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种族或出生地,在入出国移民法,我们可以看到第62条有一个语意模糊的规定:“任何人不得以国籍、种族、肤色、阶级、出生地等因素,
对居住于台湾地区之人民为歧视之行为
。”那由谁认定呢?违反结果是什么呢?“内政部(移民法主管机关)认定”、“除法律别有规定外,通知限期改善,期限到了未改善罚钱了事”。
什么意思?先不要说限期改善跟罚钱(五千到三万)有多废,这个法保障的对象到底是谁?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人民解释上应该包括所有种族或出生地而现居台湾的人,例如原住民、福佬、客、战后移民、移工、新住民等,那为何是由内政部依入出国移民法组成的申诉审议小组认定?适当吗?会有用吗?
另一方面,根据
居住台湾地区之人民受歧视申诉办法
,现行申诉的门槛重重,不是当事人无法申诉,不是具体权利受损也没办法申诉,对于申诉决定不服还不能再救济。至于“除法律别有规定”,毫无意外地,台湾当然没有依公政公约第20条要求,立法禁止鼓吹种族仇恨的言论。更别提延宕搁置五百年的
族群平等法或是反族群歧视法
。
好,写了落落长一大篇到这里,大家应该有发现一件更莫名的事:上一集提到的其他分类歧视原因呢?难道台湾没有老龄歧视?没有疾病歧视?没有身心障碍歧视?没有原民歧视?为什么
老人福利法
、
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
、
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
,都没有针对歧视做出定义,也没有相应的罚则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