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介绍了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旨在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主动参与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通过细化内部举报人范围、优化举报认定程序、提高奖励金额等措施,激发社会监督潜能,共同构建更加安全、健康、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近日,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该意见。
关键观点2: 细化内部举报人范围
列举内部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如上游供货主体、下游销售主体的从业人员等。
关键观点3: 优化实名举报认定程序
兼顾效率与公平,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理举报时同步认定是否属于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并严格保护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关键观点4: 提高奖励金额
为更有效获得行业“潜规则”等违法违规线索,适当提高内部举报的奖励标准。一级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具体金额分别为罚没款的7.5%、4.5%和1.5%,最低奖励金额分别为7500元、4500元、1500元。
关键观点5: 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内部化解制度
《实施意见》鼓励企业建立内部人员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制度,推动形成食品安全共抓共治、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正文
近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从细化内部举报人范围、优化举报认定程序、提高奖励金额等方面加强可操作性和保护力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主动参与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
进一步明确内部人员既包括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也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列举了相关知情人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上游供货主体的从业人员、下游销售主体的从业人员;为企业提供物流运输、外卖配送、房屋租赁、仓储、虫害杀灭、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电子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服务的主体的从业人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理举报时,同步认定是否属于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对举报人声称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但未提供佐证材料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举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举报人逾期未提供的,可在征得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处理举报时加以调查。
为更有效获得
行业
“潜规则”
等违法违规
线索、提升查处打击精准度,
适当提高
了内部举报
的
奖励标准,
一级至
三
级举报奖励的具体金额分别为罚没款的
7.5%、4.5%和1.5%,最低奖励金额分别为
7500元、4500元、1500元
。同时要求严格控制举报人身份信息知悉范围,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举报奖励等相关情况。
此外,《实施意见》还
规定企业
应当
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内部化解制度,
鼓励内部人员
主动发现、积极反映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
,
推动形成食品安全共抓共治、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共同构建
更加安全、健康、放心的食品
消费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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