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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谈论权利时,还应该谈论什么?

政法网络舆情  · 公众号  ·  · 2017-07-26 15:58

正文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17年7月26日


摘要:很多人都意识到自己有诸多的权利——隐私要保护、恋爱要自由、名誉不能受损、私产不容侵犯、工资不能被拖欠……但大多没有认识到,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双胞胎”,在主张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无限放大权利,不断压缩义务。 


这几天,一个与共享单车有关的案件引发了舆论热议。据7月24日《华西都市报》报道,今年3月26日,上海一名11岁男孩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与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身亡。7月初,男孩父母将肇事司机及车辆所属的汽车租赁公司、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随后又于近日将共享单车提供方追加为被告,共索赔878万元,并要求共享单车公司(ofo)改造升级所有机械密码锁。



对此,舆论有些“一边倒”地反对男孩父母,因为男孩违法在先——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等;警方认定,事发时男孩在道路上逆行,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但男孩的父母认为,共享单车上未提示12周岁以下不得骑行,且车锁可以轻易打开。


一个11岁少年就这样死了,父母的悲痛和绝望可以想见。将心比心,实在不该也大可不必对这个家庭再施以某种语言暴力。


从法律上来说,任何人都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表达自己的诉求。并且,起诉不等于胜诉。原告提出的任何诉讼请求,法庭都会给予充分重视和考虑,也将在案件审理中进行调查和研究,但并不意味着会支持所有的主张和诉求,更不意味着会按照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去判决。法官只应、只会依法裁判,所以公众大可不必急于“指点江山”。


时下,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对生活中的各种纠纷和不平事,比如消费者买到了假冒伪劣的商品,劳动者被企业非法辞退,孩子在幼儿园或者学校被欺负等,越来越倾向于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而不是忍气吞声。更主动积极地寻求法律庇护和帮助,用法律去定纷止争,是一种进步。无论对个人法律常识、法治素养的增长,还是对国家的法治建设、法治进程来说,都是好事。


然而,这种权利意识在有些人那里也发生了某种异化,或者说有些人对权利和法律的理解还不充分。从法律上来说,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就像你有斑马线上的路权,也有不闯红灯的义务;你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也有遵守劳动纪律、企业规章的义务……如今,很多人都意识到自己有诸多的权利——隐私要保护、恋爱要自由、名誉不能受损、私产不容侵犯、工资不能被拖欠等,但大多没有认识到,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双胞胎”,在主张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事当前,有些人是否有这样的倾向——错都在别人身上,自己“满身”的权利和正能量。回到此案,遵守法律和交规,按照共享单车的运营规矩和要求去使用,正是一种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权代其处理相关事宜,包括诉讼和索赔,但之于此番悲剧的发生,父母可曾反思,自己是否尽到了监护人的义务?是否曾经教育、告诫自己的孩子——你还小,没到骑共享单车的年龄;走在路上要遵守交规,看车看人,要顺行不要逆行……


进而言之,在生活中的很多场景,我们都应该把权利和义务看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既有主张权利的意识,又有履行义务的概念,不能无限放大权利,不断压缩义务。“此处禁止游泳垂钓”“野长城禁止攀爬”“禁止向野兽投喂食物”“猛兽区禁止下车”,如果人人都只想权利不尽义务,只会“放飞自我”,溺了水、被老虎咬了、被车撞了,还要强调动物园不对、老虎有错、水务局没管好水,而不反躬自省,合适吗?


个案的对错,自有法院去依法裁断,但个案暴露和折射出的普遍性问题,尤须引起重视和反思——当我们在谈论权利时,不要忽视应尽的义务。抛开义务,权利也可能受损。


(值班编辑:官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