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44种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是从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中提炼出来的,这些行为如果附加一定的条件,就可能构成犯罪,相关人员将因此被判刑,一起来了解一下。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5、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6、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7、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8、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9、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0、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4、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5、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17、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18、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9、进行爆破、吊装等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0、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2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3、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6、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7、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29、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0、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31、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2、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33、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34、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35、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36、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37、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38、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39、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40、危险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4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42、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43、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
44、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
温馨提醒,没事多看几遍。
来源:安全生产观察
中国安全生产报社 新媒体中心
编辑: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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