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沪税徐处〔2022〕1号
***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1009E):
我局(所)于2018年10月18日至2020年06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室)2013年1月1日至 2017 年12月3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取得2013年“补贴收入”8764538.00元, 2014年“补贴收入”9808059.00元,2015年“补贴收入”13998500.00元,2016年“补贴收入”9808059.00元,2017年“补贴收入”6455900.00元,其中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填“营业外收入”150425.29元。2013年至2017年共计取得“补贴收入”48922967元,其中46941903.71元未如实申报企业所得税。
(二)你公司存在账目混乱、原始凭证不全、无法提供你公司所称主要成本等相关财务资料的情况。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 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
按10%应税所得率核定你公司2013年至2017年各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核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76453.8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219113.45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额219113.45元;核定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80805.9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45201.48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额245201.48元;核定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399850.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49962.50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额349962.50元;核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89597.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47399.25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额247399.25元;核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455900.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61397.50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额161397.50元。
共计少缴2013至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223074.1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3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19113.45元,2014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45201.48元,2015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349962.50元,2016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47399.25元,2017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61397.50元,共计1223074.18元,同时对你公司2013年至2017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
2022年2月28日
案件名称 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在检查过程中你单位财务负责人向检查人员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
伪造你单位2017年取得并认证抵扣的开票方为“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金已自行转出的事实,企图少缴增值税税款660167.51元。
你单位以上向检查人员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企图逃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行为,情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名称 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2570G
处罚结果 处你单位罚款,计5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3-02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3-0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江市赤坎区南桥街道办文保北村经济合作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00618274580W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61827458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湛税稽 罚 〔2022〕 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个人所得税问题 你社2012年至2013年支付劳务费、向职工及村民代表发放补助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04,748元,其中2012年160,468元,2013年944,280元。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你社2011年至2014年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786,411.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