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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警示!刚刚,一律师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未被法院采信,还被司法局处罚…

法务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4-09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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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学术之路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司罚决字〔2023〕第23号

当事人:罗*,性别: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政治面貌:农工党,现居住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执业机构:云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410217***。

本机关收到 云南省司法厅 交办通知,内容涉及 XXXXXXXX 移送的案件信息线索函反映,该院在办理 XXX 18 人强奸、强迫卖淫二审上诉案中, 云南 ** 天律师事务所罗 * 律师作为上诉人 XXX 的辩护人,以云南 ** 天律师事务所名义,委托 XXX XXX XXX XXX XXX 5 名非诉讼参与人于 2022 12 18 日出具《 XXX 涉嫌强奸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已泄露了本案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性侵害细节等内容,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云南 ** 天律师事务所及罗 * 律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 2013 12 号)第 5 条“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 。”之规定,该事实已被 XXXXXXXXX 2022 XXXXXX 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该裁定书第 22 页载明“此外, 辩护人以某律师事务所名义违法组织非诉讼参与人员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的行为违反了《意见》第 5 条诉讼参与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予以保密的规定,该材料亦不予采信。 ”,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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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转云南**天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昆明市官渡区司法局调查核实,罗*在办理XXX等18人强奸、强迫卖淫二审上诉案中,作为上诉人XXX的辩护人,委托XXX、XXX、XXX、XXX、XXX5名非诉讼参与人于2022年12月18日出具《XXX涉嫌强奸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中泄露了此案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性侵害细节等内容,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属于泄露个人隐私。 罗*委托5名非诉讼参与人出具《法律意见书》未向云南**天律师事务所进行报备,是个人行为。官渡区司法局向本机关上报《关于云南**天律师事务所罗*律师相关问题的调查报告》并提出对罗*的行政处罚建议。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4日对罗*行政处罚立案调查, 现已查证罗*存在泄露个人隐私的违法情形。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 2023年10月23日,昆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向官渡区司法局下发的2023年第117号交办通知;

2. 2023 11 30 日官渡区司法局提交给昆明市司法局《关于云南 ** 天律师事务所罗 * 律师相关问题的调查报告》及附件(包括:《受理投诉调查通知书》 ( 2023 14 号);云南 ** 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罗 * 律师办理 XXX 涉嫌强奸案调查情况的报告》; XXXXXXXXX 刑事裁定书( 2022 XXXXXX 号;《 XXX 涉嫌强奸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云南 ** 天律师事务所对罗 * 律师的《谈话记录》;云南 ** 天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代理费电子发票;官渡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和律师工作管理科对罗 * 律师的《谈话记录》);

3. 2023年12月4日昆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执法人员对罗*所做《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询问)笔录》;

4. 2023年12月5日,昆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向云南**天律师事务所下发的《行政处罚立案调查通知书》;

5. 2023年12月11日云南**天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关于罗*律师委托刑事法学专家出具调查情况的报告》及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对罗*的谈话记录;

6. 罗*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综上,罗*的上述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律师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决定给予罗*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司法局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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