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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豪斯与风格派|《新构型性艺术的基本概念》英译本|序言

院外  · 公众号  ·  · 2021-03-07 20:20

正文


荷兰先锋派艺术家提奥·范杜斯堡(1883-1931)是风格派[De Stijl Group]的创始人 风格派历经荷兰阶段与国际阶段,二十年代初,范杜斯堡走出国门,去往德国、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国家,一方面宣扬风格派艺术理念,另一方面也希望为这个团体吸收新鲜血液。 1921至1923年,他在魏玛与其他欧洲先锋派发生现实上的联系与理念上的碰撞和交融,尤其是包豪斯、达达和构成主义:他对包豪斯的抨击和挑衅,启示包豪斯在过度的浪漫主义倾向中悬崖勒马;他同时是一名构成主义者,并且拥护达达破坏一切、革新一切的精神。 这几股创新力量在他身上汇流,他成为了自己理想中具有普遍性视角的现代人,并将这种精神传播到所及之处。 1925年,范杜斯堡的著作《新构型性艺术的基本概念》[ Grundbegriffe der neuen gestaltenden Kunst ]作为包豪斯丛书中的第六册出版,他在其中阐述了风格派所提倡的“新构型性艺术”,即以最基本的元素构成绘画、建筑、雕塑等艺术作品的观念。1966年,此书在德国美因茨[Mainz]弗洛里安·库普费尔贝格出版社[Florian Kupferberg Verlag]的新包豪斯丛书系列中再版;两年后,其英译本面世。本篇推送的短文正是《新构型性艺术的基本概念》英译本出版时,丛书编辑H.M.温勒(H.M.Wingler)所撰的序言。院外还将推送H.L.C.雅费(H.L.C.Jaffé)撰写的后记。值得一提的是,雅费的著作《风格派1917-1931:荷兰对现代艺术的贡献》[ De Stijl 1917-1931: The Dutch Contribution to Modern Art ]也是研究风格派的重要文献之一。

文| H.M.温勒    译|明心    责编|明心
Theo van DOESBURG| 范杜斯堡 |1883年8月30日-1931年 3月7日

温勒 H.M.Wingler
包豪斯与风格派 |1968
本文3000字以内
1925年,提奥·范杜斯堡的《新构型性艺术的基本概念》作为“包豪斯丛书”中的第六册问世。范杜斯堡亲自设计护封,而布面封面、内页正文以及插图的版式设计则出自莫霍利-纳吉之手。此书的精神之父范杜斯堡将其献给“朋友和敌人”。无疑,有人已对其内容有所耳闻,而且任何掌握荷兰语的人可能都已经读过这些论点。此书作为包豪斯丛书出版时,附有一则写于1924年的版本说明,根据其中记录,范杜斯堡早在1917年就基于1915年的手稿完成“最初的底稿”,后来发表于两期《哲学杂志》[ Het Tijdschrift voor Wijsbegeerte ](卷一和卷二)。范杜斯堡在版本说明中继续写道:“我写作本书是为了合乎逻辑地解释新构型性艺术,以此为其辩护,回应公众的猛烈抨击。所幸我在魏玛[Weimar]遇到了马克斯·布尔夏茨[Max Burchartz],1921至1922年,在他的帮助下,本书的德语全译本得以完成……在翻译过程中,我精简了许多内容并加以修订。”

范杜斯堡在魏玛居住了两年左右,让人不禁猜测他与包豪斯之间的关系。他显然希望自己能和包豪斯有更密切的联系,同时,他又是包豪斯的竞争对手而且应该对包豪斯有所影响。尽管范杜斯堡和包豪斯有时候关系紧张,但二者确实有交集,他吸引了一些包豪斯学生聚集到自己身边。这些学生无疑都颇具天资,而且为范杜斯堡的魅力所折服,对他们而言,范杜斯堡的话语比课堂更具吸引力。此举一石激起千层浪,对包豪斯造成相当大的干扰,因此,也难怪包豪斯大师委员会[Council of Masters of the Bauhaus]不赞成学生拜访范杜斯堡。尽管如此,在重要的基本艺术问题上,双方却达成了许多共识。只要稍微了解包豪斯创办者格罗皮乌斯[Gropius]早期的建筑,比如1910年至1911年阿尔费尔德[Alfeld]的法古斯工厂[Fagus Factory]、1914年科隆德意志制造联盟展览[Werkbund exhibition in Cologne]上的建筑,就会明白,范杜斯堡和风格派小组的艺术观点与格罗皮乌斯的并行不悖且水平相当。毋庸置疑,双方的艺术观点都占据着关键地位。

十九世纪二十年代,风格派和包豪斯的争论在魏玛继续发酵,范杜斯堡致信莫霍利-纳吉讨论此事,并要求莫霍利将信件内容转达给包豪斯大师委员会。这封信在1924年5月1日于默东[Meudon]写就,今藏于包豪斯档案馆。范杜斯堡的母语并非德语,在信中,他以稍显生硬的语言声明,他初识包豪斯及其艺术活动时,就深受其吸引。“迄今为止,包豪斯和荷兰实用建筑领域取得的成果并驾齐驱,我希望独立于包豪斯之外、以自己的艺术作品和宣传活动加入到这场斗争中,并在艰难困苦之际支持(包豪斯的)运营,我这么说完全不是出于私心。”1920年,格罗皮乌斯第一次从照片中看到风格派团体成员的作品,就立马对风格派的成果表示肯定,但同时强调,在任何情况下,他都不希望包豪斯受到“教条”束缚,这样才能让每个人都发展出“自身具有创造力的个体性”。由此可见,包豪斯和范杜斯堡虽然在艺术问题上观点一致,但他们的教学方法南辕北辙,因而难以在同一所院校中直接联手。

范杜斯堡一在魏玛安顿下来,就预料到自己在包豪斯的前途一片黯淡,他写下了其中原因:“一些人先后聚集到我在霍恩[am Horn]的住所和在Schanzengraben街的工作室,对包豪斯的内部组织大加责难(而我对此一无所知)。他们中不仅有包豪斯的敌人,还有包豪斯的朋友、大师和学生……”但范杜斯堡认为,这样做本质上带着过于强烈的个人色彩,与搬弄是非无异,与其听这些麻烦事,不如与包豪斯公开讨论艺术问题。众所周知,他曾坦言,尽管自己的批评非常尖锐,但仅针对他和包豪斯纯粹艺术上的、理念上的差异,一切都总是基于包豪斯的基本构划而言,除此之外别无其他想法。
《新构型性艺术的基本概念》护封| 范杜斯堡 |1925
包豪斯的构划与实践之间确实存在矛盾之处。作为一个机构,包豪斯依仗着国家和市民的良好期望,但后者却非常保守,而包豪斯还面临着经济和政治危机。上述矛盾大多归咎于此,但范杜斯堡作为包豪斯的外人,对这一点知之甚少。这就是为什么“集体完成一个整体建筑作品是不可能的”,因为其建构不仅需要智性基础[intellectual preparedness],还必须具备并不存在的物质条件。范杜斯堡指出,包豪斯容忍神秘主义观点和宗教色彩存在,偏离或者掩盖了“真正的构型[Gestaltung]问题”,这的确戳中了包豪斯内部管理的痛点,而他的批评似乎特别针对伊顿[Johannes Itten]的圈子。从1919年包豪斯宣言中,不难看出他们被表现主义所感染,由此包豪斯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偏离了审美的清晰性[aesthetic clarity],而且其创立者的早期作品尚且与生活相关,亦和功能相连,但包豪斯却背离了这双重联系。瓦尔特·格罗皮乌斯没有意识到的是,提奥·范杜斯堡的批评实际上声援了自己。格罗皮乌斯希望实现一个整体协作而成的包豪斯,这些理念大多出自他本人,而且他早在1910年就开始坚持不懈地致力于此。范杜斯堡的存在相当于化学反应中的催化剂,加快化学物质的反应速率,却不跟它们合并,所以格罗皮乌斯依然完全是他自己。包豪斯明显受到风格派案例影响的只有印刷设计和家具设计两方面。马塞尔·布劳耶[Marcel Breuer]最早设计的椅子(那时候仍然是木制的)在形式上借鉴了荷兰人里特韦尔[Rietveld]的作品。然而,鲜有具启发意义的理念被真正体现在实际应用中。

当时包豪斯内部批判性的自我反思也很重要。1921年左右,巨大的精神压力笼罩着包豪斯,几乎让师生联合的队伍四分五裂。包豪斯在很多方面受其限制,但学校的结构却又因此受到深远的影响,这是我们不能忽略的一点。克利曾经把包豪斯比作“各方力量的游戏”并对此表示赞扬,他把包豪斯当作一个充满张力的场域。穆希[Muche]回忆起包豪斯时,也将其比作“和声” [accord] ,并着重强调这并非只是无障碍的“和谐”。包豪斯社群尤其能突显个体成员最与众不同的个人特质,而且,为了整个团体着想,也容许这些特质发展。包豪斯的这种能力是从危机中磨练出来的,有机会深入了解包豪斯的敏锐观者,无不为其所触动。我们可以肯定地假设,可能提奥·范杜斯堡也强烈地感觉到这一点,因此转变了自己对包豪斯的激进态度。正如他所言,除了某些个人主义特质以外,包豪斯当然不是“学院的安眠药”[academic sleeping-powder],也并非“艺术作品的罐头”[artificial preserve tin]。无论是从包豪斯还是从范杜斯堡的角度看,如果范杜斯堡不尊重包豪斯独一无二的智性力量,那么就难以想象“包豪斯丛书”会将他的《新构型性艺术的基本概念》收录其中。

其他风格派艺术家则以合作的方式与包豪斯接触。蒙德里安[Mondrian]的一幅大型彩色平面印刷画收录在国立包豪斯[Staatliches Bauhaus]的图像印刷物中,奥德[Oud]在1923年8月的“包豪斯周”[Bauhaus week]中做过一场“荷兰现代建筑的发展历程”[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architecture in Holland]讲座。两人的著作都收录于“包豪斯丛书”中——蒙德里安的文章《新构型艺术》[ New plastic art ]是包豪斯丛书中的一册,奥德则被收录了一篇题为《荷兰建筑》[ Dutch Architecture ]的简短研究。当然,包豪斯受到舆论攻击时,风格派团体中和包豪斯亲近的朋友不太方便坚决为其撑腰,但人们还是能理解这种情况,因为包豪斯和风格派之间保持一定距离无可厚非。虽然两者有许多共通之处,但也有着一点至关重要且无法调解的分歧。顾名思义,风格派需要风格、需要风格化的形式,希望具有独特且受到普遍拥戴的艺术表现模式和方法。而格罗皮乌斯和他的追随者则反对固定在某种风格理论中,也不希望创造出“包豪斯风格”。对于包豪斯的老师们来说,他们的教学工作首先应该让学生明白自己对艺术的责任,也是社会责任,以此培养学生的个性,而不是发展出某种形式。

作为本书编辑,我要感谢默东的内莉·范杜斯堡女士[Frau Nelly van Doesburg],她一直推广其丈夫的理念;还有阿姆斯特丹[Amsterdam]的雅费教授[Professor Jaffé],感谢他为风格派所做的诸多翻译工作。感谢两位鼎力相助,提出许多宝贵建议。
向正方形致敬| I.K.Bonset(范杜斯堡化名) | Mécano 内页 |1923


版权归译者所有,译者已授权发布。
文章来源 《新构型性艺术的基本概念》英译版 |1968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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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风格派创始人范杜斯堡1921年4月曾来到魏玛,希望在包豪斯获得一个教职,秋季他寄来明信片宣称“风格派征服了包豪斯”。次年,没等格罗皮乌斯平息与伊顿的冲突他再次来到魏玛,在被明确拒绝之后,于3月到7月间在包豪斯隔壁开设讲堂推广其现代艺术观念,同时对伊顿主导的初步课程模式展开批判。伊顿试图通过“神秘的个体艺术”重塑自然而有机的人,而范杜斯堡则完全与此相反,他主张通过“科学的设计”创造崭新的机器化的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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