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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诫还是警告?

法律逻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02-07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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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训 诫?搜狗百科是这样解释的,训 诫(拼音: x ù n ji è),亦作“训戒”,告诫、教导,出自唐白居易 《晋谥恭世子议》:“若垂末代以为训戒, 居易惧后之臣子有失大义、守小节者将奔走之,将欲商榷,敢徵义类”。


百科认为,在法律术语当中,训 诫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中国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评教育。需要予以训 诫的,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在民事案件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由法院予以训 诫;不满十四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 诫。

上述第二段中,有关“训 诫”法律术语的解读,涉公安机关部分是错误的,完全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立法精神,混淆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具体条文规定上的区别。


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具有惩罚与教育的权力。训诫罚亦称申诫罚、精神罚,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人所作的谴责与告诫,防止其继续违法的一种处罚措施。训诫罚的主要外在文书形式是警告,而不是训诫书。警告是以损害被处罚人 名誉权 为内容的处罚形式,不涉及被处罚人的其他权益,具有对被处罚人谴责和告诫双重作用。

特别令人遗憾的是,武汉武昌警方在查处李医生“传谣”一案中,也是存在这个法律适用问题的。

网传的李医生在微博晒出的武公(中)字( 20200103 )号《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中南路街派出所训 诫书》中显示,“ 2019 12 30 日,李医生在微信群武汉临床 04 级发表有关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 7 SARS 的不属实的言论。”派出所认为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作为法律人,我们来具体考察一下,如果李医生的行为属实,他究竟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什么条款,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治安处罚?


2012 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 2013 1 1 日实施的该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四种处罚种类,附加了一款针对外国人违法的条款。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

( ) 警告 ;

( ) 罚款 ;

( ) 行政拘留 ;

( )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大家都可以很清晰的注意到,并无“训 诫”一词。那武昌警方所谓的对违法行为予以训 诫,又出自哪里呢?


我们来学习下已废除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记得是《条例》哦!在该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已满 14 岁不满 18 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 14 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 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此处,才规定了“训 诫”一词。李医生已经 35 周岁了,显然不属于《条例》规定处罚情形。且,此《条例》早已废除。


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何具有一定网络公信力的搜狗百科会认为“不满十四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 诫。”百科都这么认为,普通老百姓一定也不会去质疑什么。


其实, 2013 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 2018 年实施《行政处罚法》早已将“训 诫”的条款删除。原因是什么呢?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亟需规范。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是一种很严厉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甚至名誉权,因此对行政处罚要规定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那么假如李医生行为属实,的确故意传播了不实言论,扰乱了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 )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 )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可见,即使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公安机关也仅有拘留或者罚款处罚的权力,而没有训 诫的权力。


事实上,李医生仅仅在同学校友群内聊天,相关言论带有极大的善意提醒的意味,且多次叮嘱相关同学不要外传相关聊天内容。后来汹涌险恶的疫情表明,其根本没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他在预警,他是一位敢于说真话的英雄,世间的“吹哨人”。

其行为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不予处罚!

那这份“训 诫”查处的决定是怎么来的呢?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的权力范围呢?


诫,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10 条的规定,适用训 诫的对象是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规则是法院开庭时所有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的纪律和秩序,它是开庭审理进行的保障。法庭规则由书记员在开庭审理时宣布,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对其直接采用训 诫的强制措施并记录在案,由被训 诫人签字或盖章。


诫是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人,以口头的方式对其当庭公开进行谴责的教育方法。训 诫的适用对象与赔偿损失相同,只是它处罚的内容有其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 1964 1 18 日在《关于训 诫的批复》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予以裁判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 诫。在口头训 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方面严肃地指出犯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其危害性,并责令他努力改正,今后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讲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属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分。该批复对训 诫的内容、执行方式作了有约束力的明确解释。它既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也是对司法实践的具体作法的认同。实践表明,训 诫作为一种非刑罚的处理方法,适用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犯罪人,可以产生感化、教育效应,进而预防和减少犯罪。


当“训 诫”作为一种行政处理、处分手段时,是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权力。例如《公务员法》第九章监督与惩戒,第五十七条规定: 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


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这里针对公务员的处分种类,明确没有“训 诫”字样的表述。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各省省委组织开展的《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 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中,“构建警示训 诫防线旨在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文件明确规定了“警示、训 诫”。可见,警示训 诫对象必须是纪检监察对象,即要么是党员,要么是国家干部,对既不是党员,又不是国家干部的,如不是党员的工勤人员、村干部等不能实施警示训 诫,这些人员如犯错误,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文件特别强调,“警示、训 诫”是介于思想道德处理与党纪国法防线之间的一道新的监督防线,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以警示训 诫代替思想教育、代替党政纪处分等问题,从而扩大了警示训 诫适用对象,影响了警示训 诫工作的实际效果。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正确处理警示训 诫与一般思想教育、与党政纪处分的关系。一般性思想教育面对广大党员干部,具有普遍性和非强制性,而警示训 诫面对的是越过思想道德防线,有苗头性、倾向性和轻微违纪问题的少数党员干部,具有针对性和一定的强制性。


李医生执业的武汉市中心医院是一所三级甲等医院,由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属于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李医生如果属于事业编制或者合同制人员,其违法违纪行为首先应认真区别情形,由医院监察部门处理,而不是动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报告给权威媒体,如果公安机关查处的法律依据都没有,如何叫做依法查处呢?


行政处罚在于使违法行为人承担所应负的法律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但是,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践行实施行政处罚要有法定依据,无法定依据不得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严格规定行政处罚的创设权和行使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从法律制度上防范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以避免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用手中的处罚权胡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行政处罚设定的种类是国家立法权中综合审慎考量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严格慎重的法定原则,警告、通报批评、训 诫等申诫罚,法无明文规定的,亦不可随意处罚。


我们国家已经分别制定刑法、民法、行政、纪检监察四大法制体系(当然有人不这么分),随着监察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很多具有特定身份属性的公职人员,应当进入纪检、监察法规制的范畴,而不是一律由公安机关管理和处罚,应当慎用警权!

2 5 日,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特别强调,始终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


李医生微博晒出《训 诫书》后,有近 16.6 万人转发, 10.4 万人评论, 122 万人点赞,不得不说明民意期盼,民心所向。


公安机关错了吗?文末,我想说明,在是否严谨审慎引用法律依据上,我质疑其错了。在勇往直前,抗险救灾,防控疫情上,民警付出了很多很多,公安部为牺牲的民警追授烈士足以说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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