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此,证监会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逐一进行了回应:
首先,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说理清楚准确。公司通过虚构应收账款等手法,对发行人现金流、利润等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造成严重误导。同时,证券法明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之一是财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这并不以发行人实际财务状况是否符合财务标准而转移。此外,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获得核准的行为,构成了证券法规定的“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其次,证监会对欣泰电气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无论来源还是形式都是合法合规的,证监会具有监督管理、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正常运行、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证监会基于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主体地位和所具有的专业性,有权认定有关事实和金额,聘请第三方机构出具意见不是必然选项。
再者,欣泰电气虽有配合调查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欣泰电气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对欺诈发行的处罚标准为发行金额的1%到5%,欣泰电气行政处罚的量罚确定为3%,这是在对其配合调查情节,以及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进行酌情考量的基础上作出的。
庭审过后,案件并未当庭宣判。但该案二审的判决结果,将作为欣泰电气不服行政处罚诉证监会案的终审判决。
法律专家认为,欺诈发行可以归入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之列,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是建立法治市场的应有之义。此案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将通过司法判决进一步厘清案件争议点所涉及的问题,给证券市场参与者更加明晰的示范,给市场监管者以更加清晰有力的执法保障。