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殷墟甲骨文谈商王的政治伙伴诸妇
具隆会
摘 要:原始时代的女性,在母系氏族社会里主要负责组织生产,是一种“生产的象征”;到了父系氏族社会,女性的生产功能已经渐渐消失,转而被强调生育的功能。显然,在父权制社会里,女性在社会上的作用、地位不如母系氏族社会,已经处于从属的地位。不过从殷墟甲骨文记载看,商王的诸妇生前曾参与商王朝的征伐战争、代商王主持祭祀活动、采集甲骨,甚至拥有封地,向王室纳贡,死后也成为统治阶级的祭祀对象。有关诸妇的上述记载表明,商代时期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并不是很低,而且对商王室起了一定的作用,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尽管在殷墟甲骨文中看到女性依附于男性的现象,但是商王在政治活动中某种程度上也依附于诸妇,商代诸妇本质上可以说是商王的重要政治伙伴。
关键词:甲骨文;晚商时期;商王;政治伙伴;诸妇
作者简介:具隆会,男,河南大学历史学院教授、河南大学黄河学者,主要从事甲骨文研究。
殷墟甲骨文中常见有关“妇某”的占卜,她们有时承担战役、向商王室纳贡、替商王主持祭祀典礼,也有些诸妇被封有自己的领地。她们在商王室内的活动范围非常广泛,与其有关的卜辞也不少。据徐义华教授的统计,在《甲骨文合集》《怀特氏等收藏甲骨》《小屯南地甲骨》《英国所藏甲骨》《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所藏甲骨文字》等著录中,“除去重片,有妇卜辞930余版,内容十分广泛,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宗教各个方面,许多刻辞的内容也十分重要”[1]289。这些甲骨文反映着诸妇对商王朝的作用。齐航福博士在《从殷墟甲骨文看商代妇女社会地位》中说:“在社会生活中的许多领域,女性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牝鸡之晨’的现象不仅出现于商纣王时期,也出现于武丁时期,甚至贯穿于整个殷商社会时期。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农业生产的进步,男女社会分工也开始进一步细化,男性和女性的社会地位也随之发生着变化,事实上‘男尊女卑’的现象在商代也已经初露端倪了,这在甲骨文中已隐约可见。”[2]她们当中有的妇,生前身为商王的妇,死后成为时王的先妣或母。
一、殷墟甲骨文中的女祖先——先妣和母类
商王室的女祖先,即先妣是“与男性祖先一样,死后也是以十天干即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为庙号的。商代虽然已经施行一夫一妻制了,即在诸妻中有一个是嫡妻,但实际上商王及王室贵族的男性是有多个配偶的,卜辞反映,在各期卜辞中都对多个配偶进行祭祀,而且很多配偶都是不带先王名号而是只记作‘妣某’或‘母某’的,这样我们就不知道该先妣到底是属于哪一个王的配偶”[3]345。对先妣的称谓如何?“从卜辞知凡祖以上的配偶皆称为妣,有特殊地位的加一‘高’字,称为‘高妣某’。妣的庙号是以十干字庙号的,与上甲以后的先公、先王庙号得名相同。”[4]442在甲骨卜辞里,对“妣”的称呼主要有6种形式:其一,“祖先某配妣某”,如“大乙配妣丙”(《合集》36194)(以下括号中单记数字者,皆为《合集》号);其二,“妣某祖先某配”,如“妣甲祖辛配”(27503);其三,“祖先某母妣某”,如“大乙母妣丙”(19817);其四,“祖先某妻妣某”,如“示壬妻妣庚”(938);其五,“祖先某妾妣某”,如“示癸妾妣甲”(2386);其六,单称“妣某”,如“御于妣乙”(22066)。
据笔者的初步统计,属于先妣、母类的祭祀卜辞中能够确定配偶者为34位女祖先,概况如下[5]250-263:
(一)先妣类
1.妣甲:祭祀卜辞中叫“先王某配妣甲”者,有四位先妣神:“示癸配妣甲”(36190)、“祖辛配妣甲”(22816)、“卜丙母妣甲”(22775)、“祖丁母妣甲”(2392)。其中,在周祭祀谱里出现的先妣是“示癸配妣甲”和“祖辛配妣甲”,另外单称“妣甲”。
2.妣乙:祭祀卜辞中没有“先王某配妣乙”者,都单称“妣乙”。庙号“乙”的先妣中没有被周祭祀的对象。
3.妣丙:祭祀卜辞中叫“先王某配妣丙”者,有一位先妣神“大乙配妣丙”(36194),只有她在受周祭的范围之内。另外单称“妣丙”和“高妣丙”。
4.妣丁:祭祀卜辞中没有“先王某配妣丁”者,都单称“妣丁”。庙号“丁”的先妣中没有被周祭祀的对象。
5.妣戊:祭祀卜辞中叫“先王某配妣戊”者,有三位先妣神:“大丁配妣戊”(36203)、“祖甲配妣戊”(36284)、“武丁配妣戊”(85),她们为受周祭的对象。另外单称“妣戊”。
6.妣己:祭祀卜辞中叫“先王某配妣己”者,有三位先妣神:“仲丁配妣己”(36232)、“祖乙配妣己”(36239)、“祖丁母妣己”(34083),她们是被周祭的对象。另外单称“高妣己”和“妣己”。对“妣己”,我们还要考虑的是“小乙之配妣己”的问题。第一期卜辞里,有“丁酉卜,王侑乙母妣己”(19866)。这条卜辞里的“乙”,到底指谁呢?暂时不能确定。关于这些问题,罗振玉、郭沫若、董作宾、陈梦家、许进雄、常玉芝等学者都认为“小乙”没有名叫“妣己”的配偶,只有岛邦男认为“小乙”有名叫“妣己”的配偶[4]444。
7.妣庚:祭祀卜辞中叫“先王某配妣庚”者,有六位先妣神:“示壬妻妣庚”(938正)、“羌甲配妣庚”(23327)、“祖乙配妣庚”(23331)、“小乙配妣庚”(23330)、“大庚配妣庚”(36222)、“祖辛配妣庚”(36256)。其中“示壬妻妣庚”“祖乙配妣庚”“小乙配妣庚”出现在周祭祀谱中。另外单称“妣庚”和“高妣庚”。
8.妣辛:祭祀卜辞中叫“先王某配妣辛”者,有四位先妣神:“大甲配妣辛”(36208)、“武丁配妣辛”(36255)、“祖丁配妣辛”(36270)、“康丁配妣辛”(36290)。这四位都出现在周祭祀谱中。另外单称“妣辛”和“毓妣辛”。
9.妣壬:祭祀卜辞中叫“先王某配妣壬”者,有两位先妣神:“大庚配妣壬”(36218)、“大戊配妣壬”(36225),见于周祭祀谱中。另外单称“妣壬”。
10.妣癸:祭祀卜辞中叫“先王某配妣癸”者,有三位先妣神:“仲丁配妣癸”(36233)、“武丁配妣癸”(36272)、“祖丁配妣癸”(36274)。这三位都是被周祭的对象。另外单称“妣癸”。
(二)母类女祖先
“母”是时王对上一代“母”辈的称呼,也就是说,“父”的配偶。但殷墟甲骨文中“生父”的同辈都称为“父”,即“诸父”,那么“母”也不一定是指“生母”。
1.母甲:第一期卜辞中的“母甲”可能是指“祖丁母妣甲”(2392),即小乙之父祖丁的配偶。那么,武丁不会把小乙之父祖丁的配偶称为“母甲”。因此,我们可以断定该条卜辞可能为盘庚、小辛、小乙时期的祭祀卜辞。
2.母乙:第一期祭祀卜辞中的“母乙”(19866),但不明确具体指谁的配偶。
3.母丙:周祭卜辞中以“丙”为庙号的先妣只有大乙之配偶“妣丙”。然而,在第一期卜辞中,即盘庚、小辛、小乙、武丁时期,他们都不能把大乙的配偶妣丙称为“母丙”。因此,笔者认为这些卜辞中的“母丙”是祖丁的另外配偶或者不在周祭范围内的象甲、盘庚、小辛的配偶。
4.母戊:周祭祀谱中以“戊”为庙号的先妣为“大丁之配偶妣戊”“武丁之配偶妣戊”“祖甲之配偶妣戊”等三位。第三期祭祀卜辞中的“母戊”应是指“祖甲之配偶妣戊”。
5.母己:在周祭祀谱中用“己”为庙号的先妣是“仲丁配偶妣己”“祖乙配偶妣己”“祖丁配偶妣己”。第一期卜辞中的“母己”可能是指祖丁之配偶“妣己”,但不太确定第二期与第三期里所称的“母己”具体指谁。
6.母庚:在周祭祀谱中用“庚”为庙号的先妣是“示壬配偶妣庚”“祖乙配偶妣庚”“祖丁配偶妣庚”“小乙丁配偶妣庚”。在第一期武丁时期,对其父小乙之配偶应称为“母庚”。
7.母辛:在周祭祀谱中用“辛”为庙号的先妣是“大甲配偶妣辛”“祖丁配偶妣辛”“武丁配偶妣辛”“康丁配偶妣辛”。第一期卜辞中盘庚、小辛、小乙时期对他们之父祖丁之配偶妣辛称为“母辛”;第二期卜辞中的“母辛”应是指武丁之配偶;第四期卜辞中的“母辛”是指康丁之配偶,该时期应该是属于武乙时期。
8.母壬:在周祭祀谱中用“壬”为庙号的先妣是“大庚配偶妣壬”“大戊配偶妣壬”。第一期、第二期都没有可称为“母壬”的先妣。
9.母癸:在周祭祀谱中用“癸”为庙号的先妣是“仲丁配偶妣辛”“武丁配偶妣辛”。下面的这些祭祀卜辞中没有适合这一称谓的内容。
从先妣和母类的这些祭祀卜辞看,由于大多数是商王所崇拜的祭祀活动,因而很难说一般百姓当中的女性都能够成为各家庭中的祭祀对象,但是在商王或某人替商王主持的祭祀卜辞记录中可以看得出来,女性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地位,并不像郭沫若先生在《中国史稿》①所说的那样残酷,而是享受后代的崇拜。有的时候商王有明确的目的来对先妣、母类祖先神举行祭祀,则表示女性在社会生活上起了一定的作用。
二、殷墟甲骨文中的诸妇
有关诸妇的认识,1944年胡厚宣先生统计出商王武丁之妇64名②;岛邦男先生统计出67名③;孟世凯先生统计出67名④;杨升南先生统计出108名⑤;宋镇豪先生统计出164位⑥;徐义华教授在《甲骨刻辞诸妇考》中“甲骨刻辞中计有妇157位……商代金文中妇总计有55位”[1]293,其中除去见于甲骨文中的8位之后,商代诸妇总数达到204位⑦。如此之多的商王诸妇,以武丁时期所见为最多。甲骨文中有关武丁时期诸妇的记录,表明“她们是商王武丁时的一支重要政治力量”[6]130。
(一)诸妇参与“国之大事”之“祀”
《左传·成公十三年》云:“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关于“国之大事”,侯外庐先生在《中国思想通史》中说:“包含有经济的、政治的、军事的、社会的各种大事……这些大事都是所谓‘王事’,都要求助于祖先神,也就是所谓‘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7]68。侯外庐先生认为,殷人的占卜活动,是先民的宪章,因为氏族家长制的进步的宗教,在观念上是表现为“后嗣逢长”。崇拜祖先的宗教形态,是由自然物类的图腾崇拜变革而来的,起始可以说是革命的。诸妇能够参加国家统治上的大事,则表示商王对她们的信任,即商王承认她们为共同治理国家的伙伴。
甲骨文中诸妇替代商王主持祭祀活动,如下:
贞,妇好侑。(2608正)
戊寅卜,宾,贞,御妇妌于母庚(2725)
呼妇妌侑父……(2742反)
贞,勿御妇婐于母庚。(2777)
己丑卜,妇石燎爵于南庚。(《屯南》2118)
她们不仅代为主持祭祀活动,而且参加甲骨的整治工作,以备占卜之用,如下:
妇利示十屯,争。(1853臼)
己亥,妇宠示二屯,宾。(17393臼)
“争”“宾”是武丁时代的贞人。关于“屯”,胡厚宣先生释为“匹”,但解其意为“对”,胡先生说:“记事刻辞若干屯,即若干对之意”,“牛胛骨有左右二骨,龟背甲必中划为二而后用之,皆两骨为一对。”⑧
妇利、妇宠等人作的“示”是什么?严一萍先生在《甲骨学》中说:
《周礼·春官·宗伯》太卜:“眂高作龟”,郑注:“视高,以龟骨高者可灼处,示宗伯也”,又曰:“作龟,谓凿龟令可 也。”郑氏以“眂高作龟”分作两事解,衡以殷商甲骨之钻凿多寡不一,分布各别,恐亦未必。我意当作一句解,即“眂高”以后继之“作龟”,即凿龟。“眂高”等于排龟之何处可以钻凿。眂,古文视,视即示字,古字通用;“示”字在甲桥刻辞、背甲刻辞和骨臼刻辞都曾出现,都足以证明“示”为“眂高”者,莫过于三种刻辞,既“入”、“乞”、“来”多少以后,再写上“某示”多少,并列举《乙》2684:“我氏千,妇 示一百, ”、《乙》3432:“我千氏,妇妌示四十”、《乙》6686:“我千氏,妇井示一百, ”、《乙》6697:“我千氏,妇井示四十,宾”、《丙》268:“我千氏,妇井示一百, ”;记载我一次贡龟一千,而分作几次由妇 、妇井“示”之;因为要“作龟”,所以“示”下有数字;只有解释作“眂高作龟”的“示”才算合理。[8]693-696
“示”即整治、加工甲骨,以备占卜之用。据甲骨记录,参加整治甲骨的诸妇有:妇利(1853臼)、妇 (9971反)、妇 (17523臼)、妇汝(5551臼)等20余人。这些情况表明,诸妇或参加祭祀,或主持祭祀,还有参加整治甲骨的工作。除了诸妇之外参与整治甲骨的还有“邑(1534臼)”“羌宫(7380臼)”“子央(11171臼)”等一些人,但他们“示”的数量极少,所以我们可以说诸妇是整治甲骨的主要工作者。
甲骨记录表明,有的贵妇直接参加采集甲骨的活动。
囗戌,妇井乞囗骨又三十。(9389)
庚戌,乞自妇井三……(9394反)
甲骨文中的“乞”字为“三”字形,于省吾先生将此字释为“气”,训为“乞求”[9]释气。胡厚宣先生也是释为“气”,“读为取”,“取气义亦通”⑧。以上各辞,记录商王诸妇中的一位“妇井”在外地采集甲骨活动。然而据甲骨记录,诸妇当中参与这些活动的只有“妇井”,因此我们尚不能确定是否所有的诸妇都参与了采甲骨活动。不过我们可以了解商代诸妇在宗教祭祀活动方面作出了相当大的贡献。
(二)诸妇参与“国之大事”之“戎”
据甲骨记录,诸妇当中“妇好”“妇妌”等人曾参与了商王朝对外战争活动。
辛巳卜,争,贞,今甾王登人,呼妇好伐土方,受有佑,五月。(6412)
甲申卜, ,贞,呼妇好先登人于庞。(7283)
辛巳卜,囗,贞,登妇好三千,登旅万,呼伐……(39902)
贞,勿呼妇妌伐龙方(6585正)
她们不仅“为商王提供兵员,积极备战,而在与外方交战时,贵妇还受商王之命,领军出征方国”[6]137。我们在甲骨、金文所见的204名的诸妇中,能够参加战争的只有“妇好”和“妇妌”两人。这些表明,军事特权不是所有的“妇”都拥有的特权,而是有一定的限制,可能“与该妇的地位有关,也就是说诸妇之间存在着等级的差异”[1]321。
这些等级的差别,也是在周祭祀谱中表现出来。陈梦家先生指出:“周祭制度是一种有定则的轮番祭祀,先王先妣的祭序是有一定的,因此不可能容纳所有的先妣。在先妣之中,只有直系的先妣可以入祀,我们称之为‘法定配偶’。”[10]380关于周祭祀谱中出现的直系先王配偶,常玉芝先生在《商代宗教祭祀》中说:“受祭的很可能都是曾立为正后者,即只有立为正后的先妣才在周祭中被祭祀……王子能否继位为王,则由其母的地位而定,母贵则得嗣,母贱则不得嗣。”[11]437-438这些分析系于商代的宗法制度。《史记·殷本纪》载:“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帝乙崩,子辛立,是为帝辛。”这是说,虽然微子启为帝乙的长子,但是因为其母为“贱”,没有被立为嗣,而辛虽小,但因其母为“贵”,所以有资格被立为嗣。索引中载:“郑玄称为同母,依《吕氏春秋》言母当生启时犹未正立,及生纣时始正为妃,故启大而庶,纣小而嫡。”如果说郑玄的分析是对的,那么商朝末年能够继承王位者,是由继承者出生时其母的身份来定的。但无论怎样,我们不能否认商王之配偶已有正、庶的地位差别,并且这些差别关系到商代宗法制度。
(三)诸妇为商王承担的其他“王事”
甲骨文中有“叶朕事”:
甲戌卜,王,余令角妇叶朕事。(5495)
“叶”字甲骨文写“”或“”,于省吾先生读为“载”,训为“行”[9]释甾,即在商王的命令之下实行王事。还有“叶王事(5482)”和“叶我事(21905)”的记录,意同。这些记录表明,甲骨文中的“妇”并不是仅指家庭的妇女,而是“一种社会身份的标志”[6]141。这些“妇”的身份如何?有些甲骨卜辞中有“多妇”和“多臣”并卜:
丙午,贞,多妇无疾。
丙午,贞,多臣无疾。(22258)
这表明诸妇与臣下之地位基本差别不大,她们经常被商王令或呼:
丙寅卜,宾,贞,惟妇妌呼。(2730)
癸亥卜,品,贞,勿令妇妌。(2760)
贞,呼妇好往果京。(8044)
诸妇执行商王之事,不仅可以得到商王的赏赐(2766、15928),有的可以被赐予土地“妇妌受年(9966)”。胡厚宣先生认为:“夫以妇井为武丁之妃,而卜辞屡贞其田禾之是否茂盛,及其是否有丰收之丰盛,则其必有封地食邑可知也。”⑨钟柏生先生进一步主张:“从卜辞得知,领有封地者,只有妇好、妇井两人。”⑩即关于“诸妇之封”之事,并不是普遍的现象,而是较特殊的现象。能够参加对外战争的妇好和妇妌,因为有封地,所以必向商王室交纳一定的贡品。如,妇好贡龟“妇好入五十(10133反)”,妇进贡女奴“妇井来女(667反)”。
结 语
从上述殷墟甲骨文中所反映的情况看,无论是在宗教生活、经济活动、军事活动,还是其他政治生活中,殷商时代的诸妇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王晖先生指出:“殷商时期虽已是父系制社会,但它从母系社会过渡而来时间不长,在许多方面保留着母系社会的特点。妇人从政,‘牝鸡之晨’,后妃率军出征,后妃有自己的土地田产,等等,就是这方面的典型表现。”[12]11王奇伟先生也有类似的观点,他认为,殷商时期大量妇女参政,妇女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还占有一席之地,这一情况表明商代尚处在早期国家阶段12。齐航福博士从考古学材料角度也赞同王晖先生的观点13。
对殷商时代女性社会地位的作用,虽在《尚书·牧誓》云“牝鸡之晨,惟家之索”,但起码在武丁时期,她们对商王室作出了不少贡献,如武丁时期诸妇有时参加对外战争,有时参与祭祀活动,又主要负责占卜用甲骨的整治工作,还受到王的命令替商王办事等。尽管如此,在殷墟甲骨文中看到女性的地位依附于男性的现象,但是商王也在政治活动中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上依附于诸妇,因此,我们认为商代诸妇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也是商王重要的政治伙伴。
注释
①郭沫若在《中国史稿》中说:“父系大家族的家长拥有支配全体家族成员的权力,因而使家族内部日益失去民主平等的生活。不仅家长与一般成员的地位不同,而且自由人与奴隶、自由人中的夫妻之间,都判然有别。这种大家族的共同特点是对妇女的奴役。妇女不仅受自己丈夫的管束,而且受家长的欺凌。尤其是富裕的家长,有的已过着一夫多妻的生活。家长和丈夫对妇女拥有生杀予夺之权,有的死后还要妻子为其殉葬。”参见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88页。②参见胡厚宣:《殷代婚姻家族宗法生育制度考》,载于《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引于《甲骨文研究资料汇编》,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年版(1944年成都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石印本)。③参见岛邦男著,濮茅左、顾伟良译:《殷墟卜辞研究》,鼎文书局1958年版。④参见孟世凯:《甲骨学小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7年版。⑤参见王宇信、杨升南主编:《甲骨学一百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448页。⑥参见宋镇豪:《夏商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6-228页。该版整理出商代诸妇155名,2005年该书的增订版中补甲骨文、商代金文中的妇名为164位。⑦参见徐义华:《甲骨刻辞诸妇考》,载于《殷商文明暨纪念三星堆遗址发现七十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⑧参见胡厚宣:《武丁时五种记事刻辞考》,载于《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⑨参见胡厚宣:《殷代封建制度考》,载于《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⑩参见钟柏生:《帚井卜辞及其相关问题的探讨》,载于《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56本第1分。11参见王晖:《商周文化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00页。12参见王奇伟:《从“牝鸡之晨”现象看商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殷都学刊》2000年第1期。13参见齐航福:《从殷墟甲骨文看商代妇女社会地位》,《中州学刊》2014年第12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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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齐航福.从殷墟甲骨文看商代妇女社会地位[J].中州学刊,2014(12):12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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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宇信,杨升南.甲骨学一百年[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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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严一萍.甲骨学[M].台北:艺文印书馆,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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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M].北京:中华书局,1988.
[11]常玉芝.商代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12]王晖.从商代“牝鸡之晨”现象看商周妇女地位的文化差异[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4):7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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