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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香港落实BEPS方案,转让定价立法即将推出

普华永道  · 公众号  ·  · 2017-08-04 17:38

正文



香港于2016年6月加入落实应对BEPS方案的包容性框架,承诺实施BEPS方案,并在当年10月发布了《打击“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措施咨询文件》向公众征求对于实施BEPS方案的立法提案的意见。


2017年7月31日,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和税务局发布了《打击“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措施咨询报告》(以下简称《咨询报告》),对收集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总结和回应,并明确表示将在2017年年底前向立法会提交有关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和争议解决的修订条例草案。


《咨询报告》清晰展现了香港未来转让定价立法的重点和方向,包括:


  • 香港将集中落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的四项最低标准,同时维持香港的简单低税制。采取务实策略,减少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合规性负担。

  • 《税务条例》中将引入转让定价基本规则。

  • 香港的转让定价法规将同等适用于跨境交易和本地交易。

  • 本次的转让定价立法将不包含资本弱化的相关规定。

  • 《税务条例》中将引入有关无形资产开发、优化、维护、保护和使用的特定条文。

  • 香港运营的企业须按规定准备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除非企业符合按业务规模的豁免(年度总收入不多于2亿港元,总资产不多于2亿港元或不多于100名员工,三项中满足两项)或按关联交易的豁免(资产转让少于2.2亿港币,财务资产交易少于1.1亿港币,无形资产转让少于1.1亿港币,其他交易少于4,400万港币)。

  • 无合理辩解下提交涉及不正确转让定价资料的报税表,或提交涉及不正确转让定价资料的报税表蓄意及意图逃税的,将被处以罚金,甚至监禁。

  • 香港会尽快订立有关国别报告的法律框架,为跨国企业提供所需协助。事实上,香港税务局已在其网站公布有关国别报告的过渡安排,亦已告知经合组织,香港会容许母公司代理申报。因此,若最终母公司属香港税务居民而又自愿向税务局提交国别报告,该跨国企业集团的其他机构成员可在其他税务管辖区获豁免履行当地的申报责任。

  • 香港将基于中央人民政府签订,并原则上同意延伸适用范围至香港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及香港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税务信息交换协定,与其他税务管辖区交换国别报告。


集团转让定价政策的改变和执行,以及国别报告和其他转让定价文档的准备通常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鉴于香港转让定价立法的出台已近在眼前,跨国集团应当开始评估这些变化对其的影响,咨询相关人士并战略性地执行这些变化。


此外,《咨询报告》亦对其他BEPS方案作出回应。


报告提到经合组织最近在判断优惠税务措施是否具潜在损害性时,就有关税务措施是否与本地经济分隔采取非常严谨和狭隘的诠释,而且欧洲联盟或会就有关税务优惠措施进行复核。为免香港现行优惠税务措施被视为有损害性税收措施以致香港被列为“不合作”税务管辖区,香港正检视现行个别优惠税务措施,并会在有需要时考虑修订有关法例。我们预期目前有关企业财资中心、离岸再投保及专属自保的税务制度将会作出相应的改变,以消除这些制度中与本地经济分隔的特征。


报告指出香港税务局将会发出释义及执行指引,就税务局如何判断纳税人在申请税收抵免前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减少应缴的外地税款款额作出指引。就此纳税人需要留意他们在其他税务条约管辖区所支付的税款是否属于“自愿性”。


更为详细的信息可点击“阅读原文”,参阅相关刊物。


如有任何问题,欢迎垂询:


原遵华

普华永道中国大陆及香港转让定价服务主管合伙人

邮箱:[email protected]


Colin Farrell (范高廉)

普华永道香港转让定价服务主管合伙人

邮箱:[email protected]


李筱筠

普华永道香港转让定价服务合伙人

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