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金融账户加总余额600万,保险也会计算吗?存在加拿大的加币也算吗?本人是中国国内居民。在基金网站买的基金也算吗?
答:金融账户加总余额是指账户持有人在同一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机构所持有的全部金融账户余额或资产价值总和。如果您是中国税务居民那么您在加拿大的加币存款是需要交换的,未来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也在交换的范围内,基金要具体看它属于什么类型的投资机构来分析确定是否需要交换,一般具有金融机构属性的基金公司的基金会被交换。加总余额600万以上和以下的概念,只是在信息搜集交换的时间期限上会有差异,不管金额大小最终都是会交换的。
2、问:有些人办理圣基茨护照就是为了在香港挂牌上市。那么在CRS实施的情况下对这部分高净值客户的影响如何?
答:这里要区别国籍身份和税收居民身份的问题,这两个是不同概念的问题,CRS主要以税收居民身份为基础的。在确定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下,CRS下对他们有何影响,需要综合评价资产的架构、分布国家、各个国家的相关政策等情况来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3、问:我在香港有房产、银行有存款、还买了香港保险,CRS执行后我有什么税务风险吗?
答:如果以后内地与香港开始执行CRS ,您在香港自己买的房产不在CRS的交换范围内,信息不会以CRS 的方式交换给内地;您的香港银行存款,它属于CRS交换范围,该银行账户信息会交换给内地;您在香港买的保险,如果属于具有现金投资价值的分红类保险的话,那也属于CRS 的交换范围,也会被交换给内地。具体交换时间,要根据内地与香港间的协议而定。内地税务机关收到信息后,将会对以上金融信息做税收上的审查,看其是否履行了中国纳税义务。
4、问:目前101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实施CRS,他们之间都会进行交换吗?
答:首先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只有100个国家承诺实施CRS了,欧洲国家阿尔巴尼亚(Albania)已在名单中“消失”。
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情况不同,OECD允许CRS参与国之间自愿进行配对。以香港为例,虽然有些国家和地区可能属于CRS参与国,但是香港可能不会与其配对,那么香港金融机构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对于涉及该国纳税人的情况无需进行收集和报送。因此,信息交换是在CRS参与国之间配对之后才能实施的。同样的,现在虽然没有配对成功,不代表以后不能配对,如果利用这一点进行筹划,风险还是不小的。
5、问:用海外资产投资房地产是否可以合法规避CRS?
答:这个是可以的,但是是要通过自己名义直接购买,如果通过离岸公司持有,有信息被交换的风险。
6、问:CRS下,需要申报交换哪些资产?
答:CRS交换的是金融资产信息,主要包括由金融机构所管理的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持有投资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简单说,就是在银行、信托、基金、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的资产账户信息。
7、问:我将资产配置到非CRS参与国是不是就可以躲过交换了呢?CRS参与国是不是就可以躲过交换了呢?
答:直接把资产账户都转到非CRS参与国,目前是有可能规避掉CRS的,但是未来同样也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风险。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您未在CRS参与国开立与非CRS参与国相关联的账户;第二,这个非CRS参与国政府坚决要与国际经合组织、20国集团等国际社会作对。国际经合组织将在2017年7月出台一份“黑名单”(包括到目前为止仍未承诺执行CRS的以及那些已经承诺实施但仍未有所行动的国家),考虑对这些“黑名单”国家采取反制措施。所以不建议您采取上述对策。
8、问:中国国内居民在香港取得工作签证,在香港取得合法收入,向香港税务机关纳税后,信息是否也要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
答:这个要看你的税收居民身份。如果常年在香港工作、居住,那么你的税收居民身份是香港税收居民,是不需要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的;如果你只是短期在香港工作,是中国税收居民的话,那么账户信息是要被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的。
9、问: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规避CRS申报可行吗?
答:股权代持在法律层面本就有很大不确定性。在通过一定手段隐匿掉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可以暂时规避CRS申报。但代持人却可能面临风险,因为所有账户的法律持有人都是代持人。那么代持人所在的国家税务机关会收到其在境外的账户信息,可能会被追查相关缴税情况,也可能会发现其中的代持交易情况。
10、问:我是中国大陆居民,从事国际贸易,为了结算和经营方便,在香港以个人名义开立了银行账户用于企业国际贸易的资金往来,请问,CRS实施之后,我的账户信息会被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吗?
答:首先,你在香港设立的账户是属于CRS需要进行合规调查的账户。如果你是中国的税收居民,在实施CRS之后,香港的银行会识别你的信息,然后上报给香港税务机关,之后香港税务机关会将你的账户信息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
11、问:美国并未加入CRS,对于转移到美国的金融资产,美国会承担信息交换的义务吗?
答:美国没有参加CRS, 但是中美之间2014年签有FATCA, 虽然现在没有实施,但是未来一旦实施,信息还是会被交换回来的。无论CRS还是FATCA,最有效的方法是都通过税务合规的安排来规划全球资产,建议不要以避税为目的的简单转移,美国税收管制和税负也并不轻松,转移后的代价也需评估。
12、问:设立信托能规避CRS申报吗?
答:在CRS下,信托设立人、受托人、保护人和受益人都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只是受益人会有点复杂,因为受益人分固定受益人和任意受益人,固定受益人一开始就会被纳入申报的范围,而任意受益人是要等拿到第一笔钱之后才开始进行申报。
13、问:如何定义一个保单有没有现金价值?
答:现在的保险类别很多,和您说一个最简单的判断思路,你买的这个保险,如果其所具有的投资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它所具有的防范风险的意义,像现在很多保险公司推出的年回报率为多少的一些保险类理财产品,那么就是有现金价值了。首先,如果说我现在把保单取消,能把钱拿回来,除了应退还的保费之外还有一部分额外的收益,那么这个保单就属于有现金价值的保单。注意,保险发生的退保、正常赔付等除外。第二,如果一个保单我虽然不能从中取钱,但我能用来抵押贷款,也算具备现金价值。
14、问:CRS下,由金融机构实施尽职调查,金融机构都包含哪些机构?
答: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保险机构。
免除调查与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公益性养老基金、特定范围的集合投资工具、依国内法免除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
15、问:CRS 规则中需要交换的金融机构包括托管机构和投资机构,那么托管机构和投资机构主要是指哪些机构呢?
答: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20%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投资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
(1)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收入来源于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2)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收入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且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保险机构或者本项第1目所述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3)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上述以我国政策为例,可能各个国家规定会稍有差别。)
16、问: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证券、合伙权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险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资产的权益,前述权益包括期货、远期合约或者期权。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商品或者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上述以我国政策为例,可能各个国家规定会稍有差别。)
17、问:CRS出台后,如果现在客户将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或者股票型的基金等收益型产品放入香港,新加坡或者有避税属性的离岸群岛的账户中,是否可以规避CRS?
答:不能规避,因为制定CRS就是为了打击这种在避税地或是税收洼地进行避税行为的。香港或新加坡等参与到CRS的国家或地区金融机构会识别该账户的,最终会经过本国税务当局交换至中国。前提是上述国家地区都和中国进行了交换的配对。
注:配对情况可在OECD网站查询。
18、问:能讲讲金融机构对于投资实体该如何识别吗?
答:金融机构对投资实体的识别都会有自己的程序和要求,我们这里只能给您介绍一个简要的逻辑。例如金融机构A对其账户持有人进行识别。
首先要识别这个投资实体是否是金融机构,如果是金融机构(例如:银行K),则由银行K对其账户持有人进行识别申报,而金融机构A不用进行识别;如果不是金融机构,即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A要区分该投资实体是消极非金融机构还是积极非金融机构,但是中国的政策只是提到了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概念。
如果是消极非金融机构,那么就会穿透该投资实体找到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来看是否属于需要识别交换的情形;如果是积极非金融机构,那么就会被豁免,金融机构A不会进行识别报送。
19、问: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哪些类型的企业呢?
答: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
(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不属于积极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的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2)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可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3)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
但是下列非金融机构不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
(1)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2)政府机构或者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
(3)仅为了持有非金融机构股权或者向其提供融资和服务而设立的控股公司;
(4)成立24个月内尚未开展业务的企业;
(5)正处于资产清算或者重组过程中的企业;
(6)仅与本集团(该集团内机构均为非金融机构)内关联机构开展融资或者对冲交易的企业;
(7)非营利组织。
(上述以我国政策为例,可能各个国家规定会稍有差别。)
20、问:CRS规定中的实际控制人是什么意思呢?
答:实际控制人是指对消极非金融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
-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的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2)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25%以上合伙权益的个人。
-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
-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
(上述以我国政策为例,可能各个国家规定会稍有差别。)
21、问:我在开曼设立了公司,但是公司在瑞士银行开户的,看了CRS相关信息,开曼属于CRS参与国,而美国不是,是不是我把公司从开曼挪到美国去就安全了?
答:这样的安排未必就是安全的。因为你的公司账户在瑞士开立,瑞士是CRS参与国,它的金融机构是要对其账户持有人进行识别的,该账户持有人如果是一个在美国的非积极运行实体,根据CRS规定,该公司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美国虽然为CRS非参与国,但瑞士金融机构需要穿透该美国公司找出其最终的实际控制人进行识别和报送。
22、问:我是中国人,常年在中国。我在百慕大设立了一家投资基金X, 通过位于香港的一家托管机构Y来管理和持有我在X中的权益,在CRS规则下,会有什么风险呢?
答:根据上述情况,通常X和Y在CRS下会被分类成投资实体和托管机构,也就是说X和Y分别要对其账户持有人进行尽职调查。但是由于X是一家投资实体,其股权权益属于某些投资实体中的股权权益类别,并且该账户的持有人为托管机构Y。由于托管机构Y自身也是金融机构,CRS下若账户持有人为金融机构,则属于无需申报的情形。因此X无需识别和申报该账户。但是,对于托管机构Y来说,其为您持有的X的股权权益属于CRS下的托管账户类别,因此需要就该账户进行识别和申报,您的账户信息会被托管机构Y申报给香港税务机关,然后传递给中国税务机关。
23、问:我是某银行的工作人员,能不能简要地告诉我,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需要对哪些账户进行识别申报?
答:简要来说主要是对以下三类账户的账户持有人来进行识别申报。
(1)一位或多位其他税务管辖区(参加CRS的国家、地区)的税务居民;
(2)被动非金融机构,且其控制人为其他税务管辖区(参加CRS的国家、地区)的税务居民;
(3)任何信息不明的账户持有人。
当然,上面说的税务居民和账户持有人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公司。
24、问:我在瑞士银行开户了,现在要进行CRS的识别,他们怎么能识别出我是中国人呢?
答:每个银行都会有自己的一套识别合规体系,但是一般来说银行会通过以下信息来识别账户持有人:
账户持有人的境外身份证明;
居住地址显示为另一国家或地区;
当前地址(邮寄地址、居住地址、信箱地址、转交地址、留交地址)在另一国家或地区;
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为另一国家或地区的号码,且没有该金融机构所在国境内电话号码;
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向境外账户定期转账的指令;
账户代理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的境外地址等。
许多中国人以前在海外金融机构开户时,没有想到几年后100多个主要经济体和避税地要实施CRS,所以,那个时候留的地址、电话、邮箱可能都是国内的,那么海外金融机构就很容易将其判断为中国税务居民,从而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
25、问:CRS下金融机构判定账户持有人的身份主要依据什么,金融机构如何来判定身份呢?
答:金融机构在按照当地的CRS法规进行识别和申报,通常是根据账户持有人税收居民身份来进行的,识别之后通过本国税务机关交换至该税收居民国税务机关。
例如:一个中国人是中国的税收居民,虽然开户证件是加拿大的枫叶卡,但是银行是按照他的税收居民身份来识别,决定将信息交换到哪个国家的。
对于已开立的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主要按照下述方式进行判断身份:
(1)根据现有客户资料(包括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对声明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2)主要确认填写信息是否与其他信息存在明显矛盾。金融机构认为声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时,会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进行解释。如果不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合理解释的,金融机构会按照他们的规定,进行识别和交换。
26、问:我在香港设立了一个公司A,由香港当地的一家秘书公司进行日常管理。该公司控股了澳大利亚的公司B,B主要从事食品贸易,在澳大利亚银行开户并持有存款100多万澳元,这种情况下,会被交换吗?
答:B公司做食品贸易,是一家积极非金融机构。B公司在澳大利亚银行有存款,是不会有影响的。但是香港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无实质经营,并由当地的秘书公司进行日常行政管理,为典型的空壳公司,会被分类成被动非金融机构,如果A公司持有金融账户的话,就需要进行穿透,识别其实际控制人,发现您是中国税收居民后,会将相关信息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
27、问:对于公司来说,金融机构怎么确定他的税收居民身份呢?
答:目前来说,金融机构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原则:
(1)公司的设立地或住所为另一国家或地区;
(2)当前地址在另一国家或地区;
(3)实际管理机构在另一国家或地区。
当然,在某些情况的认定上需要几条结合来看。同时,也建议您找专业的机构咨询。
28、问:税收居民身份是CRS执行的基础,我国对于企业的税收居民身份是怎么规定的呢?
答:在判定居民企业时,国际通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注册地原则,二是实际管理机构地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采取了以上两种判定标准,即凡是满足其中任何一种情形的,就构成我国的居民企业。
-注册地原则,主要针对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实际管理机构原则。实际管理机构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把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来判定自然人以外的税收居民的优先标准。也就是说,企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通常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企业。
29、问:CRS提高了我的资产涉税风险,我想问一下我国对于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是如何规定的?移民会改变税收居民身份吗?
答:税收居民不同于我们通常所了解的居民概念。有些人,长期在境外,可能已经不是中国的税收居民了,但是有一些老外,长期在中国,他可能就是中国的税收居民。而且今年你可能不是中国的税收居民,不代表你以后不是,这个税收居民身份是需要每年进行判定的。自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国国内法,由于住所、居所、停留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而进行的税法层面的税收身份界定,它与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以及纳税人承担的纳税义务范围密切相关。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税收居民个人身份判定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简而言之:
(1)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仅就境内所得纳税,当然这个需要根据税收协定,在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的前提下,我国才能征税;
(2)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就境内、境外所得纳税;
(3)无住所,且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经批准,仅就境内所得纳税;
(4)无住所,且居住6年以上的个人,就境内、境外所得纳税。
有住所: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居住的。
居住满1年: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日数。
30、问:我是中国人,持有中国护照。但是我在悉尼工作了8年,在悉尼银行存有30万澳元,在国内北京的银行存有137万人民币。在CRS下,我的信息是如何交换的呢?
答:中国和澳大利亚都是CRS的参与国,如果将来建立配对关系之后会有相关的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您首先要确定你的税收居民身份。根据上述情况,你虽然持有中国护照,是中国国籍,但是你常年在悉尼居住和工作,已经是澳大利亚的税务居民。CRS下金融机构只需要申报外国税收居民的账户信息,因此悉尼银行不需要将你的信息通过澳大利亚税务当局传递给中国税务当局。而北京的银行应当按照中国相关的法规将您人民币存款以及相关利息收入或其他与该账户有关的收入等信息通过中国税务当局传递给澳大利亚税务当局。
31、问:我在境外保险公司买了保险,CRS下我的信息将会怎么传递呢?
答:如果你直接购买这些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那么你作为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通常你的个人身份信息以及账户信息会被保险公司报送给其所在国的税务主管当局,然后传递给中国。
32、问:我通过境外信托的形式持有境外保险计划,那么也会被识别交换到中国吗?
答:是的。您的方式是目前比较流行的做法,通过在避税地/离岸地设立信托,然后通过信托来持有保险计划(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在CRS下这类信托可能会被分类成投资机构,当保险公司发现保险的拥有者是一个信托,而且该信托也属于金融机构的话,保险公司是不需要对这个账户进行识别报送。此时申报的工作就落在的信托身上,信托作为离岸地的金融机构,会把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信息以及信托下资产(即保险计划)信息一同报送给当地税务主管当局,之后交换给中国。
33、问:我在香港直接购买了20万美元的保险理财产品,被保险人是我的父亲,在中国,受益人是我的儿子(可撤销受益人),在美国,CRS下会怎么交换呢?
答:该账户的持有人是您本人,保险公司直接进行识别和调查,您的信息会被保险公司上报至香港税务主管当局,之后交换至中国。
34、问:我在开曼设立了公司A,通过A在香港直接购买了20万美元的保险理财产品,被保险人是我的母亲,在中国,受益人是我的儿子(可撤销受益人),在美国,CRS下会怎么交换呢?
答:公司持有的存量账户,这里有一个金额限制的豁免,低于25万美元的,不需要识别和申报,如果日后价值超过25万,再进行识别和申报。按照此项规定,这个保单产品是豁免的,不需要进行识别。如果保单是100万的,那么保险公司是需要开曼离岸公司A提供相关公司信息、账户持有人的身份证明等等。A公司如果被认定为被动非金融机构,是需要穿透,找出背后的实际控制人。那么您的信息就会被保险公司上报到香港税务主管当局,之后交换到中国。
35、问:我在开曼设立了可撤销信托A,由开曼信托管理,通过A持有在香港购买的200万美元的保险理财产品,被保险人是我的母亲,在中国,信托任意受益人是我的儿子,在中国,CRS下会怎么交换呢?
答:通过信托持有,保险公司看到账户持有人是个信托,那么他就会叫信托提供其在CRS下的身份证明,看他是一个什么样的身份,他如果是被动的非金融机构,他也同样要被穿透,找到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您本人。如果信托是投资实体,保险公司不需要做任何操作。此时需要信托自己去做合规,开曼信托要向开曼税务主管当局提供您和您儿子的信息(儿子要在收到收益的前提下,任意受益人只有在收到收益的当期,其信息才会被报送),之后交换给中国。
36、问:我在开曼设立了A公司,并100%持有开曼B公司的股权,A公司和B公司均由开曼信托进行管理和提供专业投资服务,并向公司委派董事,B公司持有约3000万美元的共同基金、私募基金、股票等资产,由开曼信托按照我的投资产品风险要求自有安排投资组合,在CRS下,我的资产是不是就等于曝光了呢?
答:很有可能。因为B公司满足投资机构的标准,是要去识别账户持有人,开曼信托发现B公司是金融机构,那么不会对其进行识别了,由B公司自己去做合规工作,这样B公司就要去识别A公司账户。因为A公司也是满足投资实体要求的,所以不会对A公司进行识别,而是由A公司自己去识别其账户持有人,也就是您的信息,并将信息报送给开曼税务主管当局,之后交换给中国。
37、问:我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了A公司,并由当地一家秘书公司进行日常管理,A公司在香港H银行开有存款账户,并持有位于悉尼市中心的一处房产,价值1000万澳元,房产在CRS下是非金融资产,是不是应该是安全的呢?
答:A公司如果在H银行持有账户,那么H银行会对其进行识别,A公司持有非金融资产-房产,如果其收入是租金等,而没有其他收入,会被认定为一个被动的非金融实体,从而进行穿透,把您找出来,信息通过香港税务主管当局交换至中国。
38、问:我在加拿大以个人的名义买的房产,在CRS下是否也会被交换呢?
答:CRS交换的是金融资产信息,房产不在交换范畴,因此您在加拿大的个人房产信息是不会被交换给中国的。
39、问:我在伦敦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是由我的中国朋友代持的,现在CRS下怕给他造成麻烦,我找了伦敦本地的一个朋友代持,是不是可以避免被交换了呢?
答:之前您已经找中国朋友代持,想必是对代持的风险已经有了足够的考量。现在就您的问题说一下我们的建议,传统的代持人身份无法解决信息交换的问题,基于此,许多人开始考虑通过东道国的税收居民实施代持,这种方式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您的交换危机,但依然存在风险,如该自然人的资产来源问题、资产安全问题、资产使用问题等等,可能会牵扯出您的资产安全。
40、问:对于存量账户的调查,都不要进行合规调查吗?
答:存量账户主要分为个人账户和实体账户。
对于个人存量账户都是要进行合规调查的;
对于实体存量账户,OECD规定汇总余额不超过25万美元(中国是150万元人民币)的,无需调查和报送,但是任一公立年度最后一天超过25万美元,要进行调查和报送。
41、问:CRS实施之后,我想在新加坡成立一个贸易公司从事国际化工贸易,那么我在新加坡开户行的资金信息是否会被交换到中国呢?
答:您成立的从事国际化工贸易的贸易公司如果是一个实质经营的公司,那么它会被分类为积极非金融机构,在此情况下,您新加坡公司在新加坡的账户是不会被穿透的,账户信息不会被交换到中国。如果是一个离岸公司,很有可能被分类成消极非金融机构,那么您新加坡公司在新加坡的账户是要被穿透的,直到找到实际控制人——您本人,您的信息也会经由新加坡税务主管当局被交换至中国。
42、问:我是中国人,在香港的一个银行开立了账户,如果我的金融账户信息被交换,都会被交换哪些内容呢?
答:金融账户交换的信息内容主要会包括您的姓名、地址、居民国、税务信息代码、出生日期与出生地、账户号、账户余额、年度付至或记入该账户的总额等等。
43、问:CRS下,在避税地设立公司就一定会受到影响吗?
答:在避税地设立一个公司,并不是一定会受到CRS影响,只有这个公司持有金融账户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才会对其进行合规识别。
该公司如果被分类为金融机构,那么它是一个尽职调查的执行者,需要对其账户持有人进行合规识别;
如果被分类为积极非金融机构,那么它是不需要被穿透找出实际控制人的;
如果被分类为消极非金融机构,那么它会被穿透,直到找到最终控制人为止,并将控制人信息交换到其税收居民国。
44、问:中国人或者开曼公司在英国投资成立的公司A,但是找了泰国(非参与国)人作为公司董事去英国银行开户,那么是不是可以不被交换呢?
答:还是会被交换的。首先是看这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银行不会去看董事的,要看谁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那么中国人或是这个开曼公司就会被识别出来,而进行交换的。
45、问:我的家族在开曼设立了家族信托,我作为信托的任意受益人,是否会受到CRS的影响?
答:是的。信托的所有相关方,委托方、受托方、受益人、保护人等的信息都将会被识别交换。但是您作为任意受益人,只有从信托得到利益分配的当期才会被当成账户持有人而进行识别交换。而且,一旦获得了收益,那么以后每年都要被当成账户持有人进行识别交换,直到该任意受益人永久不再受益为止(例如死亡)。
46、问:中国人或者开曼公司在英国投资成立的公司A,但是找了泰国(非参与国)人作为公司董事去英国银行开户,那么是不是可以不被交换呢?
答:还是会被交换的。首先是看这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银行不会去看董事的,要看谁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那么中国人或是这个开曼公司就会被识别出来,而进行交换的。
47、问:我是国内居民,在香港购买了保险,在CRS下会交换到中国。购买保险的钱是我的工资所得,系合法所得,那就不会在税收上有问题吧?
答:如果您的收入为合法所得,且已经按照政策纳税,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到中国对您在税务方面是没有影响的。
48、问:一个新加坡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税收居民,在中国从事技术咨询服务,通过新加坡公司向中国客户收取服务费用,那么这个新加坡公司是否会有被交换的风险?
答:要看这个新加坡公司是否是积极非金融机构。例如新加坡公司是一个正常的有实质经营的公司,那么他就是一个积极非金融机构,是不会被金融机构穿透并交换的。如果相反,那它很可能会被金融机构分类为消极非金融机构而进行穿透,找出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交换。
49、问:我在境外设立了信托,我作为委托人、孩子是受益人,那么在CRS下我和孩子的信息都会交换到中国来吗?
答:只要您设立信托的税务管辖区是CRS的参与国,那么他就要遵守CRS的规则。CRS规定,信托的相关方:信托委托人、信托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包括信托受托人)都被看作是账户持有人,需要识别和申报。
50、问:是不是所有个人都会受CRS影响?
答:对于个人,如果您没有境外资产,所有资产都在境内,那么CRS跟您完全没关系。实际上受到影响的只有两种人群:有海外持有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和在中国境内持有金融账户的非中国税收居民。
51、问:信息交换是否意味着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答: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交换的信息是来源于境外的第三方信息,主要用于各国开展风险评估,并非直接用于征税。对评估列为高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检查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依法诚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无须担心因信息交换而增加税收负担。
52、问: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账户信息将被报送和交换吗?
答:账户持有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也不会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
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其中国境内的账户信息将会交换给相应税收居民国(地区)的税务当局,其境外的账户信息交换给国家税务总局。
53、问:金融机构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吗?
答: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但相关责任仍由金融机构承担。基金、信托等属于投资机构的,可以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完成尽职调查相关工作。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的,代销机构应当配合委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向委托机构提供信息用于报送。为了保证实施效果,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尽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资料,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54、问:对海外华侨华人有何影响?
答: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的华侨华人,应在开户时向金融机构提供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已经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华侨华人,如果该账户存在境外地址、电话等非居民标识,账户持有人需配合金融机构确认其是否为非居民。对于确认为非居民的华侨华人,金融机构将收集并报送账户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交换给税收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确认为中国税收居民的,相关账户信息将不会收集和交换。
在我国境外有金融账户的华侨华人,如果所在国(地区)也实施了“标准”,华侨华人需配合当地金融机构确认其税收居民身份。确认为中国税收居民的华侨华人,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将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关账户信息;确认为所在国(地区)税收居民的,相关账户信息将不会报回国内。
如果华侨华人所在国(地区)不实施“标准”,其本人大部分情况下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但是,如果其本人是所在地某投资机构的控制人,那么该投资机构在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开立账户时,对方金融机构将收集控制人的信息,也就是其本人信息。
55、问:我国居民个人在境外开立账户有何注意事项?
答:在已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设立的金融机构,都需要识别非居民账户,并向所在地税务当局报送账户相关信息。我国税收居民个人在这些国家(地区)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提供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包括我国纳税人识别号。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于以中国居民身份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由于金融机构可能需要核验账户持有人相关证件,我国居民个人在境外开立账户请带好本人居民身份证。对于以外国护照等其他证件作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其纳税人识别号规则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
56、问:“标准”与美国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是什么关系?
答:2010年,美国颁布《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国内收入局报告美国税收居民(包括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账户的信息,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接收来源于美国的特定收入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所得税。FATCA主要采用双边信息交换机制,即美国与其他国家(地区)根据双边政府间协定开展信息交换。
“标准”是以FATCA政府间协定为蓝本设计的多边信息交换机制,可以说是全球版的FATCA。“标准”与FATCA内容上大体相同,但是在细节上存在一些差异,包括报送对象、个人账户的尽职调查门槛、免予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类别、处罚措施等。《管理办法》旨在识别“标准”所要求的非居民账户,并不适用于FATCA所要求的美国税收居民账户。鉴于我国政府正与美国政府积极商谈有关FATCA政府间协定事宜,金融机构可以考虑在操作层面将“标准”与FATCA统筹,包括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将二者的声明文件进行整合等。
57、问:有哪些国家(地区)已经承诺实施“标准”?
答:2017年首次交换信息的国家(地区)共50个:安圭拉、阿根廷、比利时、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保加利亚、开曼群岛、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希腊、格陵兰、根西岛、匈牙利、冰岛、印度、爱尔兰、马恩岛、意大利、泽西岛、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蒙特塞拉特、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舌尔、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国;
2018年首次交换信息的国家(地区)共50个: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鲁巴、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巴林、巴巴多斯、伯利兹、巴西、文莱达鲁萨兰国、加拿大、智利、中国、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库拉索岛、多米尼克、加纳、格林纳达、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日本、科威特、黎巴嫩、马绍尔群岛、中国澳门、马来西亚、毛里求斯、摩纳哥、瑙鲁、新西兰、纽埃、巴拿马、卡塔尔、俄罗斯、圣基茨和尼维斯、萨摩亚、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圣马丁、瑞士、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拉圭、瓦努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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