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云端工作室:挖掘趋势中的价值
来源:上海市工商局网站及相关报道
近日,在上海市工商局官网上,挂出了一则对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贵宝)的行政处罚信息。
该信息显示,施贵宝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当事人于 2015 年8 月27日,支付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参加“欧洲心脏病学会”往返英国伦敦的商务舱机票费用共计人民币 57095 元,期间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心血管内科向当事人采购“福辛普利钠片/蒙诺”等 6种药品合计价值人民币 772536.25 元。
至案发,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 772536.25 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工商部门对施贵宝做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772536.25 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受托人询问笔录3份。
证据二: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市场准入经理的询问笔录3份。
证据三: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医生询问笔录1份。
证据四:公益事业捐赠协议1份。
证据五: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
据1份。
证据六: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凭证及记账凭证各1张。
证据七: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
新华医院采购量清单一份。
证据八: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单及电子客票行程单复印件各1份。
证据九:机票缴费凭证及机票消费明细单复印件共四张。
证据十:检察院笔录摘录2份。
证据十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按《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
条第二款的规定: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八十九条规定: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部门正是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做出相应处罚决定的(蓝色字体部分)。
施贵宝近年来在华可谓是风波不断,先是从2014年以来传出一波接一波的裁员大潮,之后又有媒体报道涉嫌在华行贿。据相关媒体报道,2015年10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制药巨头百时美施贵宝(Bristol-Myers Squibb)同意支付超过14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8900万元),以和解有关其涉嫌在华行贿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