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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铁崖:略谈国际法的研究及其论文写作

国际法促进中心  · 公众号  · 国际  · 2017-05-03 19:46

正文




作者 王铁崖(1913—2003),原名庆纯,笔名石蒂,福建福州人。中国当代国际法学家。1929年入上海复旦大学。1931年转学清华大学政治学系,1933年毕业,进清华研究院攻读国际法,1936年德硕士学位。1937年通过中美庚款留学考试后入英国伦敦经济政治学院,师从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1939年回国后历任武汉大学、中央大学教授;1948年转北京大学,先后执教于政治系、历史系、法律系,曾任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兼美国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并担任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美国《海洋管理与国际法》编委、国际法学会联络会员、加拿大国际法理事会咨询理事、海牙国际法学院客座教授、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大法官等职。王铁崖著述丰富,主编有《国际法》教材书等,撰有《新约研究》《战争与条约》等专题论著;他编纂的《中国旧约章汇编》《海洋法资料汇编》等,被国际学术界视为传世瑰宝。

本文节选自王力、朱光潜等著:《怎样写论文——十二位名教授学术写作纵横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5—83页


略谈国际法的研究及其论文写作


1


国际法文章有两种,一种是政治性文章,另一种是学术性文章。前一种主要是应时文章,后一种是属于科学研究范围之内的,叫做科学论文。由于国际法本身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因此两种文章很容易混淆,特别是很容易以政治性文章代替学术性文章,把应时文章当做科学论文。


政治性文章是有意义的,有时还是很重要的。这种文章有宣传的价值,在国际斗争中能够发挥一定的直接作用。但是,政治性文章不是学术性文章,两种文章不能相等同。当然,政治性的国际法文章也要从国际法的观点来讨论问题,也要有国际法的知识,还要有国际法作为依据,否则就不成为国际法文章,而成为单纯的政治文章,与国际法无关。但这种文章仍然不是学术性的国际法文章。学术性的国际法文章有其自己的特点,它是对国际法进行科学研究的结果。


南海仲裁案即将宣判,中国学者赴海牙指出问题关键


由于国际法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任何国际法的科学研究及作为其结果的国际法文章是不能脱离政治的。有些西方国际法学者提倡所谓纯法学的研究,要求法学研究摆脱政治的影响。这是虚伪的、欺人的说法。任何社会科学都不能脱离政治,国际法尤其是如此。因此,任何有关国际法的学术性文章都表现着、也不可能不表现着政治观点。但是,学术性文章不是政治性文章,它不是政治评论,而如上面所指出的,它是对国际法的科学研究的结果。


作为科学研究的结果,学术性的国际法文章必须有丰富的材料作为依据,对于这种材料进行深入的分析,从而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独立见解。因此,学术性文章要求文章所提出的见解符合客观的实际,是有独创性的,而不是空洞的议论、无根据的结论。也因此,它是一项艰苦的创造性工作。


张友渔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几个问题”一文中(见《法学杂志》第一期)有几句话很值得在这里引一引。他说,研究工作“要求从事科学研究的人通过掌握分析大量的材料,获得前人或别人没有认识到的、讲过的新的规律性的认识,并根据这种认识,提出一种系统的意见,这才是科学研究的任务。”他接着说,“就一个科学研究工作者来说,他所写的文章只有是科学研究的成果,才是有价值的。当然,作为一个公民,有义务写一些必要的政治性的宣传文章,但这不是主要任务。放弃科学研究,只写应时文章,在理论上没有创见,在实践上,没有实效,虽然名噪一时,但不能算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科学研究工作者,也永远不会成为一个名实相符的科学研究工作者。”这些话对于我们讨论“怎样写学术论文”这个问题是很有意义的。


2


学术性文章作为科学研究的结果,像科学研究工作一样,要有一些前提条件。在考虑国际法这个专业的培养规格时,曾经与一些有关业务机关和科研单位讨论过对国际法人材的要求问题。大家一致认为,国际法工作者必须具有一定水平的外语、相当广泛的基础知识和某种程度的专门知识。国际法的科学研究需要这些条件,因而这些也是撰写学术性国际法文章的前提条件。


海牙国际法院


现在,可以这么说,任何学科都需要掌握外语,以便扩大知识,打开眼界。而国际法尤其是如此,因为国际法研究的对象是国际问题,需要广泛地了解外国情况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把知识只限于一国之内是根本不行的。掌握外国语文,当然是越多越好,至少要通晓一种外国语文。如果是一种外国语文,最好是英语。因为,英语在当前是国际上最为流通的语文,英国国际法材料是最为丰富的。


其实是广泛的基础知识。任何一个部门科学都不是孤立的,它必定与其他部门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国际法也不例外。因此,对某一部门科学进行研究,必须涉及到一些其他有关部门,所以较广泛的基础知识是十分必要的。以前,国际法除了作为法学的一个部门以外,主要与历史和政治学有密切的关系。现在,国际法所涉及的学科更多了,它与经济学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了,它的一些分支逐渐与一些自然科学部门发生了关系,例如,海洋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等等就需要一些自然科学和技术的知识。因此,研究国际法要求有相当广泛的学识,包括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一些学科的知识。当然,这并不是说,国际法研究工作者必须是其他有关学科的专家,但是,为了深入地进行研究,对于一些有关学科具有一定的知识,却是必要的。


要对国际法进行研究,当然必须有国际法的专门知识。这里应该提及,国际法是一门范围很广泛的学科。在传统上说,国际法的范围已经很广,其中有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的地位、国家领土、居民与个人、国际条约、外交及领事机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战争与中立等方面。近几十年来,国际法的范围更加扩大,不断地增加新的分支,如国际组织法、国际行政法、海洋法、外层空间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国际经济法,而与国际经济法相联系的又有国际发展法以及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国际货币银行法等等。国际法研究者对于国际法各分支应该有所了解,这不是说,他们对各分支都应该深入研究,对于把国际法作为研究方向的人来说,只能以其中一二分支作为自己研究的小方向。因此,在这种小方向内撰写自己的学术性文章,这是很自然的。


这就涉及到了学术性文章的选题问题。有几点需要说明。第一,选题应该考虑到现实意义。但是,科学研究之中理论研究是重要的,同时,科学研究要考虑到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因此,选题的现实性并不意味着研究题目必须限于与当前国际时事直接有关的问题。其次,选题最好避免重复,就是说尽量避免别人已经做过而且得出正确结论的题目。当然,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有所不同,对于同样题目可以用不同的材料,进行不同的分析,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重复劳动还是应该避免的。最后,选题要了解材料情况。如果缺少材料,就不可能写出学术性文章来。当然,材料不可能绝对充分,而且也可能在进行研究的同时逐步发现材料。但是,特别在我们现在的条件下,注意材料问题是重要的。


3


选题之后,首先是着手搜集材料。那些是国际法研究的材料呢?


《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规定国际法院适用:1.国际公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规则的补助材料。许多国际法学者都认为,这几项就是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一个理论问题。但是,无论如何,国际法的渊源在实际上指明了国际法材料的来源,也就是指明研究国际法问题要找那些材料。


《国际条约集》


国际条约这类重要的国际法材料是研究任何国际法问题所不可少的。国际条约有普遍性的和特殊性的、世界性的和区域性的、双边的和多边的;从过去到现行,其数目是惊人的。但是,现在已经出版并在出版很多条约集或条约汇编,有官方出版的(包括国际机构和各国政府以及各国政府机构的),也有私人或私人团体编印的。因此,目前,就某一国际法问题寻找有关的国际条约材料,还不是太难的工作。


由于国际法主要属于习惯法的性质,国际法研究要重视国际习惯的探讨。国际习惯可以说是各国实践的概括,而各国实践则具体地表现于各国政府的文件——各国签订的条约和各国政府的外交文件以及其他官方文件。许多国家政府公布了它们过去的外交文件。早在上世纪末(即十九世纪末),美国国际法学者受美国政府的委托选编了美国官方文件中有关国际法的部分,出版《国际法文摘》,表明美国的国际法实践。最近几十年,不少国家如英、法、意大利、荷兰等国也相继出版类似的文摘。这就为国际法研究者探讨各国国际法实践和查明国际习惯法规则提供了方面。


“一般法律原则”是一个在理论上很有争议的困难问题。但是,无论“一般法律规则”是否国际法渊源以及它有什么含义,这个提法至少表明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是与国内法有着相互关系的。国内法往往吸取国际法的一些概念、原则和规则,而另一方面,国际法也往往采用国内法的一些概念、原则和规则。因此,研究国际法往往要参照各国法规以及这些法规的不同规定,而各国法规就成了国际法的一类材料。由此可见,国际法材料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国际法规约》还把司法判决和公法家学说作为国际法上“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材料”。这就是说,司法判决和公法家学说是国际法的另外两类材料。在英美等普通法国家,司法判例特别受重视,它们的国际法学者为了研究国际法出版了“案例书”,特别对本国的国际法案例进行了汇编。这种研究方法已经推广到其他国家。有人把国际法院、仲裁法庭和世界上许多国家法院的有关国际法的案例按年摘要出版,这无论如何都是研究国际法的很好材料。


以上几类材料都是官方材料,而公法家学说却是私人材料。但是,从国际法的研究工作来说,公法家学说却不是不重要的材料。有人认为,国际法院的规定包含有次序的意思,也就是说,作为国际法渊源,首先是国际条约,按顺序,公法家学说列在最后。但是,从国际法的研究工作来说,首先接触到的往往是所谓公法家学说;虽然它们不是最重要的材料,但往往却是入门的材料。所谓公法家学说是指国际法学者的著作,有国际法一般著作和专门著作。这些著作都是属于私人性质的,然而,一般说来,国际法著作总要提供一定的材料,同时也会提出一定的见解和观点。这些见解和观点虽然没有官方的权威性,然而有时却反映作者本国的态度,或者甚至是各国态度的综合。因此,应该说,有价值的国际法著作对于国际法研究是很有价值的材料。


这里应该提一提要“多读书”的问题。可以说,搞好国际法研究和写出较好的国际法科学论文,是以尽量多读一些书为基础的。书,有些本身就包含着各种材料,即使属于论著性质的,也要多读。书往往是研究问题的入门,使人们看到研究的方法和途径,至少给人们以思考的机会。书还诱人深入,迫人深入。从作者所用的材料和所提出的论点,不论是正确的还是错误 的,都使人进一步思考,也不得不进一步思考材料的来源和论点的依据。如果不以“多读书”为基础,所谓研究和写文章就很容易成为思想游戏、文字游戏,不过是些空洞的议论而已。


4


有了材料,就要分析。其实搜集材料也是分析的过程。搜集什么材料?对搜集来的材料如何取舍?这就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并不是搜集而来的材料都是可用的,要舍得摒弃无用的材料而集中可用的材料。科学研究者要大量搜集材料,但他不是材料的奴隶,而是材料的主人,不能受材料的支配,而要对材料进行适当的处理。这就要靠分析。


搜集材料、分析材料,其目的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因此,分析必须深入。任何问题,尽管其复杂性程度有所不同,总不是绝对简单的,也不是孤立的。一个问题必然与一些其他问题有联系,也必然有自己的内部层次。因此,研究一个问题就要摘去枝节,抓住主干,并用剥笋的办法,层层剥,一直剥到核心。这就是“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这样,对问题的分析就能逐步深入。


《国际经济法》


对国际法的研究,像对任何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样,有它的不同的研究方法。这些研究方法表明了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如历史方法、政治学方法、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以至于各种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等。这些研究方法对于国际法问题的深入分析起到了重要作用。阐述国际法问题的历史发展,或者从政治或者经济的角度来研究国际法问题,或者以国际社会结构为背景或以各种自然科学知识为基础来探讨国际法问题,无疑都将使国际法问题得到深入的分析。当然,一个国际法研究者不易同时使用各种方法,而往往偏向于某种方法,从而使自己的论点在理论上成为一个学派。但是,如果一个国际法研究者能使用各种方法对国际法问题进行研究,那么,他的研究就将得到全面的深入,他的研究结果就将达到最高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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