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年头,骗子太多,防不胜防,假设有一天,你银行卡里的钱被连续盗刷了,你有没有想过,银行会把这钱赔偿给你呢?
19楼林志玲可不是在跟你开玩笑,下面来说说这个真人真事。
去年10月11日,有媒体发布了这样一条报道盗刷团伙派人卧底饭店当服务员,从一位南京市民银行卡上盗刷 254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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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该市民起诉发卡银行,以银行未履行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发卡行赔偿损失254万余元。日前,南京秦淮法院一审支持了该市民的诉请,判决银行全额赔偿 254 万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此案从一个侧面证明银行卡系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银行自身存在管理疏漏与过失,银行应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面对社会上出现的利用伪卡恶意支取储户存款的现象,应及时修补技术漏洞,进行相关技术的升级改造。
2016 年 8 月 26 日 0:19 至 0:22,南京市民季女士陆续收到某银行发送的短信4条,告知其银行借记卡账户发生消费四次,每次消费金额分别为 99 万元、99.99 万元、49.999 万元、5.4 万元,合计2543890元。
为确定这些短信的真伪,季女士赶紧查询了自己的银行卡余额,发现这些交易确实发生过了,自己卡里 200 多万的巨额现金,只剩下 800 余元。万分焦急的季女士立即致电银行进行交涉,并报了警。
此时,睡意全无的季女士认为应当在第一时间当面将此事向警察讲清楚, 并匆忙赶往大光路派出所。 为保险起见,在去派出所的路上,季女士还从路边一银行取款机取了100 元钱,以证明案发时银行卡就在自己身上。 “这张卡始终在我本人手上,而且案发时我在家睡觉,根本不可能进行这四笔交易消费。”季女士告诉民警。
为帮受害人挽回损失,南京警方立即联系银行进行紧急止付,并追踪资金去向。但因案发时是凌晨,银行不上班,给紧急止付带来巨大困难。很明显,狡猾的嫌疑人是刻意规避警方追查。进一步调查发现,嫌疑人通过两台 POS 机对银行卡进行盗刷,一台在山东青岛,一台在江苏徐州,且两台 POS 机分属两家不同的银行。 钱款在进入和POS机绑定的银行卡后,短时间内又被转入多张银行卡内,此后被人在广州通过ATM机取现。
通过对两地 POS 机的调查,民警抓获两名嫌疑人,两人开办虚假商铺,办理 POS机后卖给盗刷团伙,只从中获取数千元。通过对季女士被盗刷银行卡近几个月流水的梳理,民警发现,其中有一笔是在新街口某餐厅消费的。
民警排查得知,季女士消费后,餐厅有两名女收银员突然消失,连工钱都没要。经查,这两名女子都是广东电白籍。联想到此前玄武警方曾抓获在餐厅应聘收银员、伺机窃取消费者银行卡信息的广东电白籍人员,警方基本确定,季女士的银行卡信息泄露,也是通过这一途径。
经过对两名离职女收银员 的追踪,警方发现,两人到了广 州,和被盗刷款项的取款地重合 。 至此 ,案情取得重大突破。赶赴广州的专案组民警在 当地警方协助下,摸清了犯罪团伙盗刷季女士银行卡的疯狂一夜。
当晚,团伙头目许某某开了两个房间,每个房间3个人,一人负责刷卡,一人负责转账,另一人则负责监督。同时,在宾馆大堂,还安排人望风。 在宾馆外,则是一个约8人的取款团伙。他们奔走在广州大街小巷的ATM自助机上,将分散到各个银行卡上的钱取出。
据查,广东电白人许某某指挥许某、王某,也就是上文提到的两名不辞而别的女子,外出应聘收银员,在顾客刷卡时趁机窃取银行卡信息,他则负责根据窃取来的信息制作复制卡。广州人梁某、河南人王某某则是中介 ,帮许某某购买POS 机并招募取款人,另还有许某某的多名马仔。很快,警方从广州、茂名、上海、长春、长沙等地,将许某某等 12 名主要 嫌疑人抓获。落网后,许某某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就在警方紧张抓捕嫌疑人的同时,季女士也将借记卡的发卡行告到了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季女士认为,自己与银行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业务的专业机构,未能履行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银行赔偿自己经济损失2543890 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那么,季女士告银行到底有没有道理?毕竟在饭店刷卡消费的是季女士本人,和银行似乎没有直接关系。
对此,银行在法庭上辩称,卡片信息及密码是从季女士处泄露的,其账户被盗并非发生在银行经营场所或 ATM 机等风险防范范围之内,不应无限放大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完全忽视季女士作为持卡人应承担的卡片信息及密码的保护义务;无论银行的系统及技术手段有多完善,都无法避免因季女士自己将卡片交由别人而导致的卡片信息泄露,且案涉卡片是凭密码消费,密码只有季女士知晓,也是卡片的最后一道保护措施,但季女士对密码疏于保护,可见季女士本身有重大过错。 此案是刑事案件,应中止审理, 待刑事案件完结后,再行处理。
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刑事案件的处理进程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属于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护储户存款安全既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 银行应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包括难以复制的银行卡和能识别复制卡的交易终端,应确保储户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确保卡内资金安全。
其次,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保护储户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面对社会上出现的利用伪卡恶意支取储户存款的现 象,应及时修补技术漏洞,进行相关技术的升级改造。此案中的盗刷终端设备应视为银行提供的刷卡设备。银行不能以涉案交易系使用密码办理的业务为由,将应由银行承担的存款安全保障义务转移给季女士。
法院还认为,嫌疑人使用伪卡消费的行为,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银行卡系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说明银行自身存在管理疏漏与过失,不应视为季女士本人的行为,也不应视为银行已按合同约定向其履行支付存款的义务。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使因第三方责任引起的违约,仍应由合同当事人即银行负违约赔偿责任。银行在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后,也同时获得追偿权,可向持伪卡盗刷人或其他相关责任方另行主张追偿。银行未能提供季女士未妥善保管或者未合理使用银行卡及密码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警方现有侦查结果,并不能认定季女士对于涉案银行卡信息及密码泄露存在过错。
据此,秦淮法院一审判令银行赔偿季女士经济损失 254389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银行负担。
来源:扬子晚报(yzwb20102806)、平安里(yzwb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