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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利弗·哈特:合同理论和中国下一步改革

金融读书会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2-20 07:07

正文


编者语:

中国改革需要现代经济学的指引。过去如此,将来尤其如此,因为改革进程复杂性远超当初,“乱花渐欲迷人眼”,亟须明晰理论坐标。产权问题近来得到决策层空前重视,合同理论的价值得以凸显。产权为什么重要?它在中国经济改革中已经和将来发挥什么作用?合同理论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深刻启示?第七届财新峰会特设学术专场,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教授与中国经济学家阐述理论,重温历史,展望将来。本文根据中国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方晋和财新驻美记者李增新于20161128日对哈特的现场采访视频整理而成。敬请阅读。

 

文/Oliver Hart(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


不完备合同

 

关于合同理论,我的基本观点是:人们写合同时,很多情况下不会写得很完美。不管怎么做,合同最后都是不完备的。因此,这一点对经济行为人之间的长期关系尤为重要。我们可以用一家电力公司、一家发电公司和一个煤矿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发电公司要烧煤来发电,这样的关系会持续30年至50年,所以,三方签订的合同要延续这么长时间。实际上,这样的关系可能会持续更长时间,相应地,合同也要延续更长时间。但是,世界会以意料之外的方式变化,所以不能把什么都写进去。于是,问题就变成,当没有写在合同里的意外情况出现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合同里没有规定,谁有权力对新发生的情况做出决定?我称这些为“剩余控制权”或“剩余决策权”。也就是说,关键问题在于,哪些人有权利就合同上没有规定的事项做出这些决定。尤其需要关注的是,这一权利事实上常常和资产所有权相关。比如,我拥有一座煤矿,并决定是否开挖某个不同品种的煤炭,如果合同没有写明这一点,我作为煤矿拥有者就可以做出决定;如果你拥有煤矿,你就可以做出决定。这一点很重要,两家公司中哪一方拥有决策权,会影响双方是否能保持良好的关系。


正是由于合同的不完备,有时候,发电公司想要获得剩余控制权,因此会收购煤矿。也就是说,发电公司可以购买煤矿公司并取得剩余控制权,而不是两个独立的公司通过签订长期合同联系在一起。但有时候,对煤矿经理来说,持有剩余控制权更为重要,因此,两个公司会保持独立。所以,即使我们接受私人所有权,也有一个问题,那就是“谁拥有什么”。另外一个问题是,与私人所有权相对的公共所有权。用相同的例子,国家有理由拥有这些公司吗?可能没有明显的理由这样做。或者让我们举一个更简单的例子,比如餐厅。餐厅是服务客人的,我们希望经理和店主都有好的激励提供美味、干净、安全的食物。通常,最好的办法是不仅让他们从经营餐厅中获得回报,这是私人所有权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店主如果经营得好,就能宾客不断,财源滚滚,这是他们努力做好餐厅的第一动力。还有重要的一点是谁来控制这个餐厅。要实现最强的激励,不仅要给他们现金流和收入的权利,还要给他们控制餐厅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们是在经营自己的餐厅。如果让一个外人控制饭店,经营餐厅的人提供优质服务的激励就被弱化了。这是一个让餐厅经营者拥有全部所有权的案例,也就是说,都交到一个人手里,所有者和经营者是一个人。让我们假定这是一家小餐厅,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二为一就是最理想的激励。如果有任何第三方(可能是私人也可能是国家),作为交易的另一方并拥有一些控制权,那实际上会削弱餐厅经营者的激励。因此,这是我认为私人所有权可以很有效的一个原因,也可能是支持私人所有权的一个有力论据。


但是,这个结论并不能推广到所有情况。甚至像美国这样的国家,有一些东西也是国家所有的。我和安德烈·施莱弗(Andrei Shleifer)、罗伯特·维什尼(Robert Vishiny)写过一篇论文,讨论监狱是否该私有化,政府是将监狱承包给私人公司来经营更好,还是自己雇人管监狱更好。在这个案例中,我们认为,事实上政府代表人民和国家确保将犯人关在监狱里,不会逃跑,同时让他们得到相对不错的照顾,有好的食物,可以锻炼,等等。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他们也许可以回归正常生活。即使犯人不能出狱,社会也仍然在乎他们生活得好不好。在这个案例中,政府代表全部人民,并关心社会正在发生什么。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私人监狱实际上会很糟糕,因为私人有激励缩减开支,降低囚犯的生活质量。但是,它仍然可以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继续运营,因为合同是不完备的。反之,如果政府能和一家经营监狱的公司签署一份完备合同,精准地写明需要让监狱公司做的事,那么,私人监狱可能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好方法。但是,由于合同是不完备的,谁拥有剩余控制权就会变得很重要。有时候国家拥有剩余控制权会更好。


再用收集废品为例来说明,比较清楚的是,你能和私人提供者写一份好合同,不用担心他们降低质量,他们也有动力缩减成本,提高效率。所以,我们认为,私人提供显然是好的选择。

 

在另一端(指公共所有权),我们可以举一些令人觉得异想天开的例子。比如,如果美国将其国务院实行私有化会有意义吗?能不能有一家公司和政府签订合同,代表政府参与外交政策活动?或者能否将军队私有化?当然,我们知道,有时候,某些军队是私有的,比如雇佣军,但在这个时代雇佣并不是很常见。我认为,美国不会考虑将整个军队私有化,也不会考虑让核武器私有化。我们给了一些论据,讨论为什么那将会是糟糕的主意。

 

在中间领域,就没有这么明确了。即使监狱,我们认为,由于监狱的类型不同,所有权形式也会不同。对社会安全影响大的监狱应该划在国家所有的类型里,对社会安全影响小的监狱,比如以改造犯人为主的监狱,就可以实行私有制,或者采取非营利组织的形式。无论是学校、医院还是某些模棱两可的领域,我们都有各种各样的组织形式可供使用。所以,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公司也可以非常复杂。一个餐馆可能有若干所有者、若干投资者,而厨师长可能不是所有者。这时,厨师长可能会离开去开一家自己的餐馆。实物资产和人力资产之间会有一个有趣的组合。如果公司买不来厨师长,就会导致一些问题。还有另一些问题,比如你可能无法拥有(公司所在的)房屋。我经常看到,但我不太确定为什么会发生,某家餐馆在一个地方很多年,甚至几十年了,突然房东不再续约,他们不得不搬家,而搬家可能成本不菲。我总是在想,为什么他们不买下房屋所有权以避免这种问题,但看起来他们经常不这样做。即使你有权购买或出售资产,其结果也不过是你得到一个组织。如果公司规模很大,有很多所有者,控制权的分配就将变得非常复杂。

 

在美国或英国,我们有不同的组织架构。我们有很多种可能性,有大的上市公司,拥有很多小股东,当然不全都是小股东,还有机构持股。但是,我们还是会面临管理者不为股东利益服务的问题。所以,分散所有权会带来各种各样搭便车的问题,而这对小公司来说不是问题。我们还有非营利组织、由劳动者管理的公司、工人自己拥有的公司,其中一些是你可能想不到的。提到工人所有权,你可能不会想到律师事务所,但美国的律师事务所是合伙企业,律师既是所有者,也为事务所工作,所以律师事务所实际上是一个工人自己拥有公司的例子。有些人认为这是社会主义的,但我们通常认为律师们并不是很“左”的。

 

我们还可以看到由消费者所有的公司,比如哈佛大学就有一家书店叫哈佛合作社(Harvard Co-op),我也有少量股份。生产者合作社、互助保险公司、互助银行,这些都是消费者所有的。有些人认为,如果你想买保险,相比于标准的营利型保险公司,互助保险公司是更好的选择。


关于中国的改革


回到中国的问题,从不完备合同理论来看,在考虑这些事情时,当务之急要做的是什么,或者说各种改革如何做不同的优先排序。这个问题很难解决,但我认为,必须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在这里,我要说的是一些显而易见的事情。有一个良好运作的法律制度是有益的,有了这样的法律制度,人们签署的合同就能得到强制执行。除了正式法律制度,当然也还可以有其他替代选择。但是,正式的法律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合同,还是财产所有权,都是基础性的制度。这意味着,如果我买了你的资产,它就真的是我的,别人不能随便拿走。正如我的研究工作所强调的,由于合同不完备,不仅仅合同执行很重要,所有权的执行也很重要。回到电力公司购买煤矿来解决合同不完备的例子,显然,只有当我买了煤矿后它真正属于我,购买煤矿才能真正解决问题。但是,因为法律制度往往成本高昂,采用其他方式解决争端,比如仲裁,也可以是非常有益的。回到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是好的或者不那么好的问题,我们不能说“这总是好的”或是“这总是不好的”。

 

所以,最好的方式可能是让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想要的组织形式。例如,让人们自己决定是否将自己的公司设置成一个标准的营利公司。如果你有医院或学校,可能会决定非营利更好。你也可能认为公司应该是一个慈善机构、一个基金会,或者由购买你的产品的人所拥有的一个消费者合作社。给人们提供可以选择的菜单,让他们能够选择最有效率的组织形式,这可能是个好办法。

 

关于负债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理,有一个良好的破产程序是至关重要的。看看美国,虽然人们经常谈论美国破产法有多么伟大,程序如何好,当我们遇到金融危机时,人们不充分信任这些机制,不是对大型金融机构适用破产程序,而是予以紧急救助。这些公司大而不倒,我认为这是非常糟糕的。不管公司有多大,都应该有人们可以适用的机制。

 

1994年,我去中国去参加了著名的京伦会议。据我了解,从事后来看,这个会议是相当有影响力的。当时,我刚刚做了一些关于破产改革的研究,想要带给时任副总理朱镕基。他接见了我们,我将研究的破产程序告诉了他。但是,在任何国家,破产程序改革都不是特别成功。一般来说,破产改革试图形成有效率的破产程序。我和我的合作者提出了改革建议。当然,也可以有其他一些可能的方法。但破产程序改革是一个很好的方向,也许可以解决僵尸企业问题。

 

总之,基本的一点是,如果有一个良好的破产程序,企业就不会倒闭,这是要点。因为良好的破产程序可以形成债转股(debt-equity swap)。你可以将你持有的全部债务转化为股权,然后可以决定公司的未来。谁决定呢?新股东,也就是原来的债权人。我认为,有效的破产程序就应该发挥这样的作用。你可以一夜之间解决债务问题,只要把它转换为股权。

 

关于不同类型的所有权,我可以举一个介于私人所有和公共所有之间的例子,因为用我更熟悉的例子解释起来更容易。比如,人们把我和其他人的想法应用于风险投资合同的结构。一些人可能有想要创业的想法,因此他们需要融资。比如说我是一个有想法的企业家,你是一个有资金的风险投资人,我们可以做成一笔交易。但是你想要确保投资回报,所以你不仅关心股份、可转换优先股等证券权益,还有现金流收益权,这些还都不是你关心的全部。你在想如果你可以控制这笔风险投资。因为我们所订立的合同是不完备的,剩余控制权的分配至关重要。在这类交易中,我们划分投票权和董事会席位的方式也同样重要。在此类交易中时有发生的情况是,作为一个企业家,我会成为CEO,进入董事会,并指定一些人成为董事会成员,他们会是我的朋友。你也会任命一些人。然后,我们会聘任一些独立董事,他们也许可以打破平局。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之间会出现分歧,全体董事会需要对此做出决定,于是,我会试图影响这些独立董事,你同样也会这么做。但大多数情况我们会达成一致。有些时候,因为我的经营不够好,你有可能退出,如果我反对,那么,独立董事就需要做一个决定。此时合同就需要一个很复杂的结构。如果放到中国,我想党和国家的一些代表人就会出场。

 

我不确定中国的情况。我能说的是,在一切顺利的情况下,企业家和风险投资人会达成一致。如果情况不妙,比如,我们的企业要生产一种治愈某种疾病的药品,如果没有任何进展,你也许会觉得我们应该换一个方向。但这个想法是从我这儿来的,即便此时此刻看起来不怎么样,我对我们应该做的事情依然有清晰的认识,所以,我想继续做下去。然而,你并不这么认为。于是,矛盾就出现了。问题是,谁赢谁输?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做一个决定的原因,也许,我们能在独立董事面前讨论出一个结果。但我认为,没有简单的解决办法。在理想的情况下,所有这些都会写在合同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或许会说,如果发展速度不够快,如果我没能想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果药品没有像我想的那样在某一时间点获得通过,那么,你可以选择其他人做CEO。这些都应当被写在合同中,但实际上,我们做不到,因为很难想到这些情况,并把它们白纸黑字地写下来。于是,我们分配决策权,有时候这会导致矛盾,可能是像这个例子中的矛盾。我觉得,没有简单易行的方法绕过这一问题。

 

对于中国如何执行改革这个问题,对我来说有点难。因为我们知道,中国已经做得很好了,是一个很不错成功案例。但是,作为一个信奉但又并非百分之百自由的经济学家,我认为国家的作用很重要。我们知道国家提供法律制度,它们拥有一些资产,并对其实施管理。国家做各种各样的事情,所以,我认同国家有其重要性的。但我想从其他角度,从一些中国人思考的角度出发来谈一谈。我假设的起点是,让个人按照他们的意愿订立合同、买卖资产,会极大地提高效率。我们觉得这是很多西方经济学家和一些中国经济学家所认为的,我们称之为“自由放任”,它是很有效率的。除非有好的理由,否则我倾向于认为“自由放任”能有效运行。如果我们有理由相信会出现问题,比如外部性、污染,或者全球变暖这个当今最为显著的例子,99.9%的经济学家认为全球变暖无法通过市场解决,需要政府干预,许多政府也会这么做。我的问题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干预?碳排放征收、可交易的碳排放许可,还是两者的结合?对政府参与进来这一点,大家没有什么异议。重复一下,我的观点或者我的方法是让我们从私人所有权开始。私人合同看起来不错,当然我们需要对这些合同施加一些限制条款。

 

不过,我觉得不应该将所有事情都私有化。看看英国,我出生的国家。英国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但也有很多国有制。我觉得有一些没有什么意义。后来,人们认识到了这一点,比如撒切尔夫人,虽然我并不怎么欣赏她,但她的部分观点有可能有道理。不管怎样,她推行了私有化。让我们举一个小例子,比如英国航空,它曾经是国有公司,现在不是了。

 

谈到放松管制,我觉得这对中国来说是好事,但对美国我不这么认为,反而让我觉得很可怕。我想说,在美国,也许某些方面是过分监管,但在另一些方面又监管不足。所以,坦白地讲,我不同意特朗普的观点。

 

我想说,全世界的人们都十分钦佩中国在过去37年里所取得的进步。但是,我个人的观点是,为了继续推进进步,中国需要引入良好的合同与产权制度,以及行之有效的破产机制。这对于处理债台高筑且经营难以为继的企业大有裨益。通过破产制度,这类企业可以以新的财务结构重新崛起,消除债务,再次展现活力。我认为,作为改革的一部分,这些都将确保人民在拟订合同、买卖合同时变得有信心,相信交易会受到合同的支持。这将会是十分有益的事情。(完)

 

文章来源:《中国改革》2017年第1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本篇编辑: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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