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了《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条例(草案修改稿)》
新增独生子女在其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要给护理假,一年最多20天;非独生子女一年最多给与5天护理假等多项内容。
父母住院 子女单位要给护理假
一年最多20天
在家庭赡养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独生子女在其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非独生子女在其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每年累计不超过5日的护理假。
应当建立失踪老人寻找机制
由于老人走失事件数量逐年上升,《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失踪老人寻找机制,社会求助服务平台应当为寻找失踪老人提供帮助。同时,倡导赡养人为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配备信息卡、防走失手环等防走失物品。
关爱独居、失独老人
社会应为60周岁以上独居、失独老年人建立档案卡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政府应当对特困供养老年人和生活无着老人、失独老年人给予供养或救助,应当通过特别扶助制度为老年人提供扶助,应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失独老年人及时发放特别扶助金。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或者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的失独老年人,可以入住公立养老机构,费用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失独老年人死亡后,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
此外,规定社区应当为本地区60周岁以上的独居、失独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等特殊老年人建档案卡,定期了解生活情况,并提供帮助。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可免费乘坐交通工具
在社会优待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旅游景区,应当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收门票,对未满70周岁的老年人给与门票
半价
优惠。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旅游景点参照标准。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轮渡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60周岁以上未满65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不含城市轨道交通)。老年人
乘坐
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的具体优惠措施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公安、土地、房产、公正、金融机构等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者上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