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订背景
本次两个令是以
中央企业的管理实践
为依据制定的,中央企业在稳增长促投资并不断激发企业活力的发展建设过程中需要建立
监管工具、监管体系
。
①依法所需:
落实
《企业国有资产法》
和
《公司法》
;界定出资人与企业权责边界。
②改革所需:
增强活力与加强监管:要协调好稳增长促投资之间的矛盾;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
历史追溯:原有办法即国资委16号令——主要突出主业报备,非主业审核,并且主要侧重固定资产投资。但随着中央企业做优、做强、做大的需要,仅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单一,无法满足国际化竞争,因此34号令以股权投资为出发点,为今后中央企业境内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③近年来中央企业的投资规模越来越大,风险越来越高,投资失败的案例层出不穷,引起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与议论,迫切需要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对中央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规范化,并巩固原有暂行办法。
2、修订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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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令旨在建立四位一体的投资监管体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①管投向
A.
管好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B.
应加强企业主业投资、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既可以是主业,也可以是非主业。
②管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好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A.
对于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上的产业就是中央企业投资命令禁止投资的行业,负面清单上的产业对于企业而言就是红线;
B.
管好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是国资委以及中央企业管理资金投向的重要方法。
③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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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令在制度规范、信息系统建立、明确行为主体方面,意义重大。
④管回报
A.
设定投资收益底线,是中央企业投资的最低要求;
B.
再决策与止损退出机制,保障中央企业投资的资金安全;
C.
开展后评价和审计,形成投资管理长效监管机制。
⑤管风险
A.
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监督;
B.
投资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可以将相关监管力量集成。
3、两个令的特点
①强调依法监管
国资委依据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中央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监管重点——投资方向:应符合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标准,符合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
监管依据:国资委34号、35号令,负面清单(2017),中央企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中央企业三年滚动发展规划、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中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中央企业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管理的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依法应由中央企业自主做出投资决策的事项,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国资委按职责加强管理。
②强调全方位监管:
加强投资监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制度体系、信息系统、负面清单、监管联动机制等方面。
③强调全过程监管:
事前注重规范决策,事中坚强监控和再决策、事后强化评价和问责。
④探索创新监管:
试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明确出资人投资监管底线、划定中央企业投资行为红线、企业要对不能投资的产业做出更明确规定。
1、监管环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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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令要求中央企业在投资过程中,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等;而35号令要求同时遵守境内外两国的法律、因此境外投资法律风险更大。
2、监管力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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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令更强调风险管理,有专门针对境外投资特点的要求,其中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对于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纳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中央企业不得因境外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重视境外项目安全风险防范,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建立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项目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坚持互利共赢原则,加强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媒体、企业、社区等社会各界公共关系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跨文化融合,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境外的投资更强调战略规划引领、更强调坚持聚焦主业、更强调境外风险防控、负面清单更加严格,由于境外投资的特殊性,综合政治、地域等多方面因素考虑,负面清单的确定与境内投资会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