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是生产出来的,那就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加强并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流通和经营过程中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其食品安全意识。由于我国食品生产、流通和经营处于主体多样化的现状,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类型化的梳理。我国食品行业的主体大致上可以按照规模划分为大中型食品企业(包括外资和合资企业)、小型食品企业、小作坊式的食品生产经营组织、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按其法律性质可以分为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和无照经营者;按照生产经营的领域可以划分为从事食品原料(农林牧等)生产、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存储以及食品销售的各种生产经营者。
对于不同领域的生产经营者,监管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应当分别制订和实施,即分类管理。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者的规模和性质进一步细分。规模划分与性质划分可以大体_上相对应,即大中小型食品企业都是企业法人(包括国有、合资和民营),有些小型企业和经营组织是个人合伙,大多数个体生产经营者是个体工商户,而没有获得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从事这些活动的则是无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在我国呈现遍地开花的局面,若按照其规模和性质,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管理的模式,则可提高法律监管水平,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
分类管理模式的思路可以体现在新的《食品安全法》之中,其具体方案则需要在细则或具体工作方案中加以规范。但是不论其规模和性质如何,凡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经营的主体都必须承担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2013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3]这种“主体责任制”准确地抓住了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即生产经营过程是食品安全的决定因素,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要承担保证食品安全的首要法律责任。在法律上是将其规定为“主体法律责任”、“首要法律责任”还是“主要法律责任”,或是规定生产经营者为“第一法律责任人”、“首要法律责任人”还是“主体责任人”,则是可以进一步讨论的立法技术问题。通过这种规定,要使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都树立起明确的法律责任意识。生产经营食品确实与其他非直接进入体内并影响人的生命健康的产品不同,因此每一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都应当在进入这一行业时就被明确告知这一责任。政府监管部门在审核其准入的过程中应当承担明确告知的义务,每一个生产经营者也必须明白并承诺对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明确生产经营者的主体法律责任意识仅仅是第一步,更为重要的是督促它们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意识要通过制度才能够得到切实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法》第32条、第34条分别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企业或具有规模的生产经营者,对于大量分散的个体工商户则很难形成有效的制约;而且对规模企业而言,笼统的“管理制度”似乎也没有明确的要求,难以落实。在修订《食品安全法》时,不妨借鉴金融危机后各国政府对金融机构加强监管,要求其必须建立“风险内控机制”的经验,在法律上要求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组织(个人合伙等)都要建立健全内部的食品安全监控机制,包括安全监控队伍(人员)、监控制度、监控程序、安全风险预警和应对措施、信息保存和披露方式等内控机制。政府和社会监管机构则负有对机构内控机制进行督促、培训、检查和处理的责任。这样可以把现在主要依赖外在监管的食品安全监控模式变为主要依赖内在监控的模式,并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对于大量没有组织形式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而言,也应当有针对性地要求其建立健全相应的确保食品安全的标准、程序和措施,如有违反,有关监管机构就可以进行处理。
建立并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还需要对其责任构成进行探索。一般民事和刑事责任的认定都需要有危害后果的发生,而食品安全责任不一定都要有危害后果的发生。只要有违反相关法律和相关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就应当像处理“醉驾”那样,以其行为进行处罚,而非以是否产生致人生病或死亡为判断标准。例如在欧洲2013年发生的“马肉事件”中,虽然在牛肉中搀杂马肉后并没有出现“有毒”、“有害”的物质,也没有造成人身健康的损害后果,但是这种有意搀假和伪造信息的行为已经违反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构成了违法犯罪,欧洲各国纷纷予以打击。[4]因此,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制的行为构成应当按照行为犯的要件进行规范,这样更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的规律。
对于流动性强、卫生意识差、安全保障弱的食品个体生产经营者和小摊贩,也应当积极将其纳人法律治理的范围。这就需要各个地方主管部门承担起监管职责,制定具体的具有操作性的实施办法或地方法规,建立明确的市场准入和安全监管制度。[5]对于没有获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体经营者和小摊贩,除法律和政策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制止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此全社会应形成共识,逐步改变食品行业无序进入和无人监管的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