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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有人还认为“社保联网查挂证”是唬人的,没想到来真的了!
为杜绝“挂证”现象,郑州市出台放出“大招”!职业资格考试后,
通过社保管理平台,核实考生的社保信息与报名单位是否一致
。
一建:
审核未通过140人,
通过率15.5%
;
一建增项:
审核未通过79人,通过率33.2%;
二建:
审核未通过1963人,
通过率18.4%
。
造价:
审核未通过24人,通过率25%;
注安:
审核未通过32人,通过率47.6%。
为查“挂证”,人社部门放大招。
从2017年起,河南省职业资格考试将考试前资格审查调整为考后资格审核。为维护执业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杜绝:
-
通过不法中介机构伪造学历证书
-
伪造工作单位及工作经历
-
找人替考等违法行为
郑州市在执业考试资格审查中,
通
过社保管理平台核实考生的社保信息与报名单位是否一致
。
6月5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审查结果。审核未通过的主要原因有:
-
注册地址查无此单位
-
注册信息查无此单位
-
该公司查无此人
-
毕业年限不符合要求
-
联系不到公司,无法核实
-
工作经历不属实
-
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
甚至还出现,社保缴纳单位“
经核实是中介机构
”的现象。具体如下:
(注:表中数字单位“人次”)
1、未通过审查人员
:
经核实考生学历、工作单位及工作经历弄虚作假的,将
按
照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1号部长令)
和《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进行处理,并上报郑州社会信用体系。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
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
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
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
2、未参加审核及核查中人员:
1)个别仍在核查中的考生,核查结果结束后近期公示。
2)未按要求时间参加审核的人员,
保留证书5年,期间不得参加同专业资格考试
,满五年仍未来参加资格审核的,证书销毁。
3)未参加审核的考生,请关注“郑州职称网”进一步通知。
4)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考生,请于6月30日前携带相关资料,通过网上预约,到市人社局职称处(陇海西路与秦岭路交叉口)1010房间进复核,过期不候。
2018年3月,郑州人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了《致执业资格考生的一封信》:
1、近期一些资格考试培训机构为了牟取暴利
,专门瞄准了执业资格考试通过但工作经历和学历不符合要求的考生,并利用考生的侥幸心理,声称只要考生交足费用即可帮助其伪造相关证件和证明帮助通过资格审核。
2、请各位考生切勿上当受骗!
否则将会“证财两空”并接受相关违纪处理!
3、在今年的执业考试资格审核中
,市人社职改部门将通过社保管理平台核实考生的社保信息与报名单位是否一致(根据社会保险法,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有法律依据),目的是核实考生报名单位和工作经历的真实性。
其他省份会不会出台类似的核查政策呢?
我们会继续跟进,如有相关政策出台,第一时间推送给大家。
附|通报文件原文
关于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城市规划师以及造价工程师审核情况进行公示的通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及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16号)有关精神,
从2017年起我省职业资格考试将考试前资格审查调整为考后资格审核
。
即考生依据国家和我省考试工作安排自主进行网上报名,考试后对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对经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当年当次考试成绩;对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通过文件并录入“河南职称网”证书查询系统。
近几年来,在我市各类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中,我市不断接到群众举报,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由于利益驱动,为了获取执业资格用于申报资质或者“挂证”牟取收益,不惜
通过不法中介机构采取伪造学历证书、伪造工作单位及工作经历,甚至找人替考等违法手段达到目的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考试秩序,破坏了执业资格制度,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种现象也深受社会和省、市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关注。
为维护执业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郑州市在今年的执业考试资格审查中,
严格坚持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为核实考生报名单位和工作经历的真实性,我们
通过社保管理平台核实考生的社保信息与报名单位是否一致(根据《社会保险法》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对于未缴纳社保的考生或社保与报名单位不一致的考生,先受理其材料,然后委托相关执法部门实地核实
。
从核查情况看,工作单位及工作经历不属实是审核未通过人员的主要原因。凡是经核实学历、工作单位及工作经历弄虚作假的考生,将按照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1号部长令)进行处理,并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人才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上报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
目前,核查工作已基本结束,应广大考生的迫切要求,现将核查结果进行公示。
个别仍在核查中的考生,核查结果结束后近期公示
。未按要求时间参加审核的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1号)规定
保留证书5年,期间不得参加同专业资格考试,满五年仍未来参加资格审核的,证书销毁
。未参加审核的考生,请关注“郑州职称网”进一步通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考生,请于6月30日前携带相关资料,通过网上预约,到市人社局职称处(陇海西路与秦岭路交叉口)1010房间进复核,过期不候。
2018年6月5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予以修改。修改后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7年2月16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