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自2017年5月1日起,广东各地停止凭《流动人口居住证登记回执》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根据上级通知要求,我市各级交警车管所从2017年5月1日起全面停止凭流动人口居住证登记回执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车主在我市车管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需要出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流动人口居住证》。
据悉,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后,为满足在暂住地已长时间居住暂未申领到居住证的内地居民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需求,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于2016年7月21日下发《关于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凭《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以下简称《回执》)可以办理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业务,大大方便了群众,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鉴于目前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已超过一年,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主动及时办理居住证的情况已较普遍,有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需求的居民完全可以持居住证到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充分享受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便利。因此,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通知》规定的政策作出调整:
一、自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凭流动人口居住证登记回执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申办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2017年5月1日前已受理凭《回执》申办的机动车登记业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通知》要求继续办理。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表示,调整原《通知》规定的政策,停止凭《回执》申办机动车登记业务,不影响群众正常业务办理,也更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要求。对于2017年5月1日前凭《回执》已受理但未办结的机动车登记业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当地治安、户政部门或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的流动人口登记系统进行信息核查,查实后继续办理。对申请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八条规定: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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