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山东东方华龙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运行〔2017〕1135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
报来《关于山东东方华龙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请示》(鲁发改工业〔2016〕9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核查评估,山东东方华龙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华龙)现有1套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原油一次加工能力30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300万吨/年。
二、东方华龙应按照我委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要求,淘汰自有180万吨/年炼油装置一套,淘汰福建新锦江特种油有限公司80万吨/年、辽宁省盘锦天禹石油焦化厂5万吨/年、20万吨/年炼油装置共三套。
三、使用进口原油后,东方华龙应按照现行规定报送原油进口、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情况,严格执行流向管理,并相应承担成品油市场保供责任。
四、东方华龙须严格执行炼油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要求,未经审批不得新建、扩建炼油装置;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和规定。
五、具体进口事宜由东方华龙按照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请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兑现落后产能淘汰及产品质量升级等承诺。未兑现承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