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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大元照  · 公众号  ·  · 2020-02-23 17:53

正文


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依然严峻复杂。


防控疫情,要靠科学,当然也离不开法治。今天,小编结合新闻事件,为您梳理了疫情防控的一些法律问题。让我们一起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携手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01

疫情防控




新闻事件


春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作重要指示,随后国家卫健委成立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地方落实属地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做好疫情防控。

小编观点: 疫情发生时,如何防控?谁来防控?为何防控?习近平总书记“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重要指示,给卫生健康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点出了工作重心。卫生健康部门要承担防治及监管责任,各级地方政府要承担属地领导责任。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02

乙类传染病甲类防控




新闻事件


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小编观点: 非常时期当施“非常措施”,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目录,并按照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决定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并不只是程序上的做法,而是为接下来的疫情防控措施出台提供了法律支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决定增加乙类传染病病种,对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03

隔离期工作报酬




新闻事件


1月23日武汉“封城”后,湖北多地陆续“封城”。有人因此产生这样的困惑:因政策原因无法按时到岗到班怎么办?

小编观点: 对特定区域进行封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层级的封锁也由不同层级政府决定。在抗击疫情关键期采取临时封锁措施对于控制疫情蔓延发展至关重要。如果因封城隔离导致无法按时到岗到班的,工作单位仍要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也不能因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省级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须由国务院决定。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政府应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另据劳动合同法,单位不得以在疫区被封锁、隔离为由解除与被封锁、隔离者的劳动关系。


04

免收退票费





新闻事件


铁路免收退票费扩至全国,民航局发布通知免收民航机票退票费,多家旅企发布退订政策,春节档电影全部撤档……

小编观点: 铁路、民航、旅游、影视等多行业集中发布相关政策,为群众提供力所能及的便利,减少影响、损失,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担当。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的行程改变或档期调整属于民法上的不可抗力,可以减免相应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05

医务人员津贴补助





新闻事件


“护士长,我报名!”全国多地卫生医疗人员自愿报名支援抗疫前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等三部委下发通知明确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

小编观点: 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冲锋在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无疑是最值得尊敬的人!目前已有多支医疗队赴武汉支持医疗救治。他们勇敢逆行的身影注定将成为2020年最感动人心的瞬间。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参与传染病防治和疫情处理的人员给予津贴,对有突出贡献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因参与传染病防治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要给予补助、抚恤。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三部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医务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的,属于工伤,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报销或补助。


06

失职渎职





新闻事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公告征集疫情漏报瞒报问题线索。天津市卫健委一名二级巡视员被问责;中央赴湖北指导组派出督查组督查工作,“一问三不知”的湖北省黄冈市卫健委主任被提名免职;河北五名干部因疫情防控履职不力被查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隔离期间外出聚餐被免职……

小编观点: 抗疫容不得半点马虎。党中央、国务院均发布公告或通知强调,对防疫工作不敢担当、作风飘浮、落实不力的,甚至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最高检也下发通知,提出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惩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或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07

一级响应




新闻事件


截至1月29日,全国共有31个省份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

小编观点: 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着严格的法律和程序性规定,并不是随意启动。31个省份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意味着对疫情的防控已经进入到最高级别,随着响应机制的启动,一系列配套措施将随时出台。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一级响应为最高响应级别。


08

哄抬物价




新闻事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曝光“哄抬口罩价格典型案件”,北京、天津、南昌等地多家药店被处罚,部分药店被开出300万元罚单。

小编观点: 举国抗疫之时,一些人打起了发“国难财”的算盘,他们不仅要接受道德的谴责,更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免费向路人发放2万只口罩的内蒙古包头小伙、在泰国曼谷机场免费发放3000余个口罩的普通中国游客和自掏腰包十余万元买口罩免费送市民的沈阳仨小伙等爱心人士。疫情面前,总有些弥足珍贵的大爱让人心生敬佩。


法律法规: 根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商家根据其违法情节予以处罚,情节较重的可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09

问题口罩





新闻事件


将过期口罩更换包装后在微信上销售获利近6万元,销售5万个“三无”一次性医用口罩,销售假冒“3M”口罩......多地检察机关严惩制售过期口罩、销售假口罩及“三无”口罩违法犯罪。

小编观点: 一场疫情让口罩变得“一罩难求”,相比哄抬口罩价格等违法行为,制售过期口罩、销售假口罩和“三无”口罩的行为更恶劣。这些不符合防疫要求的口罩一旦流入疫情防控一线,后果不堪设想。严惩“黑心商贩”,检察机关将持续发力!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0

特殊报销政策




新闻事件


1月21日,国家医保局发布通知,针对此次疫情特点,医保局决定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

小编观点: 特殊时期对病患采取特殊报销政策是应势而为,顺势而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顺应民心大势,真正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始终是第一位的”。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党和政府的民生之举越多,那些不幸感染的患者们战胜病魔的信心和勇气就越足。


法律法规: 国家医保局日前发布通知,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医顾虑,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预付资金减轻集中收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11

延长假期




新闻事件


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

小编观点: 延长假期、推迟开学,一些地区陆续公布的防控措施中还包括停工、停业、停课及封闭相关场所等,这些措施无疑都是为了更好避免人群聚集和大量跨区域迁移导致疫情传播。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等。


12

打击谣言





新闻事件


吸烟能防病毒感染、喝板蓝根和熏醋可以预防肺炎、武汉“小汤山”医院要重新选址……疫情面前有人传播伪科学和虚假信息,不仅误导大众,也扰乱了抗击疫情的公共秩序。

小编观点: 面对严峻的疫情,一方面需要尽可能做到信息公开,让公开的信息和严谨的科学走在谣言前面;另一方面,也需要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和惩处力度,坚决打击恶意传播谣言的行为,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突发传染病疫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13

强制隔离





新闻事件


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隔离?后果来了:近日,江苏无锡对9名拒不配合居家隔离的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实施强制隔离措施;山东济南一确诊女子,其3名家人隔离期间逃离,已被找回采取强制措施;青海西宁一确诊患者多次主动与人群密切接触,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

小编观点: 对密切接触者等相关人员采取隔离措施是传染病防治法的明确规定。作为密切接触人员本身就是被感染的高危人群,自觉接受隔离医学观察是对自己负责;遵守相关规定进行隔离,是减少疫情传播风险的必要举措,是对他人负责。若因自己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疫情扩大,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有权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拒绝隔离治疗的,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有关工作人员采取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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