用丝毫担心,自己会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这些可怕的称呼扯上关系?
其实,不到“那一刻”来临,谁也无法绝对保证。
可能是有人上门来欺负,情急之下拿起家里的菜刀砍了对方,结果砍在要害部位,致人死亡。
可能只是出现在案发现场,沾上了被害人的血迹,而后因害怕被当成凶手而逃离。
或者与死者是夫妻、同事、邻居,在案发前发生过矛盾;
或者只是得罪小人,遭人算计。
以上这些都不只是可能和假设。无论英美法系还大陆法系国家,都曾经真实发生过。
日常生活里,在茶余饭后看到、聊起新闻里或者影视剧里的犯罪,可能都会觉得,这些犯罪似乎只是发生在遥远的别处,自己只不过是一个局外人。
一些罪案尤其是冤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那一刻”没有到来之前,也曾经与寻常生活中的局外人一样,无比自信地认为,自己永远不会与犯罪发生关系,更不可能因为一起案件,而面临牢狱之灾,失去正常的生活,甚至被判死刑,丢掉性命。
然而,这世界充满了随机、偶然,更不用说还有许多粗野、荒诞。有时候,命运会往哪里走,并不是个人能够绝对控制的。
拿杀人案件来说,即使排除谋杀、激情杀人,还有过失杀人。在当今这样一个高风险时代,每一个开车的人,都有可能因为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成为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
刑事司法制度不能只是惩罚,迎合报复心理,而要问是什么导致了一个被告人走向犯罪的道路。对于那些情有可原的,要给予适当的宽宥。用法律剥夺人的生命,更要慎之又慎。更不能为了追求“真相”不择手段,不顾其他,这些归根结底不是为了表示同情别人,显示价值优越或者理念先进,而是为了每一个可能被指控犯罪、面对庞大国家机器的“自己”。
在局外,也许能够冷静评判别人的是非,真到了一个特定的情境中,每一个人,都无法绝对保证自己不会失控。因此,需要用人性考量法律,用法律体谅人性。
这种由人性和人的能力局限导致的困难,也体现在刑事司法的证明体系中。无论刑事司法文明发展到哪种阶段和程度,科学技术发展到哪种阶段和程度,也无论英美法系的制度还是大陆法系的制度,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要毫无瑕疵地证明已经发生过的事情,尤其是还原某一时刻人的主观世界,永远会是一个难题。
人类或许可以超越自身能力的限制,但却永远无法摆脱人之为人的困境。通过发明,人类可以在某些方面超越自身能力的限制。在这些发明中,除了机器、软件,还有一个重要的工具,便是人与人之间的协议。
在经济活动中,协议让人们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凭着自己的意思互通有无,以有余补不足,由此形成了市场经济,增加了个人财富和社会财富。在政治活动中,协议使矛盾对抗或者意见不一的人坐下来,虽然各怀心思,妥协退让,但增加了合作共赢的机会,减少争斗中社会资源的浪费,由此便形成了协商民主。
刑事诉讼中的认罪协议(辩诉交易),如同其他领域的协议一样,它的最初的产生,也是因为人之为人的局限、困境,是各有难处、各有所求的控辩双方,在了解协议后果的情况下,凭着自己真实的意思,有所坚持有所妥协,通过协议降低各自的风险。
它当然不会如童话里的独角兽那样完美,会有这样那样的缺陷,无法代替正直、勇敢而专业的法律职业人员在实现公正中的作用。但现实中,承认理性的不足和缺陷,倒可以因此使程序价值得到真正的、充分的重视,使刑事司法制度更加符合人性的实际,并获得更广阔意义上的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