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17期,作者:卢政昊、王家宽,浙江省纪委监委等。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文章要旨:公职人员“挂证”取酬,属于兼职取酬行为(必须与挂靠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在按规定予以纠正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四种形态”进行处理。如需处分,可以按照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兼职取酬(《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进行认定处理。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挂证”取酬行为
如何认定
【案 例】
阮某,中共党员,某地某单位下属工程管理站(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2015年,阮某与外省某私营城建设计公司签订虚假聘用合同,将其利用业余时间考取的国家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证书挂靠到该公司,用于企业资质达标,并每年领取固定“挂靠费”8万元。经查,截至2024年2月,阮某共计领取“挂靠费”72万元。
【审理意见】
阮某作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未经组织批准将国家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证书挂靠到外省企业,签订两份聘用合同,领取两份报酬,违反了当地对兼职取酬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又违反国家相关行业、领域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按照“纪在法前”原则,应当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兼职取酬。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支持和鼓励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规定,经过批准到业务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兼职,并将个人资质证书注册用于执业,有利于促进人才和智力的“充分流动”,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属于技术性兼职,不应认定为违纪。从实践看,少数党员干部在未实际执业情况下,将个人资质证书通过出借、出租等违规方式挂靠到相关单位,用于资质达标、资质升级,并获取报酬。这种“挂证”取酬行为,既有可能引发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化公为私、以权谋私的廉政风险,还有可能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实践中应当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按规定予以纠正的基础上,综合考量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影响,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进行处理。
以本案为例,根据相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经考试取得国家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证书后,如果想执业,需在签订聘用合同基础上,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执业证书,方可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挂证”时,必须与挂靠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属于一种兼职行为。此行为是否违反廉洁纪律,关键要把握是否违反关于兼职取酬方面的有关规定,不能一概而论。
中央层面主要规范了党政领导干部的兼职行为,如《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此外,部分地方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取酬行为也有禁止性的规定,比如有的省市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企业等经营性单位兼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在职干部同样适用,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及具有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人员参照执行。阮某所在地方即有相关规定,所以鉴于其所在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阮某不得到企业兼职取酬,对其“挂证”取酬行为可以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没有明确禁止兼职取酬的规定,考虑到“挂证”取酬行为实质是通过欺骗手段进行虚假执业,已违反国家相关行业、领域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如果情节较重,可以按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处理。比如,本案中的注册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执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撤销其注册,依法予以相应处罚。如果相关人员签订虚假聘用合同,将电气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到其他企业进行虚假执业,用于企业的资质达标,其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以适用《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如果该行为在追究时效期限内,同时还应移送同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此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便利为挂靠单位谋取利益,并在挂靠单位并不需要相关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将其资格证书挂靠到相关单位并领取所谓“挂靠费”,其领取的报酬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应按照受贿行为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