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段小清新专利无效判理
作者:哈密瓜瓜
最近这段时间翻阅了一些专利判决书,有些是案件事实比较有意思,有些是判理撰写比较有特点,试着随手摘录五段分享给大家。
在判断发明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应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作为审查的对象,因此,权利要求书的撰写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审查的前提。本案中,由于段海对本专利提出了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无效理由,故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首先对于上述理由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审查,在确定权利要求的撰写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之后,方能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段海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是在认可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的基础上,对其创造性进行评述的,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案号:(2005)高行终字第392号]
一句话点评:实务中是否得到遵循?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2440号复审决定所附的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系该决定的组成部分。专利复审委员会已明确该部分是第32440号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因此,在姜建华多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本申请权利要求修改文本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32440号复审决定中附上并非在本申请复审程序中所针对的审查文本,致第32440号复审决定记载的审查文本与实际的审查文本不符,对此,不能认为是笔误,应认定为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事实不清。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2440号复审决定应予撤销,并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就本申请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案号:(2012)高行终字第103号]
一句话点评:问题本身有意思。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热处理工艺包括回火冷却、旋转进给,回火感应加热的加热功率为40~60KW,不包括机械校直。对此,应指出,创造性判断中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是以本专利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而不是以相反的方式进行。机械校直是证据1具有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的技术特征。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不包括机械校直”并将其作为本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之一,违反了审查指南关于创造性判断方法的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而以现有技术是否给出“省略机械校直”的技术启示来判断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是错误的,本院予以纠正。[案号:(2008)高行终字第708号]
一句话点评:赞同,很少碰到这种问题。
在本案中,从形式上看,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权利要求1中的旋风导向机构与直管、旋风子之间的连接方式限定为“制为一体”。从内容上看,本专利说明书中实施例将“制为一体”具体描述为“三部分制为一体,旋风导向机构的外端及内端与旋风子和直管分别相接且没有间隙”。由此可见,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其他内容,“制为一体”可以解释为区别于焊接、粘接等其他方式,是对权利要求1中‘紧密配合’的进一步限定。作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紧密配合’的理解应当为各组件之间相互独立,通过某种连接方式使各组件之间间隙最小或无间隙。因此,权利要求2从形式到内容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和莱芜机械厂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为实质上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案号:(2006)高行终字第391号]
一句话点评:问题本身有意思。
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未审查自然人樊湘云的基本情况,且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主体确实真实存在,同时斯特里克公司对樊湘云主体资格亦不予以认可的情况下,直接受理无效宣告程序并作出第16023号决定显然存在程序违法。虽然樊湘云的委托代理人曾耀先参加了本案的口头审理程序,但斯特里克公司的前身奥特拉公司并未对樊湘云的主体身份予以认可,因此在斯特里克公司明确对樊湘云主体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予以证明,在其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应当承当相应责任。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便于行政相对人诉讼为由,对自然人的身份信息不进行任何审查,显然未尽到其基本的审查义务,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明显不符合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纠正。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6023号决定在樊湘云未提供任何身份信息的情况下,直接予以受理并作出相应无效决定,显然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案号:(2013)高行终字第742号]
一句话点评:专利复审委后来是怎样做的?
来源:luosidaod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