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财政厅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文章详细说明了调整的范围和标准,包括不同等级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具体增长金额,以及适用人群。此外,还提供了相关附件和来源信息。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工伤职工待遇调整
云南省将对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提高,涉及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关键观点2: 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包括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以及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关键观点3: 调整标准
调整标准包括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具体增长金额,以及如何用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并提到了用人单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
正文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发布通知,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对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提高。
其中,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9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30元,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90元。
(一)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202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金额低于2024年伤残津贴调整金额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
(二)2023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
(四)2023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一)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90元。调整后达不到云南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2024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2024年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30元,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四)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所在单位2023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金额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2023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