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捋捋最高法院红罐装潢案终审裁判逻辑

璞琳说法  · 知乎专栏  ·  · 2017-08-20 17:52

正文

捋捋最高法院红罐装潢案终审裁判逻辑

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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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7日,最高法院全文公布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之间红罐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纠纷案的两份终审判决书:(2015)民三终字第2号和第3号。让我们来捋捋最高法院判决涉案知名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共同享有的终审裁判逻辑:

一、涉案特有包装装潢内容,是指“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广东高院一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妥。此包装装潢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条件。

1. 从双方举证角度看,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在一审期间所提供的, 用以证明涉案包装装潢具体形式的产品实物,均为两面标明“王老吉”字样的红罐包装装潢 。加多宝在红罐王老吉凉茶生产、销售过程中,一直沿用该包装装潢形式,其中始终包含黄色字体的“王老吉”文字。

2. 从加多宝诉请依据角度看,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曾多次使用“红罐王老吉”指称其请求保护的知名商品,其援引(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认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也是“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上的装潢(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 加多宝公司关于在确定涉案包装装潢内容之时,应忽略文字含义的主张, 与其作为权利依据的事实并不相符

3. 在对包装装潢进行实际使用的过程中, 既可以将商标作为包装装潢的组成要素之一,亦可将其明确排除在外,这完全取决于包装装潢设计或使用者自身的意愿

从本案包装装潢实际使用角度看,加多宝既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 将“王老吉”文字作为包装装潢组成部分的主观意愿 ,亦通过长期、稳定的使用行为和使用方式, 使“王老吉”文字在事实上也成为了涉案包装装潢的组成部分,并与包装装潢中的其他内容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 。在该包装装潢之中, “王老吉”文字及王老吉注册商标为加多宝公司经广药集团许可使用的内容,包括红色底色、图案及排列组合在内的其他部分,为加多宝公司自行创设完成的部分

4. 涉案包装装潢通过对色彩、文字、图案等设计要素的选择和组合,呈现出了具有一定独特性并与商品的功能效果无关的视觉效果与显著特征,并通过经营者长时间及较大范围的宣传和实际使用行为,使涉案包装装潢所发挥的商品来源的指示作用得以不断加强。

二、本案特有包装装潢所依附的知名商品,是指加多宝公司生产经营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广东高院一审判决将指代并不唯一的商品名称“王老吉凉茶”认定为本案的“知名商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1.“特有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之间具有互为表里、不可割裂的关系。包装装潢具有显著识别特征,并使用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之上,是与包装装潢有关的商业标识性权益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只有使用了特有包装装潢的商品,才能够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评述的对象。

2.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结合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依据,本案特有包装装潢,是使用于加多宝公司生产经营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商品之上。故 加多宝公司生产经营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应为本案特有包装装潢所依附的商品。

加多宝自2011年12月开始使用的一边标注“王老吉”、一边标注“加多宝”和两边均标注“加多宝”的红罐凉茶,以及广药集团自2012年6月开始授权大健康公司使用的红罐王老吉凉茶,不是双方在一审期间作为确定包装装潢具体内容的事实依据,对其是否为知名商品的主张,本案不予评述。

3. “知名商品”应当与涉案包装装潢形式具有明确的指向关系,“王老吉凉茶”指代并不唯一,不是本案中诉争的“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作为一种商品名称,在双方纠纷发生之时,至少可以指代由广药集团生产的绿色纸盒或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色罐装等不同包装装潢形式的凉茶商品。一审法院脱离了商品与包装装潢所应具有的依附关系,将指代并不唯一的商品名称“王老吉凉茶”认定为本案的“知名商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4. 并无证据显示,加多宝公司在生产、销售红罐王老吉凉茶的过程中,曾通过着力强调配方、口味的差异,而使得消费者能够据此对双方生产的王老吉凉茶形成区分。据此,加多宝公司要求以配方的内容或来源,进一步对本案“知名商品”的内涵作出限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5. 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以及相关公众在此基础上对商品形成的知晓程度,应当认定加多宝公司生产经营的红罐王老吉凉茶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1)在本案诉争双方于1995年建立商标许可使用关系前,“王老吉”品牌在广东地区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2)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对红罐王老吉凉茶规模化的生产、销售,并开展了持续性的市场宣传和推广活动,使红罐王老吉凉茶在此期间的知名度获得了极大的提升。(3)第212号判决曾认定:涉案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在广东地区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悉,在凉茶饮料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享有比较高的知名度,在广东地区应属知名商品。

三、以下因素不能直接确定本案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归属:

1.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对涉案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许可合同中使用的“红色罐装”的表述方式,并不足以表明由多种要素组合而成的涉案包装装潢在许可合同签订时已经存在。亦无证据显示,许可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但广药集团的关联企业已经设计完成或实际使用了涉案包装装潢,并具备了授权鸿道集团使用的事实基础。

2.厂商信息不能成为确定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归属的直接依据。 厂商名称等信息对于商品的来源固然具有指示作用,但厂商名称能否作为获得与商品有关的知识产权权益的直接依据,仍需作出具体分析。加多宝公司虽然通过在红罐王老吉凉茶之上 标注厂商信息,以及向消费者昭示其为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实际经营者等宣传使用行为,使相关公众将涉案包装装潢与加多宝公司建立了一定的联系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王老吉”品牌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且许可制度所带来的品牌控制人与实际经营者分离愈加普遍的情况下, 消费者很难完全忽略涉案包装装潢中使用的“王老吉”文字及商标,以及该文字与商标权人之间的联系 ,而仅凭厂商名称的标注,即将涉案包装装潢与加多宝公司形成确定的联系。

3. 已有的第212号判决内容不能直接确定本案包装装潢权益归属。 第212号判决所涉纠纷的发生时间,是在双方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存续期间。加多宝公司得以在该案中以自身的名义,就红罐王老吉凉茶所涉知识产权纠纷提起诉讼,是根据广药集团曾经对鸿道集团作出的明确授权。广药集团基于之前双方对诉权处分问题进行的约定,未参与上述诉讼并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主张权利的事实,并不当然意味着其放弃了与红罐王老吉凉茶有关的知识产权权益。 就第212号判决本身的阐述来看,并未对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之间就涉案包装装潢的权益享有关系作出认定。

四、本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一审法院所作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应由广药集团享有、加多宝公司无权享有的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有违社会效果。

1. 本案所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的产生,源于 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过程中,并未对可能产生于许可使用期间的衍生利益如何进行分割作出明确的约定 。通常情况下,在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终止后,被许可人应停止使用行为,被许可使用商标之上所积累的商誉,应同时归还于许可人。本案纠纷发生的特殊之处还在于, 许可使用期间形成的特有包装装潢, 既与被许可商标的使用存在密切联系,又因其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独立权益的属性,而 产生了外溢于商标权之外的商誉特征

2. 正是基于“王老吉”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具有的历史渊源和品牌效应,使得加多宝公司在获得“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后,即选择以醒目、突出的字体在涉案包装装潢之中进行使用,并使得红罐王老吉凉茶一推出市场,即拥有了较好的消费者认知基础和市场前景。因此,作为“王老吉”商标权利人的 广药集团,对于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维护,是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知名度得以产生、延续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3. 本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从最初投入市场流通环节至本案纠纷发生之时,黄色字体的“王老吉”文字在包装装潢中的使用方式一致、稳定、持续, 这种使用方式除使消费者不断强化了“王老吉”文字已经与包装装潢融为一体的认知之外,还在事实上发挥了向消费者昭示商品来源的作用 ,即 相关公众在购买红罐王老吉凉茶时,既会联想到作为实际经营者的加多宝公司,也会联想到“王老吉”商标的权利人广药集团。 加多宝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对涉案包装装潢进行宣传、使用的过程中, 虽然突出标注了“王老吉”文字,但 曾采取措施,刻意阻断了包装装潢本身与“王老吉”文字之间的联系,以及“王老吉”文字所可能发挥的来源指向作用 。因此,通过加多宝公司的实际使用行为, “王老吉”文字事实上已经成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重要组成部分 ,否定其对涉案包装装潢同样发挥了来源识别的功能,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4.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产生,与相关市场经营主体的实际使用行为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本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由鸿道集团获得“王老吉”商标许可后委托他人设计并用于生产、销售红罐王老吉凉茶,还曾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作为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实际经营主体, 加多宝公司通过多年持续、大规模的宣传和使用行为,不仅 清晰地向消费者传递了红罐王老吉凉茶由加多宝公司实际经营这一信息 ,也显著地提升了加多宝公司及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市场知名度, 使得包含有红色底色、黄色“王老吉”文字等显著识别部分的包装装潢,具备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 加多宝公司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

5. 所谓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是指知名商品之上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包装装潢形式。在确定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时, 既要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鼓励诚实劳动,也应当尊重消费者基于包装装潢本身具有的显著特征,而客观形成的对商品来源指向关系的认知

注册商标与包装装潢可以各自发挥其独立的识别作用,并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

红罐王老吉凉茶推出市场后,经过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有效的营销活动, 红罐王老吉凉茶使用的包装装潢因其知名度和独特性,已经形成了独立的商业标识性权益 。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作为涉案包装装潢实际经营者的 加多宝公司,在设计、使用及宣传推广的过程中,始终将作为广药集团注册商标的“王老吉”文字在包装装潢中进行了突出使用,且从未着意阻断和清晰区分包装装潢与其中包含的注册商标之间的关系 客观上使包装装潢同时指向了加多宝公司与广药集团 。消费者亦不会刻意区分法律意义上的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而 会自然地将红罐王老吉凉茶与广药集团、加多宝公司同时建立联系。 实际上,涉案包装装潢中确实也同时蕴含了广药集团“王老吉”品牌的影响力,以及加多宝公司通过十余年的生产经营和宣传推广而形成、发展而来的商品知名度和包装装潢的显著识别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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