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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涉及纪梵希产品欺诈的案件。 2014年10月1日,郑先生于在杭州万象城的纪梵希专卖店购买了一款女士皮包,
单价15900元,该皮包合格证上标注材质为牛皮革
。
经他人投诉,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皮革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对皮包进行鉴定,
检测结果为:牛皮剖层移膜革,未标注‘剖层’字样
。
检测结论:标识不符合
。
后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纪梵希(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50000元。
后郑先生将纪梵希杭州分公司起诉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庭审中,被告辩称:纪梵希杭州分公司在销售包时不知道材质是不是剖层皮革,因此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构成欺诈。原告买包时知道是剖层皮革且买包不是生活消费,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诉讼。
经审理,江干法院认为根据QB/T1333-2010《背提包》第3.1分类规定:
单一产品使用的某类面层材料超过产品使用面层材料总面积的20%,应标注;
面层材料90%以上使用皮革(头层移膜皮革除外),允许标注‘真皮’;
移膜皮革、剖层皮革材质应明确标注‘移膜’、‘剖层’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