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而且直接关系着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可谓一餐一饭,关乎“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1]。在这一意义上,食品安全是我国进入小康社会的标志;没有食品安全,就不可能实现中国梦。
首先,《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法治的基本法律。之所以说它是基本法律,是因为《食品安全法》所要调整的范围远远超出了某一领域或某个专部门的范围。食品产业横跨农业(包括渔业和林业)、工业和商业(包括进出口行业)多个领域,其相应的主管和监管众多,其中既要依赖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发挥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的功能。因此,《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有必要跳出“非基本法”的概念,要起到综合规范和调整食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消费的所有环节、领域、区域和部门的基本法作用。
其次,《食品安全法》涉及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多个部门法领域,与这些部门法中的众多条文具有密切的关系,甚至其很多条文本身就分别具有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的性质。因此它不是单纯的“行政法”,而是要把不同部门法的规定纳入一部法律,具有多重性质。这就需要从立法上注意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衔接,从执法上注意多部门在整个食品生产、流通和经营全过程的协调一致,形成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并从司法上注意食品领域的独特性,强化对食品犯罪的处罚力度。例如,现行《食品安全法》中仅有第9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现有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衔接性较差,也造成了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犯罪行为处罚不力的状况。
其三,《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具有跨地域和部门的特点,各个地区和部门在执法和对食品行业的监管过程中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如果把《食品安全法》定位于规范具体部门(如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或具体领域(如食品加工和流通)的工作,就难以真正建立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也难以消除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的困境。
基于上述原因和食品安全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有必要把《食品安全法》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非基本法”升格为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的“基本法”。这样才能够更有效地解决《食品安全法》(非基本法)与诸如《刑法》(基本法)的对接,并根据新的《食品安全法》修改《刑法》有关规定或制定专门的惩罚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修正案。“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核心就是‘整合’、‘统一’、‘加强’。”[2]《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位阶如果不提升为“基本法”,就很难消除多头管理体制的弊端,很难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的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