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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军转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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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审核
工作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档案的接转、审核和管理工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等文件精神和干部、职工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档案接收条件
(一)师级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档案予以接受。
1、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入伍)是浙江的;
2
、
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浙江的;
3
、
配偶随军后或其他原因取得浙江常住户口的(其中杭州、宁波两市城区需满2年以上);
4
、
对驻浙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5
、
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在浙江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6
、
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系独生子女,其配偶的父母在浙江有常住户口的;
7
、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浙江有常住户口的;
8
、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其父母离退休后在浙江安置的;
9
、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或者一方为军队干部、另一方为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双方或者一方部队驻地在浙江的;
10
、
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浙江的;
11
、
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或者在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杭州、宁波安置条件的,可以到省内其他县市的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设区市安置;
12
、
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其中所在单位属于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可在服役地安置;
13
、
符合进浙江安置条件的团级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的,可在设区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14
、
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经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我省经济社会建设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档案不予以接受。
1
、
团级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年满50周岁以上的(计算到转业当年3月31日);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军队改革期间满53周岁以上的)(计算到转业上一年的12月31日);
2
、
军人伤残等级五级以上以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
、
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
4
、
被开除党籍且丧失干部资格的;
5
、
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6
、
已批准退休等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7
、
无正当理由累计3年转业安置后不到地方报到的;
8
、
其他原因不宜接收的。
(三)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符合以下随调条件之一的,档案予以接收。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