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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最美的风景是…?反歧视专法能对抗川普化吗?(下)| 微思客*法律白話文

微思客WeThinker  · 公众号  · 时评  · 2017-04-19 07:04

正文

刘容真 | 微思客法律白话文撰稿人

(图片来源: cartoonmeme18 (http://knowyourmeme.com/users/cartoonmeme18) )


在上一集(回复关键字: 人权 )我们谈到国际人权法将平等不歧视列为人权保障的原则,同时它也是实体权利,人权法鼓励国家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权利的平等享有。而这集,我们以今年一月刚结束的两公约国际审查结论性意见中,审查委员呼吁在个别反歧视条款之外,制定全面性的反歧视法律切入, 1 谈谈在台湾特定群体遭受到的普遍社会歧视,是不是透过立“反歧视专法”才有解?


职场教育以外的性别歧视在哪里?


在问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台湾除了宪法层次的平等原则,由哪些法律负责处理歧视的问题。在相对而言权利意识与保障较为完整的性别平等,我们有性平三法,也就是: 性别工作平等法 性别教育平等法 性骚扰防治法 。工平法及性平法主要针对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在工作及教育方面做出规范;而性骚扰防治法则是针对未达性侵害犯罪程度的性骚扰行为而来,所以不限于工作场合或是学校。


性平三法的共通点,除了处罚从事性别歧视行为的当事人,更要求有关机关(譬如雇主、学校或是性骚防治强调的部队)负起制订防治歧视或骚扰行为相关办法的责任。这点符合了人权法要求国家采取积极措施的义务;然而,让人不禁想问,除了就职与职场环境、教育场合以外的性别歧视呢?继承方面的性别歧视呢(对,就是在说释字728号)?歧视言论呢?说好的积极义务呢?


难以发挥效力的移民法/难产的族群平等法


针对种族或出生地,在入出国移民法,我们可以看到第62条有一个语意模糊的规定:“任何人不得以国籍、种族、肤色、阶级、出生地等因素, 对居住于台湾地区之人民为歧视之行为 。”那由谁认定呢?违反结果是什么呢?“内政部(移民法主管机关)认定”、“除法律别有规定外,通知限期改善,期限到了未改善罚钱了事”。


什么意思?先不要说限期改善跟罚钱(五千到三万)有多废,这个法保障的对象到底是谁?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人民解释上应该包括所有种族或出生地而现居台湾的人,例如原住民、福佬、客、战后移民、移工、新住民等,那为何是由内政部依入出国移民法组成的申诉审议小组认定?适当吗?会有用吗?


另一方面,根据 居住台湾地区之人民受歧视申诉办法 ,现行申诉的门槛重重,不是当事人无法申诉,不是具体权利受损也没办法申诉,对于申诉决定不服还不能再救济。至于“除法律别有规定”,毫无意外地,台湾当然没有依公政公约第20条要求,立法禁止鼓吹种族仇恨的言论。更别提延宕搁置五百年的 族群平等法或是反族群歧视法


好,写了落落长一大篇到这里,大家应该有发现一件更莫名的事:上一集提到的其他分类歧视原因呢?难道台湾没有老龄歧视?没有疾病歧视?没有身心障碍歧视?没有原民歧视?为什么 老人福利法 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 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 ,都没有针对歧视做出定义,也没有相应的罚则规范?


反歧视专法是什么?


人权法并没有要求国家一定要制订统合性的平等法,才算是满足公约义务。事实上,各个国家的社会文化不同、权利意识发展也不一,各国依其平等需求,可能将重点摆在不同的分类原因或歧视态样上,所以国际人权公约不可能要求缔约国采取特定何种方式符合公约原则。


但有些国家的确出现了统合性的平等或反歧视法,例如在2010年英国制定了平等法,就是统合以往的各种反歧视法案,包括薪酬、性别、种族、身心障碍、就业方面的平等立法,并增订“平等与人权委员会”,有独立的监督权、调查权、发布命令权、申请假处分及提供个人法律协助等职权。


或许一个有实效的平等法应该有的内容应该至少包括:权利主体、歧视定义、歧视原因(分类)及歧视行为态样、由第三方作出的骚扰行为、民事救济、刑事罚则、申诉救济程序(包括举证责任)。除此之外,或许我们也可考虑参考英国作法,将各种歧视行为的监督、调查等等职权交付已获政治承诺的 专责人权机构 ,使其不致成为另一公关型组织。


认真面对歧视的真实存在


台湾说大不大,倒也承载了不少不同种族、出身、血统、宗教、文化,各式各样身份认同的人。包括台湾最早的住民、明末清初及民国38年前后移居的汉人、近十几年来的国际移工、移民等等。无论国族认同为何,台湾,的确是一个蕴含多元文化移民社会。但同在这片土地上的人,却经常因为自身的身份认同,而受到社会的差别待遇、排斥结果。


或许我们可以相信台湾人很善良温暖,会有那些歧视争议,是因为权利意识普遍不足,自我警觉性不高造成的误会。但正是如此,我们更应该期待政府有所作为,制订法律 承担去污名、反歧视的责任


尽管各身份认同群体之间的互相尊重与包容,并非政府拟定专法足以促成;人权法的确也没有要求缔约国要制定专法,但是在现有法律几乎没有对于歧视有任何精确定义(包括分类方式、可以主张的权利等);针对种种差别待遇结果,也缺乏有效罚则规定的情况下,或许我们在讨论专法不专法之前,应该认真思考的是:社会(我们)到底有没有打算要认真面对歧视的真实存在?


备注

1.关于平等不歧视,除了专法之外,结论性意见中针对公约第19、20条言论自由与仇恨、破坏和平言论之禁止,委员会认为在刑法条款中订定是可行的办法。而结婚年龄的性别差异,以及对于LGBTI经常遭受的歧视与骚扰对待也受到审查委员关注,前者要求尽速修法;后者则呼吁持续推动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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